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美国一样,挪威的《男女平等法》也有相应的执行机构。从国家层面上看,挪威妇女人权或男女平等的保障机构有三个。一是儿童与家庭事务部。该部负责对政府系统内部的男女平等政策的协调和实施,还负责家庭政策的制定。它还为另外两个机构的工作开展制定框架。二是性别平等中心。成立于1997年,虽由政府提供财政支持,却是一个完全独立的实体。它主要是对政府的公共和私人政策进行解释,组织公众讨论政府决策,并且出版大量有关男女平等问题的出版物。三是男女平等事务监察机构。它是《男女平等法》的专门执行机构,由男女平等事务督察官和男女平等申诉委员会两个机构组成。
男女平等事务督察官于1978年设立,负责《男女平等法》的实施。男女平等事务督察官由国王任命,任期六年。根据《男女平等法》,男女平等事务督察官的职责主要有两项。一是确保法令各项条款得到遵守。具体来说,就是受理各种与男女平等事务有关的申诉,并调查这些案件。二是通过文章、会议、讲座、访谈等方式,向政府机构和公众提供有关该法令的内容和实施情况,以及督察官制度及其工作的信息。
男女平等申诉委员会是《男女平等法》设立的另一执行机构。根据该法规定,申诉委员会由7人组成。其中,2名成员由挪威贸易联合会和挪威雇主联盟分别推荐任命;主席和副主席由国王任命,但其中一人必须具有担任法官的资格;其他成员多为律师。委员会受理的案件可以是督察官提交的,也可以是当事人主动要求的。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具有法律约束力。尽管有这几个专门机构,当事人仍可直接向法院提出起诉。(www.xing528.com)
《男女平等法》自1979年实施以来发挥了重要作用。除该法外,挪威其他法律也涉及男女平等问题。例如《工作环境法》、《国家保险法》、《婚姻法》、《个人姓名法》、《流产法》、《同居法》、《儿童法》等,都有许多有关促进男女平等问题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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