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者已经注意到,汉景帝中二年(前148)颁布了一道令:
诸侯王薨、列侯初封及之国,大鸿胪奏谥、洡、策。列侯薨及诸侯太傅初除之官,大行奏谥、洡、策。王薨,遣光禄大夫吊、襚、祠、赗,视丧事,因立嗣子。列侯薨,遣太中大夫吊、祠,视丧事,因立嗣。其葬,国得发民挽丧、穿复土,治坟无过三百人毕事[15]。
该令主要是对王、侯薨逝的礼仪规定:诸侯王薨逝,由典客(大鸿胪)奏上谥、诔[16],派出比二千石的大夫作为使者吊丧、祭祀,赗以衣物、车马,并“视丧事”,立嗣子。列侯薨逝,亦有秩级较低的使者进行上述活动。下葬时,允许征发国内民众牵引丧车、穿复土以治冢,但不能超过三百人。
此令颇受学者瞩目,认为皇帝派遣使者参与丧事是维持人际关系的行为[17];也有学者推测,“视丧事”即监督丧葬或限制丧葬费用[18]。“视丧事”是否起到了监督作用?监督的依据、内容为何?还有待论实。
第一,“视丧事”确有监督作用。这在武帝元鼎三年(前114)常山宪王之丧中可见:
汉使者视宪王丧,棁自言宪王病时,王后、太子不侍,及薨,六日出舍,太子勃私奸,饮酒,博戏,击筑,与女子载驰,环城过市,入牢视囚。天子遣大行骞验问,逮诸证者,王又匿之[19]。
汉使者视丧时,一向受到排挤的宪王庶长子税向使者自言,陈述宪王王后、太子在宪王丧葬时的违礼之举。而“自言”的对象是有着严格规定的:
博出就车见自言者,使从事明敕告吏民:“欲言县丞尉者,刺史不察黄绶,各自诣郡。欲言二千石墨绶长吏者,使者行部还,诣治所。其民为吏所冤,及言盗贼辞讼事,各使属其部从事。”[20]
自言县丞尉者,应到郡,刺史不察;自言二千石及县令长者,应到刺史治所;自言诉冤、盗贼、辞讼事者,应向刺史的各相关从事报告处理。学者认为,“接受自言的范围在汉代是有严格规定的,不能越职”[21]。换言之,刘税想要揭发王后、太子丧葬违礼之举,就只能向相关负责人自言。《二年律令·置吏律》可为补充:“官各有辨,非其官事勿敢为,非其所听勿敢听。诸使而传不名取卒、甲兵、禾稼志者,勿敢擅予。”[22]前半简规定,什么官管什么事,职责以外的不该管;后半简规定,使者只能在文书规定的职权范围之内行事。庶长子税能向使者自言、使者能接受自言,说明王后、太子在丧葬时的违礼之举在“视丧事”的监察范围内。(www.xing528.com)
此外,刘勃罪状的书写方式值得注意:“不侍”“私奸,饮酒,博戏,击筑,与女子载驰,环城过市,入牢视囚”,《史记·五宗世家》文略不同。这些都是丧葬时违礼之举。各项小罪之间没有明显的因果联系,罪状记录又十分详细,史家在书其罪状时应有所本,很可能参考档案记录。而官方档案记录应当来自庶长子税通过“自言”,即向使者告发时的文书留存。
第二,监督的依据与内容,来源于法律。汉景帝后二年“(武原侯)不害坐葬过律,国除。”[23]“葬过律”之“律”为何?由传世文献可窥知为丧葬相关律文。《周礼·春官·冢人》:以爵等为丘封之度,与其树数。郑玄注:“《汉律》曰:列侯坟高四丈,关内侯以下至庶人各有差。”[24]郑玄所引东汉律文,是对爵级与相应坟高的规定,或许与“葬过律”之律条相关。文帝时期的睡虎地M77有律名确定的《葬律》出土,目前公布的五简是对彻侯葬制的规定,详尽覆盖了衣衾、祭奠、棺椁、墓地建设等[25]。高崇文提出:“《葬律》规定的彻侯大敛奠、迁祖奠、大遣奠时使用大牢的祭奠制度,在软侯利苍、沅陵侯吴阳墓所用鼎制中得到印证。”[26]既有行之有效的《葬律》,又有违法者“坐葬过律”,在丧葬活动中应当有监督、执法者的出现。汉景帝中二年令的“视丧事”使者,换言之即常山宪王之丧时出现的“汉使者视宪王丧”,应当根据丧葬相关律令发挥了监督作用。
在所有监督事务中,使者应对有罪诸侯王丧葬礼制予以特别注意,这一监督作用在诸侯王葬制中有迹可循。刘尊志在整理谋反诸侯王的丧葬后提出,“两汉朝廷关于谋反诸侯王的丧葬制度,有着诸多不同于正常死亡诸侯王的规定和要求”[27]。双乳山一号墓的种种异常现象,或许是“规定和要求”的体现。发掘者指出:尽管该墓规格极大、有诸侯王气象,但同时有明显的未完工迹象,随葬玉器极少,未使用诸侯王墓多见的玉衣。双乳山一号墓具备了王墓的规格,但却没有达到诸侯王一级的礼仪制度,可总结为“降礼以葬”[28]。
“降礼以葬”在有罪诸侯王的丧葬中普遍可见。文帝时有淮南王长“以列侯葬”、王莽时功崇公宗“以诸伯之礼葬于故同榖城郡”、明帝时楚王英“以诸侯礼葬于泾”。刘尊志总结了有罪诸侯王墓葬的特点:“等级身份降格,葬礼、葬仪简化,殓葬及其他玉器极少,不见玉衣,等等。”[29]近期公布的刘贺墓的材料也部分反映以上特点。整理者说:“丧葬用玉,只有玉枕、琉璃席、玉眼罩、玛瑙鼻塞、玉勒以及个别初步加工的玉璧,未出土成套的玉敛具,但有大量尚未加工成器的玉片和玉材,它们中相当部分可能计划用来作为丧葬用玉。”[30]学者曾整理琉璃席的使用情况,认为“琉璃席甚至比列侯身份可用的葬具更为低等”[31]。刘贺墓部分随葬品的使用,应当也是“降礼以葬”的反映[32]。
在奢葬成风的背景下,降礼以葬有悖于人情,丧家不会乐于减损逝者的丧葬规格,需要有“视丧事”使者的督责。以碎玉剑璏而言,或许是在使者监督下放入的。《周礼·春官·典瑞》有:“大丧,共饭玉、含玉、赠玉。”郑注:“饭玉,碎玉以杂米也。”[33]学者认为,破碎玉剑璏是饭玉,剑璏乃佩剑带扣,用特意破碎的玉剑璏作为饭玉,是刘宽“以刃自刭死”的写照[34]。值得注意的是,双乳山一号墓亦出蝉形玉含,位于碎玉剑璏之上。死者口中放置蝉形玉含,是汉代流行的葬俗。学者指出,“自西汉中期以来,出土蝉形口琀的墓葬中基本未发现其他的口部葬玉”[35]。双乳山一号墓碎玉剑璏和蝉形玉含共出是极为少见的。如果没有改变死者葬制的需要,已有蝉形玉含之后,无须多此一举的碎玉剑璏。更何况碎玉剑璏置于死者颈部,很自然能联系到文献所谓“以刃自刭死”。若丧葬纯由丧家主持,全无使者干预,多此一举的碎玉及碎玉置于颈部都是不可思议的。
至于碎玉剑璏的具体含义、是否由中央提供,目前仅能推测。饭、琀等关乎礼仪等级的随葬品,或由中央提供:东汉袁逢之葬,“赐以珠画特诏祕器,饭含”[36];太尉刘宽之葬“赐琀赗禭,有加典礼”[37]。通过赐饭含以示哀荣,这是合于常情的。反观刘宽之事,“祠祭祝诅上,有司请诛。上遣大鸿胪利召王,王以刃自刭死”[38]。他以自刭逃避了对簿之辱,保住了诸侯王的颜面。使者以碎玉加其颈,隐约有死后加罪谴责的意味。如谋反之广陵厉王、燕刺王等被加以恶谥。
综上,中二年令要求派遣使者监督侯王丧葬,使丧葬活动按照应有的礼仪等级进行,这种监督作用在有罪侯王之葬尤为突出。谋反侯王葬制多有异常,可以概括为降礼以葬。双乳山一号墓中墓主颈部的碎玉剑璏、墓葬的未完工、随葬玉器极少、无印章等种种异常现象,是在皇室派出的礼仪官员督责下降礼以葬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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