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遗址是指具有深厚文化与科学底蕴的大型的广义的古文化遗址,是考古学、政治、经济、文化的研究对象。《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UNESCO1972年发布)第一条指出:“以下各项为‘文化遗产’:(1)文物;……(2)建筑群;……(3)遗址:从历史、审美、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人类工程或自然与人工联合工程以及考古地址等地方。”1997年,国务院在《关于加强和改善文物工作的通知》中,正式使用“古文化遗址特别是大型遗址”的提法。大遗址即大型古文化遗址,包括大型古遗址、古墓葬及其体系、组群和相关环境。“在考古学和我国历史上占有政治、经济、文化重要地位的原始聚落、古代城市、宫殿、陵墓以及宗教、丧葬、军事、交通、手工业、水利等建筑与设施的遗迹及相关环境。”[1]
大遗址较之普通遗址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1)规模性,即历史遗留下来的、并已丧失了其原有功能的、代表了一种消失文明的、具有规模化的不可移动人类遗迹;
(2)区域性,即是区域文化现象、环境变迁、历史变更的表征[2]。
(3)人与自然共同的作品,大遗址的规模从几十平方千米到十几公顷,是古遗址与其自然环境共同构成的产物,许多大遗址深刻地反映了人与自然的互动关系,如位于辽宁西部山梁上的牛河梁古代祭祀遗址、因山为陵的陕西唐乾陵遗址,因此大遗址应属文化景观的范畴,它表达了一种消失的人地关系。
大遗址按其保护内容划分可分为地面遗址和地下遗址。每一遗址的保护均涉及已揭示的地面遗址和未揭示,甚至未探明的地下遗址,这也是大遗址保护的特点和难点之一。
1)我国大遗址的分布类型和基本状况
我国1 270多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属大遗址的有400余处,约占总数的三分之一[3]。我国目前的大遗址按其性质特征可分为史前遗址、城市遗址和建构筑物遗址[4]。
史前遗址是史前人类活动过的地方,如史前村落和洞穴,著名的良渚遗址就是我国史前遗址的代表;城市遗址是人类有组织建造的设施、林木景观、防卫工事等,如内蒙古元上都遗址;建构筑物遗址指的是各时代建造的宫殿、寺庙、民居和堤坝遗址等,如陕西唐大明宫含元殿遗址。
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国家文物局2004年8月颁布)规定,我国遗址按其保护范围占地面积大小分为四个类型:(1)小型:小于50公顷;(2)中型:50~500公顷;(3)大型:500~5 000公顷;(4)特大型:5 000公顷以上。
1997年3月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善文物工作的通知》首次在我国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性文件中强调了大遗址保护,文件指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本着既有利于文物保护,又有利于经济建设和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原则,妥善处理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以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些局部性矛盾,把古文化遗址特别是大型遗址的保护纳入当地城乡建设和土地利用规划;充分考虑遗址所在地群众的切身利益,采取调整产业结构、改变土地用途等措施,努力扶持既有利于遗址保护又能提高当地群众生活水平的产业,从根本上改变古文化遗址保护的被动局面;尽量减轻由于保护遗址给当地群众生产、生活造成的负担,必要时采取适当方式给予补偿。”这个文件充分强调了大遗址因其在规模上的特殊性而带来的保护问题,因而必须将其纳入地方城乡建设和土地利用计划综合来考虑,这是大遗址保护的必然途径。
我国对大遗址真正引起重视是在进入21世纪之后,国家文物局在2000年11月提出了《“大遗址”保护“十五”计划》,希望通过对数百处重要遗址,除配合必要的建设工程外,主动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工作,弄清遗址的分布范围,进而划定遗址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编制保护规划,依法进行保护。同时加大宣传力度,促进社会对大遗址的认知程度的提升,加快重要遗址保护和展示工作的步伐,在2015年前建设完成一批国家遗址保护园区,即国家遗址公园[5]。
从2005年起国家财政部设立每年2.5亿元的大遗址专项资金,国家文物局已会同财政部组织编制了36处全国大遗址保护规划纲要,加上近年已经批准的大遗址保护规划项目组成备选项目库,在此基础上每年遴选出实施项目。2005年的重点是新疆丝绸之路文物保护工程,西安的秦阿房宫、汉长安城、汉阳陵、唐大明宫等大遗址保护项目[6]。
处于起步阶段的大遗址保护仍然面临诸多威胁,如遗址所在地群众的生产、生活的影响,基本建设工程、国家大型基础设施建设的影响,破坏偷盗文物的犯罪活动,生态环境的持续退化等。对此,陕西文物局局长赵荣认为大遗址保护应坚持四个原则:
(1)大遗址保护的公益性,即坚持政府主导、国家保护为主,广泛动员吸纳国内外社会各阶层参与。
(2)将大遗址保护与遗产地经济发展相结合。
(3)将大遗址保护与生态保护与环境政策相结合。(www.xing528.com)
(4)加强宣传教育,为大遗址保护争取更多支持。在具体操作上,则要注意建立健全大遗址保护机构,完善大遗址保护专项法规,系统做好考古勘探和保护规划工作,真正做到将大遗址保护“纳入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乡建设计划、财政预算、体制改革、各级领导责任制”[7]。
2)大遗址景观遗产地保护观念的建立
(1)“原址保护”(“In Place”Protection)的观念
澳大利亚遗产委员会编纂的《意义、文物和藏品重要性评估指南》一书认为:“保有遗物的遗址比没有遗物的同类遗址有更重要的意义;原址物品比博物馆中的文物更有意义。”[8]原址保护体现了对文物与文物之间关系、文物与其环境之间关系的保护,是对遗存更全面、更真实的保护,理论上是适用于一切文物保护的,经常由于安全上的考虑和将文物自然损耗减到最少等原因无法全面实践这一做法。但由于物质遗存自身的特点和文物与其背景之间相互说明、相互依存的密切关联使其无法分别加以保护,一般遗址都实行原址保护。
《考古遗产保护与管理宪章》(ICOMOS 1990年通过)更指出一些遗址的某些部分现在仍是“构成当地人民生活习惯的组成部分,对于这类遗址和古迹,当地文化团体参与其保护和保存具有重要意义。”
(2)“大”的概念与保护
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教授李宏松先生认为大遗址保护应突出其“大”的概念,即它的规模特征,从这一角度出发,大遗址保护具有三方面的特征:
①长期性:对遗址变化的管理和控制是长期的任务,并应随遗产地社会经济发展、生态环境变化而不断调整管理目标和方法;
②系统性:由于大遗址保护内容的复杂性,包含物质遗存及其环境、涉及有形与无形两类遗产的保护,以及与此相关的、动态的变化过程,因此它的保护必然涉及多学科领域、多职能部门的相互配合与协调;
③持续性:如上所述,这样一类的保护过程必须有持续的人力、物力投入,方可保持下去[9]。
(3)遗址本体与环境共同保护的观念
遗址包含人类过往的文化信息,也期待未来人类以新的知识和技术加以解读。对于遗址保护,《威尼斯宪章》(ICOMOS 1964年通过)第十五条规定:“遗址必须保存,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永久地保存建筑面貌和所发现的文物。同时,必须采取一切方法从速理解文物的意义,揭示它而决不可歪曲它。预先就要禁止任何的重建。只允许把还存在的但已散开的部分重新组合起来。黏合材料必须是可以识别的,而且要尽可能地少用,只要能保护文物和再现它的形状就足够了。”《威尼斯宪章》建立了关于遗址本体的保护原则。
如前所述,大遗址属于文化景观的范畴,大遗址景观遗产地的价值是由遗址本体与其所处自然环境共同构成的。环境的变迁又往往是遗址存在和消亡的决定因素,如由于维苏威火山爆发而毁灭的庞贝古城遗址,及由于人类对自然的过度索取导致生态环境恶化、栖息地丧失的楼兰遗址——尽管这里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森林保护法的诞生地。还有一些大遗址遗产地,优越的自然条件以及人类可持续的利用方式,使其仍然保持了原来功能,如良渚遗址数千年来一直是优良的人类栖息地。无论对于何种大遗址进行保护,保护其环境条件不发生较大变动都是最有效的大遗址保护手段。为此,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大会于1962年颁布了《关于保护景观和遗址的风貌与特性的建议》,专门从环境风貌的角度给予遗址保护原则性的建议。
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1990年发布的《考古遗产保护与管理宪章》明确提出了“整体保护的政策”:“考古遗产是一种容易损坏、不能再生的文化资源。因此,土地利用必须加以控制并合理开发,以便把对考古遗产的破坏减小到最低限度。考古遗产的保护政策应该构成有关土地利用、开发和计划以及文化环境和教育政策的整体组成部分”。
进入21世纪之后,古迹遗址的背景环境的重要性得到了进一步强调。2005年在中国西安召开的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第十五届大会将“背景环境中的古迹遗址”作为会议主题,与会者认为环境是动态发展的,应在考虑整个生态系统的基础上制定古迹保护控制政策。会议还特别强调了保护策略应放弃美学定律的束缚,因为这常导致长期保护与短期流行风尚间的矛盾。这一点值得我国保护工作者思考。我国的许多保护规划常以指定新建建筑的样式作为保护手段之一,这是很值得商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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