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1 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应综合考虑本市生态本底、降雨规律、城市空间特征以及水生态、水资源、水环境、水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目标等因素后确定。
4.1.2 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和海绵城市设计降雨量的对应关系应按表4.1.2执行。
表4.1.2 上海市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与设计降雨量的关系
4.1.3 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的取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新建地区应按表4.1.3取值。
2 建成区宜结合地区改建、道路建设等更新排水系统,并可利用系统内的雨水管渠、调蓄设施和泵站共同作用,达到与表4.1.3设计重现期要求等同的排水能力。
表4.1.3 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
注:表中所列设计重现期适用于采用年最大值法确定的暴雨强度公式。
4.1.4 除涝标准为20~30年一遇降雨重现期,设计暴雨历时一般为24h,20年一遇最大24h面暴雨量平均为200mm,30年一遇最大24h面暴雨量平均为220mm。最大24h设计面暴雨雨型采用1963年9月设计暴雨雨型,并配以相应潮型,24h排出,不受涝。
4.1.5 内涝防治设计标准应采用100年一遇重现期,降雨历时为24h,平均降雨量为275mm,雨型采用1963年9月设计暴雨雨型,居民住宅和工商业建筑物的底层不进水,道路中一条车道的积水深度不超过15cm,且雨停后积水时间不超过1h。
4.1.6 已设置源头减排设施的建设区域不应降低城镇雨水管渠系统的设计标准。
4.1.7 当地区整体改建时,对于相同的设计重现期,改建后的径流量不应超过原有径流量。
4.1.8 当新建小区所处市政排水系统尚未达到表4.1.3的规定时,新建小区源头减排设施和排水设施的能力应在满足表4.1.3规定的设计重现期降雨条件下,小区不积水。
4.1.9 海绵城市建设宜鼓励开展雨水资源利用,区域规划控制指标中雨水资源利用率不宜低于2%。
4.1.10 建筑与小区排水系统宜对屋面雨水进行收集回用,新建住宅、公建和改建公建项目的雨水资源利用率不宜低于5%,规划用地面积2hm2以上的新建公建应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
4.1.11 绿地系统中,新建绿地项目的雨水资源利用率不宜低于10%,改建绿地项目的雨水资源利用率不宜低于5%。
4.1.12 当以径流总量控制为目标时,总调蓄容积不应低于根据目标控制率计算得出的地块净径流总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总调蓄容积应为地块内各源头减排设施的设计调蓄容积之和。
2 顶部和结构内部有蓄水空间的源头减排设施的蓄水量计入总调蓄容积。
3 转输型植草沟、明沟、初期雨水弃流、潜流湿地等对径流总量削减贡献较小的设施,其调蓄容积不计入总调蓄容积。(www.xing528.com)
4 受地形条件、汇水面大小等影响,无法发挥径流总量削减作用的设施,以及无法有效收集汇水面径流雨水的设施,其调蓄容积不计入总调蓄容积。
4.1.13 源头减排设施设计调蓄量应根据地块净径流总量推算,并宜按下式计算:
V=10HφF (4.1.13)
式中:V——设计调蓄容积(m3);
H——设计降雨量(mm);
F——汇水面积(hm2)。
4.1.14 用于削减径流峰值的源头减排设施设计调蓄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设计要求,宜采用水力模型确定调蓄设施的容积,也可通过比较源头减排设施上下游的流量过程线,按下式计算:
式中:V——调蓄量或源头减排设施有效容积(m3);
Qi——源头减排设施上游设计流量(m3/s);
Qo——源头减排设施下游设计流量(m3/s);
t——降雨历时(s)。
2 当缺乏上下游流量过程线资料时,可采用脱过系数法,按下式计算:
式中:V——调蓄量或源头减排设施有效容积(m3);
b——暴雨强度公式参数,取值为7.0;
n——暴雨强度公式参数,取值为0.656;
t——降雨历时(s);
α——脱过系数,取值为调蓄设施下游和上游设计流量之比;
Qi——源头减排设施上游设计流量(m3/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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