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功能定位
风景名胜专家谢凝高教授认为我国的风景名胜是祖国壮丽河山的缩影,国家文明的象征。风景名胜区的性质:保护性——作为圣地而保护;公益性——“天下名山,……从皇帝到老百姓,各有所求,人人皆可登临,不收门票”;展示性——开展与大自然相关的游览科研活动;传世性——“世代传承,永续利用”[19]。谢凝高教授强调了“风景名胜区”作为不可再生资源的遗产地性质。
而作为国家标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对“风景名胜区”的定义为“风景名胜区指风景资源集中、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游览条件,可供人们游览欣赏、休憩娱乐或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域。”这个定义强调了“风景名胜区”的休闲娱乐和开展各类活动的功能。在实际操作中,以观光游览业经营需求作为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与管理导向的情况也比比皆是,给风景名胜资源造成很大破坏。
因此全面准确地认识风景资源的性质与风景名胜区的功能,是有效保护的关键。
2)管理体制
我国的风景名胜区管理体制是属地管理体制[20]。《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规定“风景名胜区依法设立人民政府,全面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规划和建设。风景名胜区没有设立人民政府的,应当设立管理机构,在所属人民政府领导下,主持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工作。设在风景名胜区内的所有单位,除各自业务受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外,都必须服从管理机构对风景名胜区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这个规定在实践中主要面临两方面的问题:
(1)管理权和经营权是一体的,还是可以分离的?该条例并没有明确。将资源所有权、管理权、收益权一体化的做法有利于资源的统一管理,但是必然导致无法形成有效的约束和监督机制。而一些人担心管理权和经营权分离会更快导入以市场为导向的旅游开发经营模式,对于不同于普通企业的风景名胜区资源的经营管理并非理想模式。
(2)自1982年设立第一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以来,就一直回避了风景名胜区土地所有权问题。而属地管理体制对于那些跨省(市)行政区域的风景名胜区难以统一管理。在每个风景名胜区内部,土地权属也可能分属多个部门,造成管理不便。
3)法制建设(www.xing528.com)
法律法规是风景名胜区保护和管理的依据,而我国风景名胜区管理相关条例已无法适应高度商业化的社会环境,谢凝高教授建议,“应该尽快出台《世界遗产保护法》或《国家风景名胜区法》,使遗产保护有法可依。[21]”
一方面有关部门正逐步完善风景名胜区的各项规章制度,如景区的规划审批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有关行政规章制度,并积极健全包括风景资源与环境监测、风景资源价值评估等各项技术规范,逐步建立风景区行业适用的标准体系,使风景区的各个环节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22]。
另一方面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遗产地体系以及理顺风景名胜区管理体制,都给《国家风景名胜区法》等法规的正式出台造成了一定困难。
4)规划管理
科学的规划是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和管理的有效手段。目前我国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滞后,部分规划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部分规划缺乏现实性和可操作性,常常在景区形成无规划指导的开发建设;此外缺乏有关风景名胜区规划的理论和技术手段的研究,指令性条款和指导性条款缺乏科学性、前瞻性、现实性和可操作性,缺少对景区自然要素和风景环境的认识和把握,往往套用城市规划手法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设计方案,常常出现建筑物主体化、入口广场化、环境园林化、游人中心集市化等建设败笔。规划停留在物质规划阶段,缺乏对人文环境与自然环境的整体把握[23]。
5)人员资金
美国国会2002年度拨给国家公园管理局的资金是26.8亿美元,国家公园自谋收入是2.24亿美元。财政拨款与自谋收入的比例从1994年至2002年都一直维持在10∶1的水平[24]。而我国所有的国家级风景区,“国家每年只拨款1000万元,每个风景区连起码的厕所都盖不了,只好让风景名胜区卖门票,用门票收入补贴管理费用”[25]。缺乏充足的财政支持,使我国的风景名胜区不可能成为公益性单位,以市场为导向、企业化的经营模式是它们的必然选择。
此外我国风景名胜区中央一级管理单位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建司,主要的基本权力都下放到了地方政府。而大多数地方行政主管部门分管风景名胜区工作的人员有限,又缺乏充足的经费,很难进行系统及时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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