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代教育理论中,机会平等的概念越来越强调人的自由发展,强调个人与群体的多样性,要求正视客观现实中存在着个体才能的差异、社会政治经济地位的不平等,要求在正视现实不平等的前提下,给予处于不利地位的个人或群体以发展机会。[1]
联合国自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以后的多次会议都一再强调,要将性别意识纳入决策主流,充分关注社会发展中的性别公平问题。性别意识反映了“以人为中心”的时代特征,与人口意识、环境意识、人权意识一样,都是现代意识的重要体现。现代教育强调以人的发展为中心,自然离不开性别公平的问题,树立性别平等意识是教育面向现代化、面向未来的需要。毫无疑问,女性高等教育是高等教育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女性参与高等教育的状况是衡量一个国家妇女地位和国家现代化程度的重要尺度之一,高等教育公平发展的问题伴随着女性接受高等教育重大意义的日渐凸现而受到社会和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
根据瑞典教育家胡森的公平理念,就个体而言,公平可以包括三个方面的含义:首先,可以指个体的起点;其次,也可以指中介性的阶段;最后,还可以指最后目标,或者是指这三方面的综合。由此,女性高等教育的公平可以理解为女性接受高等教育机会的公平、女性参与高等教育过程的公平和高等教育影响女性生活前景机会的公平。其最终目的不仅意味着女性可以进入高等院校,更重要的是能够享受符合身心发展的内在需求的教育,充分发挥自己多方面的潜能,从而实现最大化的自由和谐的发展。
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60年11月14日至12月15日在巴黎举行的第十一届会议通过的《取缔教育歧视公约》的界定,“歧视”一词指基于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经济条件而形成的任何区别、排斥、限制或优惠,其目的或效果为取消或损害教育上的待遇平等。该公约所指的“教育”一词指一切种类和一切级别的教育,并包括受教育的机会、教育的标准和素质以及教育的条件在内。由此可见,教育中的性别歧视是指基于性别而受到的教育权利实现方面的限制和损害,主要表现为基于性别对入学、升学的限制以及基于性别的学校、学科、专业与课程的隔离等。女性高等教育权益保障是指在法律上和政策上保障女性的高等教育权利,消除教育实践过程中的性别歧视。(www.xing528.com)
根据1995年人口抽样调查资料显示,在各个年龄组中,女性的受教育水平均低于男性,文化程度越高,性别差异也越大。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中女性的比例从1982年的26%提高到1997年的37%,但与男性还是相差26个百分点。另一项调查也发现,尽管女性在高等教育中的比例不断提高(从1975年的32.6%上升到1999年的39.7%),但仍然明显低于男性。[2]
有研究认为,[3]在中国高等教育体系中仍存在着明显的性别差异,无论是男女生比例,还是男女生在层次、科类上的分布仍很不平衡。在我国,来自父系社会的性别歧视及文化传统观念对女性接受高等教育的影响非常深远。经济因素对女性高等教育的影响主要通过高教规模、高教结构、科类比例的变化而表现。对20世纪90年代大学生的调查表明,家庭经济因素对女性接受高等教育会产生一定影响,但这种影响主要是在农村地区;政治因素也是影响高等教育性别平等的重要因素,政治进步将为女性接受高等教育提供保障,如20世纪50年代与改革开放后的90年代是我国女性高等教育的大发展时期,主要是得益于50年代良好的稳定的政治环境。相对于男性来说,女性的入学状况能较为敏感地反映出高等教育发展的规模、速度、高教结构及科类比例、层次比例等变化情况。
综合有关研究,可以认定高等教育中的性别歧视主要表现为:教育资源投入上的性别不平等;教育程度上的性别不平等;教育机会上的性别不平等;教育过程中的性别隔离;教育回报上的性别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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