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质量缺陷处理
在各项工程的施工过程中或完工以后,如果发现工程项目存在与技术规范所不容许的质量缺陷,应根据质量缺陷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按以下方式处理:
(1)当因施工而引起的质量缺陷处于萌芽状态时,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制止,并要求施工总承包方立即更换不称职的施工人员、不合格的材料和设备,或要求立即改变不正确的施工方法及操作工艺。
(2)当因施工而引起的质量缺陷已出现时,监理工程师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暂停施工的指令(先口头后书面),待施工总承包方采取了能足以保证施工质量的有效措施,并对质量缺陷进行了正确的补救处理后,再书面通知恢复施工。
(3)当质量缺陷发生在某道工序或单项工程完工后,而且因质量缺陷的存在将对下道工序或分项工程产生质量影响时,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对质量缺陷产生的原因及责任做出判定,由施工总承包方提出修补方案及方法,经监理工程师审查报项目公司批准后,再进行质量缺陷的处理,处理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或分项工程施工。
(4)对因设计原因导致的质量缺陷,应由设计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及方法,经项目公司批准后,由施工总承包方进行修补,产生的费用按设计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由责任单位按比例承担。
(5)在交工使用后的缺陷责任期内发现施工质量缺陷时,由施工总承包方提出修补方案及方法,经监理工程师审查报项目公司批准后,及时进行修补、加固或返工处理,费用自行承担。若施工总承包方无能力、不及时进行修补、加固,项目公司将委托其他单位进行修补,所产生的费用由施工总承包方承担。(www.xing528.com)
(6)修补措施及方法应不降低质量控制指标和验收标准,对存在质量缺陷的工程的修补技术方案,应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2.质量事故处理
(1)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流程。
当某项工程在施工期间和缺陷责任期间出现了技术规范所不允许的断层、裂缝、倾斜、倒塌、沉降、强度不足等情况时,应视为质量事故,并按以下程序处理:当发生质量事故后,施工总承包方应立即暂停该项工程的施工,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以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同时向监理公司上报翔实反映该项工程名称、部位、事故原因、应急措施、处理方案以及损失费用的《工程质量事故报告》,监理公司收到施工总承包方《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后,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分析原因,查明事故详细情况,审核施工总承包方的书面处理方案并及时将审核意见上报项目公司;项目公司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机构等单位有关人员在对质量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分析、诊断、测试或验算的基础上,对施工总承包方提出的处理方案予以审查、修正、批准,并由施工总承包方按批准后的修复方案进行施工。对有争议的质量事故责任将委托相关鉴定机构进行质量事故分析和责任认定。
(2)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要求。
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后,施工总承包方要以最快的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监理公司、项目公司逐级报告,并对现场进行有效的安全措施处理,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项目公司对工程质量事故按有关程序进行调查,监理公司和施工总承包方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进行处理,处理情况报项目公司备案。对破坏质量事故现场,隐瞒不报、谎报、拖延报告、提供伪证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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