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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大学毕业生就业保障制度:促进就业的研究成果

时间:2023-08-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目前,我国已建立了相对完善的残疾人就业保障制度。由财政部发布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暂行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要收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但在现实中,残疾人大学毕业生在就业时会遭到拒绝。随着我国残疾人高等教育规模的不断扩大,残疾人大学生的就业矛盾将日益突出,我国政府应及时制定相关政策来促进残疾人大学生的就业。

残疾人大学毕业生就业保障制度:促进就业的研究成果

目前,我国已建立了相对完善的残疾人就业保障制度。我国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条规定:“国家推动各单位吸收残疾人就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组织、指导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比例。”由财政部发布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暂行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要收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福利性组织和城乡残疾人个体劳动者,实行税收减免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免征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增值税的通知》中规定:“残疾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免征营业税。”《营业税条例》规定:“残疾人员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残疾人员个体开业给予免征营业税照顾的通知》规定:“对残疾人员个人从事劳务、修理、服务性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残疾人员个人从事商业经营的,如营业额较小,纳税后生活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给予定期减免税照顾。”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明确指出了当前和今后相当一个时期残疾人就业工作的任务目标和主要措施。针对残疾人个体就业,中国残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专门下发了《关于积极扶持残疾人个体就业或自愿组织起来从事个体经营的通知》,采取具体有效的措施予以扶持。中国残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了《关于做好下岗残疾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了避免残疾职工下岗和优先安排下岗残疾职工再就业的具体措施。

但在现实中,残疾人大学毕业生在就业时会遭到拒绝。用人单位宁愿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也不愿意招收残疾人大学生到本单位工作,主要是怕残疾人影响到本单位的整体形象,这是残疾人大学生就业所面临的最突出的社会歧视现象。针对这种社会现象,目前我国政府还没有出台有效的政策措施。随着我国残疾人高等教育规模的不断扩大,残疾人大学生的就业矛盾将日益突出,我国政府应及时制定相关政策来促进残疾人大学生的就业。尤其是要加强对社会用人单位的监管。在招聘过程中,对于残疾人大学毕业生能够较好胜任的工作岗位,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特殊的合理理由,一律不准拒绝接收。残疾人大学生也要学会运用法律来保障自己的劳动和就业权益,不能消极对待社会排斥。(www.xing528.com)

在残疾人高等教育中还要加强对残疾人大学生进行就业指导创业教育。引导残疾人大学生建立科学的就业观,不能好高骛远,也不要妄自菲薄,努力寻找适合自己的工作岗位。积极鼓励残疾人大学毕业生利用国家的优惠政策,充分发挥自身的潜在能力,进行个人创业,不能形成过分依赖国家和社会的就业心理。只有把完善残疾人大学生的就业保障政策体系与激发残疾人大学生个人内在的就业潜力相结合起来,才能真正推进残疾人大学生的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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