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地下综合管廊的准公共物品性
在经济学上,社会产品或服务按照消费上是否具有竞争性、供应上是否具有垄断性,以及是否具有外部效益三个标准可以划分为公共物品、准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三大类。公共物品指的是在物品供应上具有垄断性,其一般由政府供给或者进行市场化运作,但是由政府先购买服务然后再提供给社会;在消费上具有非排他性,例如国防安全、社会文化等任何公民都可以享用;在效益上具有外部性的物品。私人物品指的是在生产经营上具有竞争性,在消费上具有排他性,在效益上具有内部性的物品,其通常是由私人来进行供给,消费者通过付费来获取服务。准公共物品是处于公共物品与私人物品两类物品之间的一类物品,它在供应上具有一定的垄断性,可以由政府提供或者由私人提供,可以单独进行消费,所以在消费上具有一定的排他性,效益上同时具有部分内部效益和部分外部效益,但是由于其效益的外部性,其产生的内部效益不足以使私人单位获得预期的效益,所以这类物品在进行市场化运作时通常会采用收取费用与政府支持相结合的方式,主要包括收费性道路及垃圾处理设施等基础设施。地下综合管廊可归为市政类基础设施,其通常是由政府部门统一规划与建设的,因此在供应上具有一定的垄断性;管线单位需要交纳入廊费用以及管线维护费用才可以入廊,因此具有一定的排他性;地下综合管廊项目建成后,除了可以解决路面反复开挖的问题,还可以改善城市环境,延长城市管网的使用寿命,降低各管线单位的后期维护成本,具有较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这充分体现了地下综合管廊效益的外部性和内部性特征。因此,地下综合管廊属于准公共物品。
2.地下综合管廊项目的准经营性(www.xing528.com)
按照项目区分理论,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可以划分为经营性项目、准经营性项目和非经营性项目三类。非经营性项目由政府来进行投资,具有社会公益性,不具备排他性和竞争性,没有收费机制以及资金流入。经营性项目通常具有明确的收费机制以及稳定的投资回报,且投资收益完全可以覆盖成本,具有较强的竞争性和排他性。准经营性项目介于经营性项目和非经营性项目之间,它既具有经营性项目的排他性特征,即它具有明确的收费机制,消费者需要通过付费才能够使用其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也具有非经营性项目所具有的社会公益性特征,为了保证其公益性,这类产品的价格要由政府把控,考虑公众对于价格的接受度和公众利益,不能随意提价,相比于经营性项目,这类项目前期所进行的投资没有办法完全回收。准经营性项目没有显著的经济效益使得其在市场运行过程中会产生资金缺口,需要政府部门的财政补贴或者优惠政策才能够维持运营。准经营性项目主要包括公租房、城市轨道交通、桥梁、隧道、收益不足的城市道路等。我国目前有部分已经投入运营的地下综合管廊是不收取入廊费用的,为免费入驻。地下综合管廊高额的建设费用和运营维护费用会给政府造成巨大的资金压力,不利于地下综合管廊项目的推广和可持续运营,因此我国当前推广地下综合管廊项目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建成之后可以向入廊管线单位收取入廊费用和管线维护费用,因而具有一定的资金流入和潜在利润。但是,地下综合管廊所提供的服务关系到广大民众的切身利益,同时为了提高管线单位的入廊积极性,向管线单位收取的费用不宜过高,且政府部门通常会对地下综合管廊项目的收费进行把控,因而地下综合管廊项目的收益可能无法覆盖项目所投资的成本。因此,城市地下综合管廊项目属于准经营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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