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年代后期,线性大尺度遗产开始引起国际社会的重视,1987年欧洲理事会宣布圣地亚哥·德·孔波斯特“朝圣之路(Route of Santiago De Compostela)”为第一条“欧洲文化线路(European Cultural Itinerary)”,并资助了它的保护和修复。这条路线穿越法国和西班牙边界,沿途散布着1,800多处宗教和世俗遗迹,自古至今一直是朝圣者们通往圣地亚哥·德·孔波斯特的“朝圣之路”,它在中世纪的时候对于促进伊比利亚半岛和欧洲其他地方的文化交流起到了关键作用,同时还是那个时代基督教信仰征服欧洲社会各阶层人士的见证,具有极高的历史文化价值。1993年圣地亚哥·德·孔波斯特“朝圣之路”被列为世界遗产[36]。
1988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其“十年文化发展”[World Decade for Cultural Develoment(1988—1997)]框架中提出了名为“丝绸之路的整体研究——对话和交流之路”的研究项目,开始了其对文化线路遗产的保护与研究工作,UNESCO的总干事Fedeico Mayor说:“丝绸之路穿越了陆地、海洋和沙漠,它首先是一条对话和交流之路,对伟大文明之间的渗透融合起到了重要作用。”UNESCO丝绸之路项目的协调员D.Diene认为,它交换的商品不仅有丝绸还有香料和陶艺,更重要的是各民族的艺术、技术、信仰和习俗也同时得到交流[37]。由此可见文化线路主要是建立在文化传播途径基础上的遗产类型,强调了不同文化之间的交流与对话。
1998年,ICOMOS在西班牙Tenerife召开会议,成立了国际古迹理事会文化线路技术委员会(The ICOMOS International Scientific Committee on Cultural Routes,ICOMOS-CIIC),正式确认了“文化线路”这一新的遗产类型。2003年修订的《世界遗产保护行动指南》将“文化线路”定义为“一种陆地道路、水道或者混合类型的通道,其形态特征的定型和形成基于它自身具体的和历史的动态发展和功能演变;它代表了人们的迁徙和流动,代表了一定时间内国家和地区内部或国家和地区之间人们的交往,代表了多维度的商品、思想、知识和价值的互惠和持续不断的交流;并代表了因此产生的文化在时间和空间上的交流与相互滋养,这些滋养长期以来通过物质和非物质遗产不断地得到体现。”[38]
2008年10月,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第十六届大会在加拿大古城魁北克通过了《关于文化线路的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宪章》,该宪章对作为遗产类型的文化线路的定义、内容、作用及其真实性和整体性作出了说明和界定。该宪章对“文化线路”作出了如下定义:“任何交通线路,无论是陆路、水路、还是其他类型,拥有清晰的物理界限和自身所具有的特定活力和历史功能为特征,以服务于一个特定的明确界定的目的,且必须满足以下条件:a.它必须产生于并反映人类的相互往来和跨越较长历史时期的民族、国家、地区或大陆间的多维、持续、互惠的商品、思想、知识和价值观的相互交流;b.它必须在时间上促进受影响文化间的交流,使它们在物质和非物质遗产上都反映出来;c.它必须要集中在一个与其存在于历史联系和文化遗产相关联的动态系统中。”[39](www.xing528.com)
“文化线路”这一遗产类型目前的保护还限于甄别、登录、基础资料整理、研究阶段,还未形成成熟的管理手段,国际古迹理事会文化线路技术委员会支持和提倡各国间就跨国文化线路保护进行合作,立法加以保护。
“文化线路”保护在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2005年10月国家文物局局长单霁翔表示,中国将联合其他国家为“丝绸之路”申报世界文化遗产。[40]
2008年国家文物局在扬州市召开了大运河申报世界遗产工作会议暨大运河保护规划编制要求研讨会。会议讨论审议了大运河申遗办公室工作职能、大运河申报工作方案、大运河保护与申遗联盟筹建方案等文件,并通过了《大运河保护与申遗扬州共识》。全面启动了大运河保护和申遗工作[41]。2014年6月,中国大运河项目成功入选世界文化遗产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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