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1 建筑与小区中适宜的源头减排技术措施,可采用绿色屋顶、雨水花园、植草沟、透水铺装、生态树池、雨水调蓄设施、管道调蓄系统、初期雨水弃流设施等。
6.3.2 绿地中适宜的源头减排技术措施,可采用土地保护与修复、雨水花园、植草沟、透水铺装、生态树池、湿塘、人工湿地、植被缓冲带等。
6.3.3 道路与广场中适宜的源头减排技术措施,可采用透水铺装、生态树池、植草沟、雨水花园、雨水调蓄设施、植被缓冲带等。
6.3.4 河湖水体中适宜的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措施,可采用雨水花园、植草沟、透水铺装、湿塘、人工湿地、生态护岸、陆域缓冲带等。
6.3.5 绿色屋顶面积占宜建绿色屋顶的屋顶面积的比例不应低于30%。绿色屋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的相关规范和标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质深度应根据植物需求、屋顶荷载和构造确定。绿色屋顶种植厚度宜为150mm~600mm。
2 绿色屋顶雨水排放应设置过滤系统,避免覆土的流失。
3 绿色屋顶的植物选择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种植屋面工程技术规程》JGJ 155和现行上海市地方标准《屋顶绿化技术规范》DB31/T 493的相关规定。
4 对于坡度较大的绿色屋顶,应考虑在屋面板上设置防滑的构造措施;对于改建项目,应根据改建建筑的自身情况而选择适宜的绿色屋顶形式,尤其应注意做好屋面结构荷载复核和加固,以及屋面的防水层和阻根层的构造措施。
6.3.6 地下室顶板上部种植绿化,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室顶板上覆土厚度应大于1.5m,地下室的顶板高程应低于周边道路地坪最高点标高1.0m以下。
2 地下建筑顶板采用反梁结构或坡度不足时,应在每仓各道反梁底部预留不少于2个贯通盲沟的孔洞,截面积应不小于100cm2,并采取防堵塞措施;底部排蓄水的盲沟截面积应不小于300cm2;局部排水不畅时,应采用耐水淹植物。
6.3.7 屋面雨水宜采取雨落水管断接或设置集水井等方式引入周边绿地内小型、分散的设施,或通过植草沟、雨水管渠将雨水引入场地内的集中调蓄设施。
6.3.8 雨水花园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选择地势平坦、土壤排水性良好的场地,不得设置在供水系统周边。
2 应分散布置,汇水面积宜为雨水花园面积的10倍~20倍。常用单个雨水花园面积宜为30m2~40m2,边坡坡度宜为1∶4。
3 雨水花园自上而下宜设置蓄水层、覆盖层、种植层、透水土工布和砾石层,径流污染较重的区域可根据需要在透水土工布和砾石层之间增设过滤介质层,各层设计要求可参见上海市《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标准图集》中的相关规定。
4 雨水花园内应设置溢流设施,溢流设施顶部标高应根据设计蓄水层厚度确定;溢流出水口应设置碎石等消能设施,防止水流冲刷和侵蚀。
5 在雨水花园的汇水区入口和坡度较大的植被缓冲带边缘,应采用隔离纺织层、种植固土植被、添加覆盖物等措施固定绿地内土壤。
6 对于有污染的道路、停车场等周边的绿地,可在雨水花园的汇水区入口之前设置植草沟或前置塘。
7 植物品种应选择适生的耐水湿、耐旱和耐污染的观赏性植物,并宜参见本标准附录A上海地区海绵城市建设推荐植物种类表选取。
6.3.9 当生物滞留设施等源头减排设施的表面蓄水层设计深度大于300mm时,应设置固定围护栏杆或安全警示标志。
6.3.10 专用非机动车道与机动车道间设置的绿化分隔带,宜通过土壤改良来增加其入渗率,采用生物滞留设施收集道路雨水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综合考虑绿化相关规划要求和生物滞留设施占地需求,设置生物滞留设施的机非绿化分隔带宽度应大于1.5m。
2 当绿化分隔带规划种植乔木时,不应设置生物滞留设施。
3 机非绿化分隔带内的生物滞留设施宜分段设置,设施宽度应根据道路机非绿化分隔带宽度确定,每段长度应根据服务道路的径流控制要求确定,宜为10m~15m;生物滞留设施的雨水进水口宜与道路雨水口设置相结合,雨水口应为联箅式,平箅收水能力应小于立箅40%以上,路面径流通过立箅进入生物滞留设施。
6.3.11 高架下绿化带内设置生物滞留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架下绿化带宽度宜大于2.5m。
2 宜采用局部下凹形式,在绿化带沿道路方向的两侧保留一定宽度高势绿地,中间部分下凹设置生物滞留设施,处理经雨落水管收集的高架道路路面雨水。
6.3.12 植草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断面形式宜采用倒抛物线形、三角形或梯形。
2 边坡坡度不宜大于1∶3,纵坡不应大于4%,纵坡较大时宜设置为阶梯形植草沟或在中途设置消能设施。
3 最大流速应小于0.8m/s,粗糙系数宜为0.2~0.3。
4 植草沟内植被高度宜控制在100mm~200mm。
5 植草沟从功能上分为转输型植草沟和滞蓄型植草沟,应符合下列规定:
1)转输型植草沟结构较简单,素土之上设置300mm种植土,可不设置雨水口和排水管,但下游需衔接生物滞留设施等源头减排设施或雨水口;小区、广场等径流总量高、污染程度低的区域,宜采用转输型植草沟。
2)滞蓄型植草沟结构层由上至下宜采用:300mm种植土、透水土工布、400mm砾石排水层、素土夯实,溢流口设置高度根据蓄水层高度确定,排水层应设排水管;道路、停车场等污染程度较高的区域,宜采用滞蓄型植草沟。
6.3.13 透水路面按照面层材料可分为透水沥青路面、透水水泥混凝土路面和透水砖路面。透水路面结构层应由透水面层、基层、垫层组成,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综合考虑当地的水文、地质、气候环境等因素,并结合雨水排放和利用要求,并应满足荷载、透水、防滑等使用功能和耐久性要求。
2 透水沥青路面分为表层排水式、半透式和全透式,新建、改建城市高架道路宜选用表层排水式;非机动车道、停车场和广场宜选用全透式,轻型荷载道路可选用半透式。
3 透水水泥混凝土路面、透水砖路面可分为半透式和全透式。人行道、非机动车道、停车场和广场宜选用全透式;轻型荷载道路可选用半透式。
4 透水路面结构和材料技术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透水砖路面技术规程》CJJ/T 188、《透水沥青路面技术规程》CJJ/T 190、《透水水泥混凝土路面技术规程》CJJ/T 135和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道路排水性沥青路面技术规程》DG/TJ 08-2074的相关规定。
5 表层排水式和半透式路面应设置路面边缘排水系统,其透水结构层下部应设置封层,封层材料的渗水系数不应大于5mL/min,且应与上下结构层粘结良好。
6 全透式路面的土基应具有一定的透水性能,土壤入渗率不应小于10-6m/s,且土基顶面距离季节性最高地下水位应大于1m;当土基、土壤入渗率和地下水位高程等条件不满足要求时,应增加路面排水设施;全透式路面的路基顶面应设置反滤隔离层,可选用粒料类材料或土工织物。
7 全透式结构层厚度,可按下式进行透水、储水能力验算;路面最小厚度应根据地区所在自然区划、路基潮湿类型、道路填挖情况、道路宽度、路面材料和基层混合料的物理性能计算确定:
式中:dpp——全透式铺装透水路面厚度(mm);
fm——透水铺装基层的稳定入渗率(mm/h);
r——透水路面周边地面汇水面积与透水路面面积之比;
β——安全系数,可取0.5;
t——与设计降雨量对应的时间(h);
np——透水路面结构层平均孔隙率,可取0.1~0.3。
6.3.14 透水铺装应用于建筑与小区时,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小区内公共地面停车场、人行道、步行街、自行车道和休闲广场、室外庭院应采用透水铺装,新建的公共建筑透水铺装率应不小于70%,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透水铺装率应不小于改建、扩建部分的70%。
2 透水铺装做法应根据地面的功能、地基基础、投资规模等因素综合考虑进行选择。
3 当透水铺装设置在地下室顶板上时,顶板覆土厚度应不小于600mm,并应设置排水板层或渗排水管。
6.3.15 绿地内人行道、广场、地面停车场等周边如无可转输、滞蓄降雨径流的绿地,应采用透水铺装。
6.3.16 生态树池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植物宜以木本植物为主,种植土深度不应小于1m。
2 盖板应为透水材料,其顶面标高不应高于人行道铺装面层标高。(www.xing528.com)
3 宜采用符合行道树种植的要求和入渗要求的土壤。
4 生态树池底部应设置砾石排水层,砾石排水层孔隙率宜为35%~40%,有效孔径宜大于80%。砾石排水层中应设置管径为100mm~150mm的排水盲管,并由土工布包裹。
5 建筑与小区中,当生态树池距离建筑水平距离小于1.5m时,宜在此处建筑外墙面(或地下室侧壁)增加防水一道。
6.3.17 行道树种植可选择穴状或带状种植,应采用生态树池,并应符合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行道树栽植技术规程》DG/TJ 08-53的相关规定;行道树种植可与植草沟相结合,提升人行道对雨水的蓄渗和消纳能力。
6.3.18 硬化面积超过1hm2的新建建筑与小区应设置雨水调蓄设施,雨水调蓄设施规模宜按照每公顷硬化面积不低于250m3设置。
6.3.19 浅层调蓄设施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采用管道或箱涵拼装而成。
2 宜设置进水井、进出水管、排泥检查井、溢流口、取水口和单向截止阀等设施。
3 宜具有排泥的功能。
4 具有渗透功能的调蓄池四周宜采用粒径20mm~50mm级配碎石包裹,调蓄池上、下碎石层厚度均应大于150mm。
5 两组调蓄池间距不应小于800mm。
6 底部设置穿孔管排水时,宜选择不小于200g/m2长丝土工布包裹。
6.3.20 管道调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满足设计重现期排水量的要求,并在此基础上增大管径。
2 管径大小应根据径流控制的要求,经计算或软件模拟确定。
3 与该管道相连的检查井应在底部设置放空管,放空管管径应使管道中储存雨水放空时流速不小于0.6m/s。
6.3.21 建筑与小区雨水调蓄设施应设置溢流排水措施,溢流排水措施宜采用重力溢流。
6.3.22 建筑与小区设置雨水回用系统时,宜设置初期雨水弃流设施,初期雨水弃流设施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屋面雨水收集系统和弃流装置宜设于室外,当设在室内时,应为密闭形式。
2 屋面和硬质地面弃流宜分别采用2mm~3mm和3mm~5mm径流厚度。
3 弃流设施服务区域的最远点至弃流设施的距离不宜大于300m。
4 绿地和经过生物滞留设施的硬化地面或屋面降雨径流可不设弃流设施。
6.3.23 土地保护与修复技术可包括土地保护、土壤改良和表土保护、地形改造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保护绿地内的敏感生态区,绿化覆盖率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2 应采取减少机械压实土壤、定期松土等措施,保证雨水入渗速度和入渗量;应采取土壤改良、表土保护等措施保持土壤蓄水能力;用于雨水调蓄和净化的绿地土壤应进行改良,绿地的表层土壤入渗率应在10mm/h~200mm/h之间。
3 绿地微地形改造的坡度宜控制在5°~10°。
6.3.24 湿塘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湿塘的容积可分为永久容积和调蓄容积。永久容积水深宜为0.8m~1.8m,调蓄容积水深宜为0.5m~1.0m,且应考虑长期运行后,底泥沉积造成的有效容积减小。
2 湿塘的长宽比宜为3∶1~4∶1,湿塘边坡坡度应根据景观效果、亲水性、安全性和调蓄空间等因素确定,宜小于1∶4,边坡较陡时应采取防侵蚀措施。
3 接纳汇水区径流处,应设置消能设施;并应设置缓冲区,可采用碎石或水生植物种植等方式。
4 湿塘的出水口应设置溢流竖管和溢洪道,排水能力应根据下游排水系统的排水能力确定,且调蓄水量应在24h~48h内排空。
6.3.25 人工湿地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表流人工湿地水深宜小于0.5m,水力停留时间宜为4d~8d,水力坡度宜为0.1%~0.5%。
2 潜流人工湿地内部应设置填料,填料层厚度宜为0.5m~1.0m,填料类型宜根据实际需求选择砾石、沸石等材料,水力停留时间宜为0.8d~2d,水力坡度宜为0.5%~1.0%。
3 植物品种应选择具有耐污能力的当地适生湿生植物。
4 颗粒物负荷较高的初期雨水径流应设置前置塘或初期雨水弃流设施。
6.3.26 湿塘、人工湿地等大型海绵设施必须设置警示标识和预警系统,保证暴雨期间人员的安全撤离,避免事故的发生。
6.3.27 植被缓冲带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采用道路林带与湿地沟渠相结合的形式,坡度宜为2%~6%,宽度不宜小于2m。
2 植被缓冲带应包含岸坡带、防护林带、河岸带和湿地。
6.3.28 生态护岸材料的选用,应满足结构安全、稳定、耐久性和植物生长等相关要求。
6.3.29 陆域缓冲带包括陆生植物群落和布设在其中的防汛通道、慢行道、游步道、休憩平台、截污管网,以及人工湿地、生物滞留设施、植草沟等海绵设施,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陆生植物群落构建应保留和利用原有滨岸带的植物群落,优先选用乡土物种,构建乔、灌、草立体化结构;地被植物应选择覆盖率高、拦截吸附性能好的物种,植物覆盖率要求达到100%,无裸露土壤。
2 防汛通道、慢行道、游步道、休憩平台等设施宜采用透水铺装。
3 人工湿地、生物滞留设施、植草沟等设施应有针对性、因地制宜地布设。
6.3.30 水域生物群落包括生境营造、水生植物群落构建和水生动物投放,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水体断面规划要求,结合水生动植物的生长习性,构建连续而富有变化的适生环境。
2 水生植物群落宜优先选择耐污、净化能力强、便于管护的乡土物种,慎用外来物种;水生植物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挺水植物宜设置在水深小于0.2m的滨岸带浅水处;
2)浮叶植物宜设置在水深0.5m~1.2m的低流速、小风浪水域;
3)沉水植物不宜种植在水体较深、透明度较低的流动水体内;
4)宜少设或不设漂浮植物。
3 水生动物投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可选用滤食性和碎屑食性为主的鱼类和底栖动物;
2)严禁投放巴西龟、观赏鱼等外来物种;
3)在种植沉水植物的水体,严禁投放草食性鱼类。
6.3.31 已建硬质护岸的生态改造,应不影响河道行洪、排涝、引排水、通航等基本功能,并应确保护岸的稳定安全。
6.3.32 河湖原位水质净化技术主要包括生态清淤、机械增氧、生态浮床、生物膜、水体循环等,宜根据水体规模、水文条件、污染物削减等要求针对性地选用。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