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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麓简廿六年辨析:秦汉研究第十三辑成果

时间:2023-08-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廿七[1]由于第56简简首残缺,故有学者对整理者的释文提出商榷,疑简文并非作“廿六年”。岳麓书院藏秦简中的秦律令抄录于秦末,说明这条诏令直到此时仍然具有法律效力,故此,此字释文应当修正为“廿九年”而不是“廿六年”[4]。笔者认为,此字当从整理者之意见,隶定为“六”。在比较岳麓简中“六”与“九”的字形后,我们再看争议较大的字,则其当为“六”字无疑。

岳麓简廿六年辨析:秦汉研究第十三辑成果

在《岳麓书院藏秦简(伍)》(以下简称《岳麓〔伍〕》)中,关于秦始皇禁止砍伐湘山之树事情的记载见于第56(1001-1+1020)、57(1001-2)、58(1104)三支简当中,整理者的释文作:

056/1001-1+1020:●廿六年四月己卯丞相臣状、臣绾受制相(湘)山上:自吾以天下已并,亲抚晦(海)内,南至苍梧,凌涉洞庭之

057/1001-2:水,登相(湘)山、屏山,其树木野美,望骆翠山以南树木□见亦美,其皆禁勿伐。臣状、臣绾请:其

058/1104:禁树木尽如禁苑树木,而令苍梧谨明为骆翠山以南所封刊。臣敢请。制曰:可。·廿七[1]

由于第56简简首残缺,故有学者对整理者的释文提出商榷,疑简文并非作“廿六年”。

整理者将简文隶定为“六”,整理者给出的解释是:(www.xing528.com)

此简左右拼合后,“六”字稍残笔画,但所见笔画与“六”形完全相合,或疑此形为“九”,但形体不如六吻合。《史记·秦始皇本纪》,秦始皇二十八年东巡泰山,经渤海,登瑯琊。之后,西南渡淮水,到衡山、南郡,浮江至湘山祠。据此“六”也可能是“八”之误[2]

秦桦林认为,关于秦始皇登临湘山的时间,《史记》中仅有“二十八年”这唯一的一次记载。由是可知,整理者认为简文中的“‘六’也可能是‘八’之误”,其说可从[3]。于振波认为,从字形上来看,将此字确定为“六”,证据并不充分,结合史实可以作出推断,《史记》记载秦始皇二十八年出巡时,曾下令伐木赭山以惩罚敢于兴风作浪的湘山之神湘君,如果禁伐树木诏发布于二十六年,二十八年以后将失去法律效力。岳麓书院藏秦简中的秦律令抄录于秦末,说明这条诏令直到此时仍然具有法律效力,故此,此字释文应当修正为“廿九年”而不是“廿六年”[4]

笔者认为,此字当从整理者之意见,隶定为“六”。如果仔细观察岳麓秦简中“六”的字形,我们可以发现,六的上部作[5],这可以得到与56(1001-1+1020)号简处同一组的1(1025)号简、30(1018)号简、55(1011)号简等的印证。再反过来看,有争议的第56简,此字虽然右部残缺,但是观察到此字从中间向右有明显的下折之笔,所以其上部的形还是非常明显的。而在岳麓简中的“九”字,虽然起笔的一横也是向上,但是其右部到运笔的最高点后会往回折,作形,字形亦见于同属本组的第11(1022)简、第34(0966)简、第71(1126)简。另外,岳麓简中的“九”字的最后一笔撇,不会写在第一笔笔锋回折的转折处,如:(《岳麓〔伍〕》34正〔0966〕),而相反的是,“六”字第三笔的一撇,则会写在上部形的中间连接处。在比较岳麓简中“六”与“九”的字形后,我们再看争议较大的字,则其当为“六”字无疑。

我们将简文涉及的关键的时间考释出来以后,一个矛盾随之而来,据《史记》记载,秦始皇南巡是在二十八年,对于二十六年并无出巡的记载。由《史记·秦始皇本纪》:“维二十六年,皇帝作始。”可知,秦始皇统一六国之时间是二十六年无疑,而且在二十六年灭掉齐国。晏昌贵指出:“二十六年为始皇统一天下不久,此年当无始皇南巡事。”他认为秦始皇巡游当在二十八年[6]。笔者认为其实不然,简文中的“四月”并不是指秦纪年中一年的第四个月,秦以十月为岁首至少在秦昭王时期就已经是如此了,睡虎地秦简《编年记》:“(昭王)五十六年,后九月,昭死。正月,遬(速)产。”[7]可证之。故岳麓秦简简文所记载的“四月”,当是秦始皇二十六年的第七个月,虽然我们现在无法知晓秦灭齐国的具体月份,但是秦在二十六年的前半年完成灭齐国,并颁布新的政令这一系列事情是有可能的,所以,秦始皇在二十六年至湘山,在时间允许的程度上也是有可能的。

至此,我们会发现简文记载与《史记》的记载相抵牾:简文记载“廿六年”秦始皇颁布秦令禁止砍伐湘山上的树木,而《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载秦始皇在二十八年巡游至湘山,因为大风渡不得江,一怒而使刑徒三千伐湘山树,赭其山。如是这样,发布于二十六年的秦令,如果《史记》记载正确,因为秦始皇一时之怒,将在二十八年以后失去法律效力,而岳秦简中的秦律令抄录于秦末,说明这条诏令直到此时仍然具有法律效力。笔者认为,解决这个矛盾的关键就在于岳麓简和《史记》这二者孰是孰非,以下将对这个问题进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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