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对西汉关中时期的汉墓中出土陶缶的报告作以统计,以邰城汉墓为基础,对陶缶的器用现象进行分析总结。
此次分析选取了《邰城汉墓》[8]《长安汉墓》[9]《西安尤家庄秦墓》《西安北郊郑王村西汉墓》[10]《西安龙首原汉墓》《任家咀秦墓》[11]《西安南郊秦墓》《西安北郊秦墓》[12]中出土陶缶的墓葬进行对比,得出以下几点结论:
1、陶缶的存续时间至晚为西汉宣帝时期。
《邰城汉墓》:在墓地四期5段(宣帝以后)以后不见。
《长安汉墓》:墓葬年代对应邰城汉墓分期属于四期4段以后,并未有陶缶。
2、邰城汉墓除四座墓(SDM7、SDM122、SDM209、SDM213)以外,其余均为一座墓随葬一件陶缶,既可以说明陶缶的随葬多见一墓一缶,少见一墓多缶。另,若一墓多缶,多见缶同形现象。
《西安尤家庄秦墓》:8座墓有小口大罐,14座墓有陶缶,其中有6座有双缶,1座有3件。
《西安北郊郑王村西汉墓》:12座墓葬有陶缶,其中有2座有双缶。
《西安龙首原汉墓》:12座墓葬有陶缶,其中有3座有双缶,两座有3件。
《任家咀秦墓》:5座墓有陶缶,其中1座墓有双缶,1座有3件。
《西安南郊秦墓》:43座墓中有陶缶,其中12座墓有双缶,2座墓有3件,1座墓有5件。
《西安北郊秦墓》:22座墓中有陶缶,其中2座墓有双缶。
3、陶缶上刻字大多为“十斗”,但存在部分名不符实的现象,即缶上刻画文字中的度量单位并不表明缶内所承重量。(www.xing528.com)
《西安尤家庄秦墓》:2000年中山房地产公司M1所出陶缶刻字“中□王氏十斗”。1999青海军区后勤部M40所出陶缶刻字“□十斗”。
《西安南郊秦墓》:潘家庄世纪星城M93所出陶缶刻字“杜氏十斗”。
《西安龙首原汉墓》:西北医疗设备厂M7所出陶缶刻字为“寺工王氏十斗”,M10所出陶缶刻字为“田氏十斗”。西北医疗设备厂M10的通高33.6厘米、口径9.6厘米、腹最大径42厘米、底径16.8厘米。西北医疗设备厂M89所出陶缶刻字“冯氏廿斗”,其通高40厘米、口径8厘米、腹最大径44厘米、底径22厘米。据测量数据比较,M89所出陶缶仅比M10的略大,但并不足以达两倍之多。
《西安南郊秦墓》:潘家庄世家星城M119出土的两件形制相同的陶缶上分别刻字“南阳赵氏十斗”和“易九斗三斗”。
4、小缶[13]与大缶的具体器用似有不同。
《邰城汉墓》:小缶不见有刻画文字,仅有几件有刻痕。
《西安尤家庄秦墓》:未见小口大罐上有任何刻字。
5、陶缶上刻字是否属于墓主本身有待商榷。
《西安北郊郑王村西汉墓》:M149出有印章一枚,刻字“张旌”,而同时该墓出土陶缶上刻字“减氏十斗”,故而所出陶缶并不一定属于墓主本身。M175出土两件陶缶上刻字不同,一件刻“刘氏十斗”,一件“桑氏十斗”。
鉴于陶缶所出刻字姓氏有不属于墓主本身的证据,故而推断,关于缶上刻字就存在以下几种可能:其一,赗赙制度[14],其二,制造者之名。其三,平民上缴租税所用,亦即说明出土陶缶的墓葬应为当地地主。
6、同一批墓葬中,陶缶上刻字的并未表明同一行政单位。
《西安尤家庄秦墓》:1999明珠花园出土陶缶的墓葬中,有“咸陆里宋”(99明珠10#M14:1),有“咸屈里宣”(99明珠8#M36:7)。基于汉代“里”的是最基层的行政区划单位,其“一里百家”,进而说明不同行政区划亦能在同一墓地出现,但是这里存在一个虽然不同“里”但是却属于同一“咸”即“咸阳”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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