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过国家少数民族高等教育立法,从根本上确立和保障少数民族高等教育的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指出:“国家根据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和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高等教育事业,为少数民族培养高级专门人才。”这从宏观上确定了国家对待少数民族高等教育的基本原则,奠定了少数民族高等教育在国民高等教育体系中的特殊地位。为了更好地发展少数民族高等教育,国家应当制定少数民族高等教育专门法,对少数民族高等教育的地位、性质、任务等作出更为明确的规定,进一步从法律上保证少数民族高等教育的地位、性质和任务的具体实现。
(2)通过国家和地方的少数民族高等教育立法,规范少数民族高等教育的宏观管理体制,明确中央民族事务委员会、国家教育部、地方政府在发展与管理少数民族高等教育方面的职责。要以法律的手段确保少数民族高等教育资源的供给数量和筹资渠道畅通,从根本上消除过去教育经费投入和配置方面的不确定、不透明的状况,强化法律保证,强调有法必依,减少决策部门的长官意志,通过明确的法律规定体现对少数民族高等教育的重视与支持。通过国家和地方的少数民族高等教育立法,确定一种“利益机制”和“责任机制”,使社会各界切实享受投资少数民族高等教育所带来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按教育经费承担的受益和责任原则,引导各界积极投资于少数民族高等教育。(www.xing528.com)
(3)通过国家少数民族高等教育立法,针对少数民族高等教育的实际,从法律上规范少数民族高等教育的质量标准、办学条件,用以约束、控制、引导民族院校的教学活动,规范办学行为。要强化民族院校接受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对其教育质量进行评估和监督的意识,保证少数民族高等教育的正确发展方向,使少数民族高等教育的规模、质量、结构、效益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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