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1 详细规划层次的海绵城市规划应落实上位规划中提出的海绵城市控制目标和建设要求,明确目标实施途径和区域(或地块)建设导向,确定合理的设施配置与设施规模。
5.3.2 详细规划层次的海绵城市规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开展海绵城市建设影响因素分析,包括区域水文地质、排水防涝体系、下垫面特性和功能区划等。
2 落实上位规划中提出的海绵城市控制目标与建设要求,根据规划范围内的二级管控分区的边界划定海绵城市控制单元,以地块为基本单位,实现相关规划控制指标和其他规划要求的分解与落实。
3 提出海绵城市建设的系统方案,明确各类规划用地中的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和主要措施,合理布局各类公共海绵设施。
4 编制海绵城市规划图则,图则中应包括地块的海绵城市控制性指标和规划导引。
5 对径流污染严重的工业区等区域,尤其已由原工业用地转化为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公共绿地等区域,应提出有针对性的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和主要措施。
5.3.3 详细规划层次的海绵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指标应包括控制性指标和引导性指标。(www.xing528.com)
5.3.4 控制性指标是为实现相关控制目标或建设要求而制定的、具备约束性或强制力的指标,应以基于年径流总量控制目标而制定的地块径流削减量为核心管控指标,应根据控制区目标和地块条件合理制定径流污染控制、径流峰值削减等指标,构建地块的海绵城市控制指标体系。
5.3.5 地块径流削减量指标的制定和校核,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在单元控制指标的基础上,以主要地类系统削减量占比为重要参考,根据地块的规划用地属性、单元内地类比例结构、单元类型、地块规划建设动态等因素,制定地块径流削减量指标。
2 采用区域控制的控制单元,其内部各地块径流削减量总和应满足单元的年径流总量控制指标。
5.3.6 引导性指标是为实现相关控制指标或建设要求而制定的建议性、导向性指标,可用于指导控制性指标之外的海绵城市建设目标的实现,或指导控制性指标的具体实现途径。
5.3.7 详细规划层次的海绵城市规划应通过蓝线、绿线等规划控制线的划示,明确河湖水域与道路绿化分隔带的范围,保证河湖水面率、绿地率等上位规划指标得到落实。
5.3.8 详细规划层次的海绵城市规划应针对各地块提出海绵城市相关设施的配置引导。配置引导的编制应基于对地块的规划用地类型、容积率、整体功能布局要求和周边情况、水文地质等特点分析,应遵循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因地制宜、经济适用的规划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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