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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势群体高等教育权益研究:理论与实践

时间:2023-08-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理论上说,教育权益就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接受教育的基本权利与平等机会,是人权的重要构成部分。在现代社会,教育权益具有法定和平等的普遍特征,即世界各国都通过国家法律的形式对公民的平等受教育权作出明确的规定。受教育权具体表现为就学权、上课权、参加学校活动权等。从实践上考察,公民教育权益的实质是享有接受教育的平等机会。

弱势群体高等教育权益研究:理论与实践

从理论上说,教育权益就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接受教育的基本权利与平等机会,是人权的重要构成部分。在现代社会,教育权益具有法定和平等的普遍特征,即世界各国都通过国家法律的形式对公民的平等受教育权作出明确的规定。实际上,国际社会对此也形成了普遍的共识。联合国大会1948年12月10日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就此有清楚的表述,第二十六条明确提出:“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九条进一步规定:“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的机会。”受教育权具体表现为就学权、上课权、参加学校活动权等。

从实践上考察,公民教育权益的实质是享有接受教育的平等机会。需要注意的是,教育权益的平等性根本要求并不意味着必须对所有公民施行同一层次和同一类别的教育,实际上这种追求并不需要,也不可能。在一定社会条件下,公共教育资源总是相对有限,一般需要通过制定制度采取公平竞争的方式进行分配,保障公民的教育权益实际上就是保障公民对教育机会公平竞争的权利。由于各种原因,有些人群在这种竞争中往往处于不利的弱势地位,需要公共部门通过政策与制度进行必要调节,加以特殊照顾。(www.xing528.com)

另外,一般认为公民一定程度的对教育的自主选择权也应该是教育权益的重要组成。根据法律规定,保障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是每一个公民的法定义务,但公民对就学地点、学校应该具有自由选择权。相同的逻辑,高等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应该平等地向所有公民开放,向所有公民提供平等的竞争机会,但公民对是否参与这种竞争应该具有自主选择权。政府可以对此进行引导,但不能进行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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