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对残疾人大学生的就业情况十分关心,北京市已经连续组织了三届残疾人大学生专场就业洽谈会。就业难的残疾人大学生一般都会得到当地各级残联的积极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残疾人劳动就业,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针,采取优惠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通过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使残疾人劳动就业逐步普及、稳定、合理。”“国家推动各单位吸收残疾人就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组织、指导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具体比例。”目前,我国的一些省市对分散就业各单位的安置比例作出了规定。包头市政府规定,全市范围内各单位招收残疾人的比例为3%。无锡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条文规定,各单位必须按5%的比例招收残疾人就业。台湾省规定:“各级政府机关、公立学校及公营事业机构员工总人数在50人以上的,进用具有工作能力的残障者人数,不得低于员工总人数的2%。私立学校、团体及民营事业机构员工总人数在100人以上的,进用具有工作能力的残障者人数,不得低于员工总人数1%。”[6]
另外,在我国还实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指在实施按比例分散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区,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地方有关法规的规定,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交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资金。我国财政部制定发布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中明确提出,“保障金”专项用于下列开支: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费用;奖励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经费开支;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必须按照上述规定用途使用,任何部门不得平调或挪作他用。(www.xing528.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还规定了国家对残疾人就业的优惠和扶持政策,即:“国家对残疾人福利性企事业组织和城乡残疾人个体劳动者,实行税收减免政策,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对于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的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并在场地、信贷等方面给予照顾。”“在职工的招用、聘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劳动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对于国家分配的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残疾毕业生,有关单位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接收;拒绝接收的,当事人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责令该单位接收。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当为残疾职工提供适应其特点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我国残疾人大学生就业率较低一直都是制约我国残疾人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瓶颈。尽管我国制定了较为全面而细致的政策法规来促进残疾人的就业状况,但是,许多政策难以得到真正落实,包括残疾人大学生在内的残疾人整体就业状况依然堪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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