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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合同权责界定:公共部门与SPV公司

时间:2023-08-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保山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代表保山市政府行使公共部门的权利及义务。SPV公司为保山市地下综合管廊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SPV公司由云南建设基础设施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保山昌源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出资成立。保山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有对项目公司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及移交本项目进行全程实时监管的权利,如发现与PPP合同存在不相符合的,有权责成项目公司限期予以纠正。

PPP合同权责界定:公共部门与SPV公司

保山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代表保山市政府行使公共部门的权利及义务。SPV公司为保山市地下综合管廊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SPV公司由云南建设基础设施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保山昌源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出资成立。项目合作期32年,其中建设期暂定为2年,整体运营期为30年不变。

1.对公共部门的权利及义务约定

公共部门将本项目(保山中心城市地下综合管廊项目)的特许经营权授予保山市地下综合管廊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并保证在项目特许经营期内不自行或委托其他任何第三方负责本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保证特许经营权在整个特许经营期内始终持续有效。

关于公共部门监督权的约定:保山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对保山市地下综合管廊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建设过程实施监管,包括项目融资及资金到位与使用情况、项目建设进度、工程质量、安全防范措施等,并协助相关部门核算和监控企业成本。保山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有权依法选定造价咨询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项目投资控制和质量安全控制,造价咨询和监理费用计入项目总投资。

除PPP合同约定之外,保山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不得干预保山市地下综合管廊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不得干预项目的正常生产运营。保山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有权监管项目公司对入廊单位缴纳管廊使用费设立的专用账户。

保山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有对项目公司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及移交本项目进行全程实时监管的权利,如发现与PPP合同存在不相符合的,有权责成项目公司限期予以纠正。保山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或政府指定机构或委托的其他主体,对项目公司的投资、建设、经营、管理、安全、质量、服务状况等进行定期评估,并有权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关于公共部门协调职责的约定:保山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负责协调项目所在地各级政府的工作关系,负责征地、拆迁、补偿及安置、管线迁改及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等相关事务性工作,确保项目能正常建设、运营和维护;负责按照进度计划分期向项目公司提供满足施工条件的建设用地;负责协调有关政府部门为本项目建设施工提供必要条件与其他支持,包括水、电、气和道路等配套设施,配套设施使用费用应不高于同行业标准或给予一定优惠;协助乙方办理有关政府部门要求的各种与本项目有关的行政审批,并保持行政审批有效;协助项目公司取得融资及建设所必需的证明文件。

关于公共部门在回报机制中的权力和义务的约定:保山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负责在项目完工前,协调出台入廊管线单位强制入廊的政策及相关支持措施;在合作期内,甲方将在符合适用法律的条件下负责协调项目公司与相关部门及入廊管线单位的关系,促进入廊管线单位如期入廊;非因不可抗力或项目公司原因导致入廊单位未能及时、足额按照已经签署的入廊协议规定缴纳管廊有偿使用费逾期超过30日的,保山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有义务协助项目公司催缴上述费用;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项目公司支付可行性缺口补助。

保山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代表政府承诺,在合作期内,对SPV公司已建设地下综合管廊的城市道路,应按照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的要求,不再批准入廊管线单位挖掘道路建设管线,但无法纳入地下综合管廊的管线以及地下综合管廊与外部用户的连接管线除外。关于公众监督权的约定:保山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本着社会公众的知情权,鼓励公众参与监督的原则,有权及时将乙方的建设、运营管理质量的检查、监测、评估结果和整改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受理公众对项目公司的投诉,并进行核实处理。(www.xing528.com)

2.对SPV公司权利及义务的约定

项目公司应在合作期内按照PPP合同约定承担费用、责任和风险,负责进行项目的投融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含优化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及移交工作;在约定时间内办理完相关手续并开工建设,按照约定的建设进度计划完成项目建设,并有权获得PPP合同约定的可行性缺口补助。项目公司在特许经营期内获得相应特许经营权,并合法拥有运营本项目的一切权利,未经甲方同意不得转让PPP合同。

项目公司在合作期内应保持拥有能良好运营本项目的相应人员、技术、资金和设备并保持相关批文和资质的有效性;接受政府部门的监管,服从公众利益,履行对社会公益事业所应尽的义务和服务;始终遵守有关公共卫生和安全的适用法律及PPP合同的规定,充分考虑环境影响,采用先进的环保技术和合理措施,避免对市民生活、生产及环境的干扰。

项目公司在合作期内对因承包商、分包商、供货商和雇员的受托行为、职务行为所导致的对本项目的损失、损害、索赔和其他赔偿责任负责;负责购买本项目的运营期保险,相关保险费用经甲方同意,计入项目运营成本。项目公司应尽最大努力申请并及时获得本项目建设所需要的政府部门的各种批准,按时完成项目建设工作,确保项目按PPP合同约定日期完工;自觉接受审计部门按照适用法律对本项目进行的审计,及时办理竣工验收、决算等手续。如甲方利用本项目申请国家或上级部门专项资金的,应尽最大努力提供协助。

项目公司应确保由其作为签字一方的融资文件、原材料或设备采购合同、承包合同以及其他由项目公司签订的与本项目有关的任何合同,同PPP合同保持一致,并包含使项目公司能够履行PPP合同项下的义务所必需的相关条款内容。

保山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授权项目公司在合作期内按照PPP合同约定承担费用、责任和风险,负责本项目的投资和建设,提供运营、管理、维护和更新改造服务,有权向入廊管线单位收取管廊有偿使用费,有权获得保山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代表公共部门支付的可行性缺口补助。合作期届满及社会资本金收益完全回收时将项目设施完好无偿移交保山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指定机构。

SPV公司根据适用法律及PPP合同规定拟利用本项目资产或项目设施开展其他经营性业务的,或者依照适用法律在其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商业性开发业务的,如土地综合开发、地下空间利用、广告位、停车场、地下商业等业务收入,必须事先报经甲方或市政府书面同意,未来收益分享等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且项目公司必须保证此等经营性业务不得影响本项目的实施,也不得有任何影响公共利益或公共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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