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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大遗址保护方法和经验的研究

时间:2023-08-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日本大遗址保护日本的大遗址保护起步于1970年代,其方法是设立“史迹公园”。2)美国大遗址保护在美国,大遗址作为考古学资源的组成部分。美国现代大遗址保护是从它们被洗劫的历史开始的。1881年,Adilph Bandelier向政府提交报告呼吁保护新墨西哥州的考古遗址。1889年Casa Grande遗址成为美国第一个考古学保护区。1970年代,美国西南部大遗址集中地区的偷盗情况十分严重,《考古资源保护法案》就是针对这一现象专门出台的惩治破坏考古遗址行为的法案。

国外大遗址保护方法和经验的研究

1)日本大遗址保护

日本的大遗址保护起步于1970年代,其方法是设立“史迹公园”。大遗址被定义为“文化财”的一个类型,但作为一种特殊的“文化财”——与土地有关的文化财,其保护受《史迹名胜天然纪念物保存法》约束。

日本的“史迹公园”规划主要有以下四个特征:

(1)明确保护主题,以展示遗址为主,展示出土器物为辅,因此遗址博物馆一般规模较小、位置隐蔽;

(2)复原设计基于考古学修复观念,严格区分原件和复制品,避免混淆历史的真实性;

(3)展示手段多元化,如采用露天保护、地上复原、展览陈列、挖掘现场展示等多种手法展现遗迹的可读性;

(4)公园规划因地制宜,富于变化以增强公园的娱乐性[10]

首开日本遗址公园之先河的登吕史迹公园,位于静冈县,1947年考古挖掘发现这里有弥生时代(公元前300年—公元300年)典型的聚落遗址,生动地反映了弥生文化后期农业的进步。登吕是一个有12户居民的村落。这里是低湿地区,不能造竖穴,因此人们都在地面上建屋,各家都面向水田方向开门。村落周围用杉树林保护。1950年代国家征购了土地,复原了部分居住址、仓库址、水田址和森林址,建起了登吕史迹公园。

2)美国大遗址保护

在美国,大遗址作为考古学资源的组成部分。在《考古资源保护法案》(Archeological Resources Protection Act,ARPA)中,考古学资源被定义为“一百年以上历史的人类生活或人类行为的遗存和具有考古价值的场地。这些遗存或场地必须能够提供对人类以往行为的科学的或人类学的解释。”《国家历史保护法案》(National Historic Preservation Act,1966)建立了历史场所登录制度,这个“历史场所”中就包含历史的和史前考古遗址,这样遗址保护就被置于国家保护规划项目的保护伞之下了[11]。而早在1906年的《古迹法案》(Antiquities Act)、1935年的《历史遗址、建筑、古迹法案》(Historic Sites,Buildings,and Antiquities Act)也都明确将遗址列入了保护内容。

美国现代大遗址保护是从它们被洗劫的历史开始的。从19世纪下半叶起,位于美国西南部的玛雅人和阿兹台克人的遗迹就开始不断被掠夺用于私人目的和商业用途。这个问题逐渐地引起有识之士的关注。1881年,Adilph Bandelier向政府提交报告呼吁保护新墨西哥州的考古遗址。1889年Casa Grande遗址成为美国第一个考古学保护区。1892年通过了关于这个保护区的立法[12]

然而1890年代的哥伦比亚世界博览会又将掠夺推向了一个高峰。这次博览会展出了许多从古遗址上搬来的物品,引起了观众强烈的兴趣,其结果就是人们干脆修筑了通往美国西南部遗址集中地区的铁路,开始系统地从古代遗址搬运构件和艺术品用于私人或商业目的。就连著名的建筑大师弗兰克·劳埃德·赖特也从古代玛雅遗址上收集了不少艺术品,随意地砌进他自己的建筑作品——西塔里埃森。(www.xing528.com)

这种状况最终有所改善得益于1906年《古迹法案》(Antiquities Act)的出台,明确遗址受法律保护。这部法律有三个重要功能:

(1)建立了处理考古学资源的公共政策

(2)提供了一种工具,即总统有权给予特别重要的场所特别的保护,在20世纪这一功能促使美国建立了保护考古遗址、历史场所和自然保护区的“国家古迹”项目;

(3)法案建立了发掘、揭示、搬运、调查古代遗址的科学和专业的一般规则[13]

在《古迹法案》颁布之前,美国已形成了两种较为成熟的大尺度保护区的管理方法,即国家公园(National Park)和保留地(Reserve),每一个公园或保留地的形成都有专门的立法,如黄石国家公园、Casa Grande遗址,手续繁琐。“国家古迹”项目简化了这些手续,使被列入项目得到了更快的保护。《古迹法案》还把遗址发掘、清理和文物收集工作收归内政部管理,禁止遗址的私人和商业用途,它带来的种种变化使得这部法案被看作20世纪的进步运动之一。1935年颁布的《历史遗址法案》(Historic Sites Act)基于《古迹法案》对遗址“公共价值”的认识,在此基础上作为保护的技术规范,对美国的历史遗址、建筑、古迹保护提供技术指导。

二战之后,发展的热潮和城市蔓延又使更多的古迹遗址遭到破坏,针对变化的情况,1966年,《国家历史保护法案》颁布,它拓展了《古迹法案》和《历史遗址法案》的内容,新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认识到公共考古和考古保护是一种发生在联邦政府、州、地方各层面的活动,也涉及私人组织和个人,无法由一个国家政府或国家博物馆完全包办。而广泛的公共和私人团体参与考古和历史保护,也能加深了人们对自身历史的理解,增添了保护的责任感。

(2)认识到保护与当代发展和经济活动之间的关系,把遗产保护看成现代生活的组成部分[14]

1970年代,美国西南部大遗址集中地区的偷盗情况十分严重,《考古资源保护法案》(Archeological Resources Protection Act,1979)就是针对这一现象专门出台的惩治破坏考古遗址行为的法案。

现在美国的大遗址保护也涉及多个部门协作完成,如国家公园管理局、国土管理局、渔业野生动物管理局、国家森林管理局、州历史保护办公室、历史学家协会、学校、博物馆、印第安部落和地方政府都可能在保护工作中扮演重要角色;此外,很多公共或私人团体也会参与进来,如美国考古学会、国家历史保护信托等:整个大遗址保护就是一个多方协作、平衡各种利益、倾听各方要求的过程。

对于以遗址为背景展示历史,将保护与利用相结合,美国国家公园体系专门有“国家历史公园”“国家纪念地”等类别给予它们分类管理。“国家历史公园”一般规模较大,如Kennesaw山国家战场遗址公园(Kennesaw Mountain National Battlefield Park)是美国内战时亚特兰大战役的战场,面积达2884英亩,园中有战争中的防御工事、大炮等武器以及各种解说标志。游客可通过在园中漫步了解这段历史。“国家纪念地”的目标在于保护某项单一的、有国家级重要意义的资源。“国家纪念地”的占地面积一般较小,内容主要是历史纪念地、史前遗址或有科学价值的东西,如林肯出生地国家历史遗址(Abraham Lincoln Birthplace National Historic Site)即为一小型纪念公园,园中仅有两栋小建筑:纪念馆和游人中心,周围遍植橡树,道路以“总统之路”等命名突出纪念气氛[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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