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准备阶段(1950年—1979年)
新中国成立以后,从公共卫生和劳动保护的角度出发,决定在风景胜地建设休养、疗养设施。1963年3月建工部在《关于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若干规定》中指出:“凡具有天然优美的景色,面积较大,可供人们游览活动或休养、疗养的地区以及具有名胜古迹的地方等,均应定为风景区。”同时,这个《规定》也规定了景区资源的一些保护要求,如不得建厂矿企业[11]。《规定》确定了风景区的用地性质,开始了对风景名胜地的开发阶段。庐山风景名胜区就是在这一时期进入了它历史上第二个大规模开发建设阶段。
1978年,中央在《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作的意见》的文件中首次明确了由城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管理风景名胜区事业,自此,建设部门开始将风景名胜区工作正式纳入日常的管理范围。1979年4月,国家建设部门提出了《关于加强自然风景区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呼吁加强对我国风景资源的保护、规划、建设和管理,并正式将此类区域定名为“风景名胜区”[12]。1979年3月国务院正式把自然风景区的建设与维护职责赋予给了刚成立的国家城建总局(表11.1)。
表11.1 1950年—1979年中国主要风景名胜区法规
注:上述法律、法规全文见http://www.csjs.com.cn/fjms/,http://www.fjms.net/
2)实施阶段(1980年—1999年)
1981年,国家城建总局向国务院提交《关于加强风景名胜保护管理工作的报告》,提出对全国风景资源进行普查以确定风景名胜区的等级和范围;建立健全风景名胜区的管理体制和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加强资源保护,实行有计划的开发。该报告初步形成了我国风景名胜区管理制度的构想。
1982年11月,国务院批转了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审定第一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请示通知》(国发[1982]136号),审定公布了我国首批44个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现改称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这是我国有史以来第一个由中央政府发布的正式确立风景名胜区管理体制的重要历史性文件。该通知首次明确了我国风景名胜资源管理和保护的体制、形式和范围,并明确了对风景名胜区资源实行统一管理、严格保护和科学管理的政策方针。该通知奠定了我国风景名胜区制度的基础。
1985年6月,国务院颁发了《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通过法规条例明确了风景名胜区的划定、评定、保护、规划和管理等内容,同时展开了全国性的风景名胜资源调查。1987年6月,建设部颁布了《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我国风景名胜区建设进入法制化的轨道。
1990年代之后,中国的社会环境更加开放,进一步融入国际社会的要求也更加强烈。一些人认为“风景名胜区”这一概念具有太浓的中国特色,国外没有相对应的概念,不便于同国际接轨。于是建设部发布了《关于发布中国国家风景名胜区徽志的通知》,徽志的图案正中为万里长城和山水图案,象征祖国悠久历史、名胜古迹和自然风景;两侧为由银杏树叶和茶树叶组成的环形图案,象征风景名胜区优美的自然生态环境和植物景观。图案下半部汉字为“中国国家风景名胜区”,上半部英文字为“NATIOAL PARK OF CHINA”,正式将“风景名胜区”的英文名字确定为“国家公园。”
此后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进步,第三产业发展迅速,国际交流的增加使风景名胜区管理者的资源保护意识有所增强,风景名胜区逐渐成为兼备游憩健身、景观形象、生态保护、科教启智以及带动社会发展等功能的重要地域。
国务院于1988年、1994年先后审定发布了第二批、第三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发布了一大批省、市级风景名胜区。至2012年,我国已有225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省、市级风景名胜区737处,共962处。总面积约19.75万平方千米,占国土面积的2.06%[13]。
这一时期的主要成就有以下几个方面:
(1)在对风景名胜资源全面调查评价的基础上,建立了国家、省、县(市)三级中国风景名胜区体系。
(2)健全了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机构,1998年国务院进一步明确了建设部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及其规划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的职能。各个景区根据《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成立了相应的管理机构,这些机构的主要类型有:
①有政府管理型,包括政府直管型、政府派出机构管理型、地方政府职能部门管理型,如山西五台山风景名胜区人民政府、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
②政企分管型、政企合作型,如浙江绍兴市旅游集团;
③企业管理型等管理模式,如浙江柯岩风景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www.xing528.com)
(3)从行政法规到部门规章、地方法规的制定完善了风景名胜区的法制建设。1985年国务院颁布了《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之后建设部相继制定了《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风景名胜建设管理规定》和《风景名胜区管理处罚规定》,以及《风景名胜区安全管理标准》和《风景名胜区环境卫生管理标准》。全国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还制定颁布了当地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和配套管理办法,有的风景名胜区和世界遗产地还设立了“一区一法”。这些法律规章的制定,推进了风景名胜区管理的制度化,规范了景区的保护、开发、游览和接待服务,初步完成了我国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向法制化、制度化转变。
(4)在对风景名胜区的认识上实现了从利用它作为休养环境到保护它作为不可再生资源;管理上实现了从清洁安全深入到科学规划。1999年,国家发布了作为国家标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初步形成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二级规划层次。《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在保护观念上也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它在我国第一次以国家法规的形式建立起了分级、分类的保护区体系(表11.2)。
表11.2 1980年—1999年中国主要风景名胜区法规
(续表)
注:上述法律、法规全文见http://www.csjs.com.cn/fjms/,http://www.fjms.net/
3)发展阶段(2000年—至今)
中国风景名胜区协会会长赵宝江先生在列举中国风景名胜区建设二十年的成就时指出“经过二十年来的开发建设,逐步建设起了一大批基础设施和接待服务设施,极大地改善了公众的旅游环境,扩大了旅游接待规模,风景名胜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也日趋显著。风景名胜区的设立,尤其是国家和省级风景名胜区的设立,促进了政府和相关产业的资金投入,景区内外交通、通讯、电力等设施有了较大改善,解决了大批社会劳动力和待业人员的就业问题,拉动了包括宾馆餐饮、文化娱乐、交通运输、园林绿化、建筑与工程、广告宣传、环境技术、商业贸易以及工艺纪念品开发生产等旅游服务的相关产业,对地区经济以及社会的发展产生了重大作用和深刻影响。”[14]
据统计,早在2001年,全国119个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吸引9.8765亿人次游览观光,36亿元的门票收入拉动了数百亿元的旅游经济发展[15]。有些风景名胜区甚至成了地方经济支柱,对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如安徽的黄山风景名胜区。
综上所述,“风景名胜区”在它三十余年的发展过程中,那些历经数千年文化选择的名胜和少有人工雕琢的天然风景愈来愈演化成为巨大的经济实体,这使得它们的资源保护和特征维护都面临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2000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规定,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风景名胜区特点,按照生态保护和环境容量的要求,严格控制开发利用活动。这标志着我国管理部门对风景名胜区工作的认识从开发建设到保护控制的转变。
2002年5月,《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再次重申,风景名胜资源是不可再生的国有资源,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出让或变相出让风景名胜资源及景区土地,也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度假区。随后,建设部等九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要求,风景名胜区规划中要划定核心保护区(包括生态保护区、自然景观保护区和史迹保护区)保护范围,制定专项保护规划,确定保护重点和保护措施。核心保护区内严格禁止与资源保护无关的各种工程建设。
进入21世纪之后,国务院分别于2002年、2004年、2005年、2009年、2012年发布了五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至此,我国已经建立风景名胜区962个,其中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225个、省、市级风景名胜区737个,总面积占国土面积的2%以上[16]。
2003年2月建设部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风景名胜区工作的请示》中认为当前“风景名胜区”出现的种种问题的主要原因是“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相对滞后”和监管不力。于是建设部相继制定了《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编制报批管理规定》和《关于做好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划定与保护工作的通知》等一系列制度,规范了风景名胜区规划的编制工作,强调了分级分区保护和核心景区重点保护的理念(表11.3)。
此外建设部于2002年11月启动了《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作为科学管理的工具。这一系统采用高精度遥感成像图片,对同一景区选取连续两年的数据进行比对,从而找出变化点,再通过与建设部里备案的风景名胜区改扩建数据库进行比对,从中找出那些未经审批动工的项目,之后,通过建设部行政干预的方式最终实现对风景名胜区的监管与保护[17]。
表11.3 2000年到至今中国主要风景名胜区法规
注:上述法律、法规全文见http://www.csjs.com.cn/fjms/,http://www.fjms.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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