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助学贷款实质上是中央政府为实现“不让一个贫困生因为贫困上不起学”的承诺,促进教育公平发展,由政府发起并引导,由政府、银行、学校和学生四方共同合作建立的一种提供公共需求产品的社会公共服务体系。在建构国家助学贷款这种公共需求服务模式过程中,政府对财政、学生、银行和学校之间的利益和风险不断进行调整,希望寻找到一种合适的临界点,使得各方在合理获利的基础上,承担一定的可以忍受的风险。其政策调整原则在2004年的51号文件中进行了很好的阐释:“推进并加强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应坚持‘方便贷款、防范风险’的原则,进一步理顺国家、高校、学生、银行之间的经济关系,健全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体制,改革贷款审批和发放办法,强化普通高校和银行的管理职责,完善还贷约束机制和风险防范机制,确保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持续、健康发展,基本满足普通高校经济困难学生的需要,最大限度地降低国家助学贷款风险。”
在国家助学贷款的实施过程中,政府的作用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以政府为主导,协调社会各类组织,既不大包大揽,也不放手不管。应该说,这种政策理念符合高等教育的基本特性,符合公共事务管理的基本要求,也是世界各国政府的一致选择。
(2)在政策推进过程中,政府始终表现出经济人的特征。在一开始是希望尽量借助市场实现社会公益性目标,因为效果不显著而转向多方合作的方式,但始终没有完全放弃对商业运作的希望。助学贷款的基本性质虽然已经明显向政策性和公益性方向发展,但始终没有被明确为政策性贷款。这就意味着政府最终实质性安排多少财政和承担多大风险还是个未知数。
(3)政府正在逐渐改变传统的行政命令方式,更加强调沟通与协商,谋求合作。但合作方式还需要进一步规范化,目前仍然以发布文件这种传统的行政管理方式对非管辖的组织进行约束,这是导致国家助学贷款几次波折的重要原因。这说明,政府在行为上仍然习惯于将有关问题尽量纳入到行政管理范围内,还没有充分尊重其他市场主体的独立性。
(4)中央政府因为财政紧张,同时也为调动地方政府积极性,在助学贷款中采取责任分担的方式,这有积极意义,但同时也会导致新的问题。例如,对待不同隶属关系学校的贫困生,采取各级政府各自分担有关助学贷款来源和风险的方法。这种做法是中央政府所确立的分税制的延续。但这样的制度安排使不同隶属关系学校的学生将获得不同的政策优惠,使本来以公平为目标的这一轮社会资源再分配所产生的实际效益受到制约。
为使国家助学贷款成为贫困大学生完成高等教育过程的重要保障,政府还需要在制度建设方面进行如下努力。
其一,政府在与学校和银行进行助学贷款的合作过程中,应对合作的性质与操作方式作出明确的规定,要提倡采取正规委托书和成本分担合同书等规范的经济契约形式。这样的方式对三方具有普遍的约束作用,是有效牢固合作的基础。
其二,中央政府应该有效利用助学贷款这种帮助个人分担高等教育成本的方式,使其在保证教育公平、协调发展方面产生综合效益。如:采取有效的约束和激励机制,要求助学贷款风险主要由省级财政负担,对财政困难的省份进行转移支付;激励各省的各类学校调整教育成本,有效地平衡学校之间不同的办学水平,改善不同地区、不同学校学生享受高等教育资源的不公平现状。
其三,各省自主制定的助学贷款政策中的优惠内容要与中央规定一致,尽量保证助学贷款的信用贷款性质,使学生真正成为助学贷款的主体,鼓励学生将未来的收益贴现为现在的个人发展投入,并承担相应风险,由此减少学生家长的负担,不降低更多家庭的生活水平与社会整体的消费水平。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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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李文利:《中国高等教育经费来源的多元化分析》,《北京大学教育经济研究》(电子季刊)2004年9月。
[2]孙立平:《90年代中期以来中国社会结构演变的新趋势》,《当代中国研究》2002年第3期。
[3]孙立平:《90年代中期以来中国社会结构演变的新趋势》,《当代中国研究》2002年第3期。
[4]马经著:《助学贷款国际比较与中国实践》,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年版,第171页。
[5]杨爱民:《国家助学贷款拖欠问题研究报告》,《北京大学教育经济研究所简报》2003年第35期。
[6]《解读国家助学贷款新政策》,http://www.edu.cn/20040901/3114422.shtml。
[7]《生源地贷款绕过助学贷款雷区》,中国金融网2004年6月14日。
[8]马经著:《助学贷款国际比较与中国实践》,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年版,第161页。
[9]《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现实篇:无法惠及所有学子》,2003年9月2日《燕赵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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