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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绵城市建设:施工和验收要点

时间:2023-08-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8施工结束后检查出入口标高和生物滞留设施所有标高与设计相符;应确保在现场以及整个汇水区完全稳定之后再种植植被,宜在适于种植的季节栽种植被。

海绵城市建设:施工和验收要点

7.0.1 施工单位应配备具有良好的源头减排设施相关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

7.0.2 开工前,施工单位应会同建设单位、监理工程师确认本项目海绵城市建设工程的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作为各项海绵设施施工质量检验、验收的基础。

7.0.3 海绵设施应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施工变更应经设计人员同意。

7.0.4 对于新建项目,应在主体建设工作完成、施工设备和材料土堆已经移除且汇水区稳定后,再开挖施工源头减排设施,植物种植和长成之前应采用土工布覆盖。

7.0.5 对于改造项目,应先对原有排水管道进行检测,对于堵塞或破损的管道应进行清淤和修复。

7.0.6 源头减排设施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前应仔细阅读图纸并在现场标注出源头减排设施施工的准确位置;宜复测设施位置和附近道路各控制点高程以及相关已建市政设施的标高。

2 开挖前应调查施工影响范围内的大树、地下管线(构筑物)及其他公共设施,并加以保护。

3 必须采取适当的措施将设施与周边进行隔离,以防止施工过程中源头减排设施的回填土层被机械压实。

4 在使用土工布和衬垫时,应仔细安装、防止损坏,并确保安装时材料边缘重叠厚度大于150mm;土工布连接采用缝制或焊接均可;防渗土工膜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土工合成材料应用技术规范》GB 50290和现行行业标准《聚乙烯(PE)土工膜防渗工程技术规范》SL/T 231中的相关规定;在后续的植物种植过程中,注意避免防渗土工膜受到破坏,以保证防渗效果。

5 土工布和衬垫施工完毕并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排水层和过渡层施工,施工前碎石必须已经冲刷洗净。

6 在施工时应避免压实生物滞留过滤介质,土壤应分层回填,每层高度300mm左右,并用反向铲轻微拍打;由于浇灌也将使土壤紧实,填埋高度可略增加,控制在50mm以内。

7 在施工过程中应注意对碎石层中穿孔管的保护,避免回填夯实过程中损坏管道。

8 施工结束后检查出入口标高和生物滞留设施所有标高与设计相符;应确保在现场以及整个汇水区完全稳定之后再种植植被,宜在适于种植的季节栽种植被。

9 建筑与小区施工时,应注意室外雨水管线的实际高程,确保与生物滞留设施的衔接。

10 海绵建设工程各子项中,道路透水铺装应最后施工,或应在施工后采用土工布覆盖。

7.0.7 海绵城市建设验收应分为工程验收和效果评估。为确保海绵城市建设取得预期效果,在本市范围内所有与海绵城市建设有关的项目,宜按有关规定在工程验收后进行效果评估。

7.0.8 若景观绿化施工与源头减排设施施工为不同单位,应先对源头减排设施专业进行工程验收,再进行绿化施工。应保证既有地形、坡度在绿化种植时不被破坏;绿化施工完成后对项目进行净化效果检验。

7.0.9 海绵城市建设效果评估应包括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年径流污染控制率、排水防涝标准、雨水资源利用率等基本内容的评估,有条件的可结合建设和维护费用进行投资效益分析。

7.0.10 海绵城市建设效果评估应针对具体评估对象区域确定评估方法。一般将现场监测法、模型模拟法、容积核算法相结合,有条件的宜采用现场监测和模型模拟法。(www.xing528.com)

7.0.11 年径流总量控制率评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评估周期宜不少于一个水文年。

2 年径流总量控制率评估可分别对各地块进行单独评估,在此基础上再对区域进行整体评估。

3 汇水区清晰、内河出水口明确且具备现场监测条件的地块或项目,宜通过现场监测进行年径流总量控制率评估。

4 研究基础较好、数据资料积累较丰富的地块或项目,可采用模型算法进行年径流总量控制率评估,模型参数应根据现场实测数据率定后使用。

7.0.12 年径流污染控制率评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年径流污染控制率以年径流污染物SS总量削减率作为评估指标;评估周期宜不少于一个水文年。

2 单体设施的SS总量削减率可将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乘以源头减排设施对年SS的平均削减率;设施对SS的平均削减率应通过现场监测得到。

3 区域的SS总量削减率,宜进行监测分析后得出;条件缺少的可构建模型计算,应通过监测至少3次不同强度降雨的场次径流污染物平均浓度率定模型参数。

4 外环线以内,大于2km2的区域和大于2hm2的建筑与小区、大于2hm2绿地、长于500m的道路,以及其他有条件或要求的区域,宜同时开展COD、氮、磷等其他污染物的削减率评估。

7.0.13 排水防涝标准评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水防涝标准的评估应包括管网排水能力评估和综合防涝水平的评估。

2 管网排水能力评估和综合防涝水平的评估应按现有规范和标准的核算方法进行。

3 有条件的区域应采用模型模拟法进行核算。

7.0.14 雨水资源利用率评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雨水收集并用于道路浇洒的水量应根据用水计量设施进行统计;无计量设施的,可通过统计浇洒车辆容量和取水频次测算。小区内部道路浇洒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 50555的相关规定计算。

2 雨水收集并用于园林绿地灌溉、市政杂用、工农业生产、冷却等水量应根据用水计量设施进行统计。

3 利用雨水进行景观水体补水的水量应计入雨水资源利用总量,可采用水量平衡法进行测算。

7.0.15 海绵城市建设施工除满足上述规定外,尚应满足现行相关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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