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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成果

时间:2023-08-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章对残疾人教育的实施要求、残疾人教育的发展方针、支持与保障、就业安置、入学条件及师资培养等问题都进行了相应的规定。如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举办残疾人教育机构,并鼓励社会力量办学、捐资助学。”第二十四条规定:“政府有关部门、残疾人所在单位和社会应当对残疾人开展扫除文盲、职业培训和其他成人教育,鼓励残疾人自学成才。”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成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章对残疾人教育的实施要求、残疾人教育的发展方针、支持与保障、就业安置、入学条件及师资培养等问题都进行了相应的规定。

第十八条首先规定了“国家保障残疾人的受教育权利”。

第十九条对残疾人高等教育的基本实施要求进行了规定:“残疾人教育,根据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和需要,按照下列要求实施:(一)在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的同时,加强身心补偿和职业技术教育;(二)依据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三)特殊教育的课程设置、教材、教学方法、入学和在校年龄,可以有适度弹性。”

第二十条规定了我国残疾人教育发展的基本方针:“残疾教育发展的方针是: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着重发展义务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www.xing528.com)

该法对我国残疾人教育的支持与保障工作进行了规定。如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举办残疾人教育机构,并鼓励社会力量办学、捐资助学。”第二十四条规定:“政府有关部门、残疾人所在单位和社会应当对残疾人开展扫除文盲、职业培训和其他成人教育,鼓励残疾人自学成才。”第二十六条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扶持盲文、手语的研究和应用,特殊教育教材的编写和出版,特殊教育教学用具及其他辅助用品的研制、生产和供应。”第三十条规定:“国家推动各单位吸收残疾人就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组织、指导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具体比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国家和社会鼓励、帮助残疾人进行文学、艺术、教育、科学、技术和其他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劳动。”

该法还对残疾人高等教育的入学条件和师资培养进行了相应规定。如第二十二条规定:“普通高级中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高等院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拒绝招收的,当事人或者其亲属、监护人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责令该学校招收。”第二十三条规定:“高级中等以上特殊教育学校、普通学校附设的教育班和残疾人职业技术教育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实施高级中等以上文化教育、职业技术教育。”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有计划地举办各级各类特殊教育师范院校、专业,在普通师范院校附设特殊教育班(部),培养、培训特殊教育师资。普通师范院校开设特殊教育课程或者讲授有关内容,使普通教师掌握必要的特殊教育知识。特殊教育教师和手语翻译,享受特殊教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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