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向世人宣示:“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他们赋有理性和良心,并应以兄弟关系的精神相对待。”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历史进程中,我国的国民经济快速增长,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日益完善,各种社会关系日益和谐,在追求和保证社会公正发展的价值主导下,社会弱势群体的各种社会权益得到了进一步的重视。
残疾人群是我国弱势群体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所谓弱势群体(vulnerable groups),就是指那些依靠自身的力量或能力无法保持个人及其家庭成员最基本的生活水准,需要国家和社会给予支持和帮助的社会群体。[1]弱势群体一般分为生理性弱势群体和社会性弱势群体。所谓生理性弱势群体就是指其因明显的生理原因而沦为弱势群体,如儿童、老人和残疾人。所谓社会性弱势群体是指其因社会原因而沦为弱势群体,如我国的下岗职工、失业者和贫困农民。残疾人作为生理性弱势群体,他们中的大部分还会因其生理上的缺陷而最终沦为社会性弱势群体,又成为弱势群体中的最弱者。尤其是在我国的农村,由于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健全,如果一个家庭中的主要劳动力因伤致残,并失去劳动能力,那么,这个家庭的全部成员都会逐渐沦为社会性弱势群体。
残疾人有参与社会生活的愿望和权利,绝大多数残疾人具有一定的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这其中,接受教育是最基本的权利,接受教育也是弱势群体实现其他社会权利的基础。事实证明,残疾人同样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创造者,是推进社会发展的力量。[2]目前我国有6000万残疾人,他们中有相当一部分适龄青年急需接受不同类型的高等教育来提升自身的社会参与能力和生活质量,而我国残疾人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却相对滞后,从教育权利、入学机会、质量保证和就业出口等方面都与广大残疾人的实际需求相距甚远。
平等接受高等教育是残疾人作为公民所应享有的基本人权内容,任何一个民主国家的政府都有责任为残疾人平等地接受高等教育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在欧美等发达国家中,二战后就开始陆续提出了“正常化”、“融合”、“回归主流”、“全纳教育”和“康复与社会适应”等特殊教育思想。发达国家还逐步地完善了公共场所和学校中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并出台了相关的残疾人保护法以及专门的残疾人教育法规来保障残疾人能够和健康人群同样平等地享受各项基本权利,尤其是平等参与教育的权利。这些做法都同发达国家较高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有着密切的关系。
我国政府对残疾人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十分重视,近年来残疾人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取得了巨大的进步,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仍还落后。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落后,而且区域和城乡经济发展又极不均衡,再加上人口众多,受教育总人口数字庞大,使得教育资源紧缺和分布不均衡成为制约我国教育整体协调发展的“瓶颈”。另外,我国社会转型时期的制度建设还带有明显的过渡特征,包括社会保障制度在内的各项制度建设都还不十分完善,从而,资源短缺和制度缺失共同构成了制约我国残疾人高等教育发展的关键因素。但残疾人绝不是扫盲和初中级职业技术培训的对象,而是和其他人一样能够而且应该享受到国家和社会为他们提供的高等教育机会,享受应有的国民待遇。
综上所述,在实证调研和文献整理的基础上,综合运用政治社会学、教育学、伦理学、社会政策学等多学科理论,多视角对我国残疾人高等教育发展的现状进行理论考察和政策分析,并进一步通过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从而提出符合我国国情的相应治理对策,这对保障我国残疾人的受教育权利及促进我国不同阶层社会群体的整体协调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www.xing528.com)
本专题研究的基本逻辑是,从对残疾人高等教育理论的陈述和补充出发,以我国残疾人高等教育政策制定和发展脉络为主线,结合时代发展的新特点和国际残疾人高等教育发展的现状与未来发展趋势,分析我国当代残疾人高等教育发展所面临的政策困境,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注释】
[1]郑杭生主编:《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会发展研究报告——弱势群体与社会支持》(2002),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7页。
[2]《中国残疾人事业五年工作纲要》(1988~199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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