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前所述,“保护区”是比“古迹保护范围”更完整、更全面的遗产保护方法,它综合场地有形和无形的遗产,将发展与保护相结合,是对遗产动态的保护和管理。文化遗产保护区是基于地域的文化遗产保护手段。
1)我国当前的文化遗产保护区设置
我国现阶段的文化遗产保护区依据其保护对象尺度分为三类:
(1)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即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及其周边环境,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文物保护法》第二条)
(2)历史文化街区、村镇,其中包括历史文化城镇、街道、村庄。
(3)历史文化名城。
2)法国文化遗产保护区设置
作为一个拥有6 000万人口,每年游客数却超过7 000万的国家[12],法国的魅力就在于它遗产的多样性和文化的丰富性;而且在文化遗产的保护观念、方法上法国都代表了世界的主流意识。
法国的文化遗产保护由文化部负责,自然遗产由环境部自然与景观司负责,以建立“地方自然公园”体系的方式致力于保护以景观为主的地方遗产,每一个地方自然公园都围绕一个保护项目而设立,并制定“公园宪章”进行管理[13]。
法国的文化遗产保护区依据其保护对象的特征分为四类,如表6.1所示:
表6.1 法国的文化遗产保护区(建成环境遗产保护区)分类
资料来源:据周俭,张恺《在城市上建造城市——法国城市历史遗产保护实践》第38-39页有关资料整理。
1943年立法规定的历史建筑的周边500米的保护范围,近年来由于其刻板教条的规定已逐渐不再使用,而被“建筑、城市和风景遗产保护区”所取代,采用一种更客观的方法来确定保护范围。1930年的《景观地保护法》事实上是在《马尔罗法》产生之前第一个以场地(Site)为基础的保护法规,也是第一个不仅仅将单幢建筑作为保护对象的法律。景观地指的是“美学的、历史的、风景的或留下传说的、或留下人类杰出痕迹的地方,如圣米歇尔山、科西嘉岛”。《景观地保护法》既适用于城区也适用于郊区[14]。
1962年的《马尔罗法》将“保护区”界定为:该区域中存在的许多地点代表了“一种历史、美学或自然的特征,因而应当对其建筑整体的全部或其中一部分进行保留、修缮并重现其价值。”这种区域中的保护规划要点包括:保护规划图、组织城市要素的原则以及为保证对城市和建筑遗产的保护和重现其价值的工作而制定的规定。保护规划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文化部和内务部签署后具有法律效用。而1983年立法规定的“建筑、城市和自然风景遗产保护区”则适用于遗产价值较弱的对象,更多地涉及自然与城市风景的内容[15]。
3)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区与法国相比较
我国和法国风土文化各不相同,但文化遗产的丰富多彩却很相似。比较两国文化遗产保护区方面的特征,可以看到我国的遗产保护存在以下缺点:
(1)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区类型的欠缺。
法国的文化遗产保护区又称“建成环境遗产保护区”,这反映了法国遗产的分类方式,即建成环境和自然环境,这点与我国类似。我国的独特的风景名胜地较之建成环境有太多自然的元素,而较之自然环境有太多人工的元素,欧美各国事实上没有完全能与之对应的遗产区域。法国含有文化遗产的风景地规模较小,如世界文化遗产圣米歇尔山,也是法国的景观地保护区,其小岛的周长才900米,仅相当于我国景点的规模。但我国许多自然与人文相结合的景点尚未有专项的保护法规,甚至尚未被承认为一种具有特殊价值和特征的遗产。
我国现阶段历史风景点的保护方法大致有以下四类:
①若此历史风景点位于风景名胜区中,即与风景名胜区共同保护,这是能得到最佳保护的一种方式;(www.xing528.com)
②若此历史风景点位于城市,则作为历史街区中的一项名为“风景名胜”的内容予以保护,或作为城市公园的一个景点,或以文物保护单位的名义保护;
③若此历史风景点既不位于风景名胜区又不位于城市,但被文物部门列为文物古迹,则作为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保护;
④若此历史风景点既不位于风景名胜区又不位于城市,也未被列为文物保护单位,那么它就得不到任何保护,而中国广大的乡村散落分布着不少这样的景点。
由于未设立“景观地”这一类保护风景点的专项保护区,即使受到保护的风景点也因其所处位置的不同而受到差别较大的对待,尤其是在城市中以历史街区中的元素来保护风景点更是无法涵盖风景名胜点的全部价值。
在文化景观保护区的建议中,“历史的设计景观”这一类型涵盖了历史风景点的大部分类型,但仍有部分历史风景点并没有人工的物质遗存,只有当地民众约定俗成的认识,如绍兴的“南洋秋泛”景点,对这一类型的历史风景点的保护方式有待继续研究。
(2)我国缺乏对各类保护区的专门立法。
针对每一类型的保护区,法国都有关于此类型保护区的专项立法,专门的登录体系,分列入名单和补充名单二级管理,有利于针对每一类保护区的特征,有专门的法规来界定,分别以不同方式进行控制和管理。而我国只有一部《文物保护法》,管辖从“文物保护范围”到各类型的文化遗产保护区,难以起到有效的作用。事实上《文物保护法》除了对“文物保护范围”界定较明确外,对其他类型的文化遗产保护区均未作足够的说明。
因此我国现阶段各类型的文化遗产保护区的管理主要依赖各保护区制定的保护规划和某些地方法规,保护标准有很大差异。即使在保护区的合适规模这样的基本问题上,有的按照“视野所及风貌一致”来确定,有的按照“聚落结构的完整性”来确定,有的按照自然边界如河流、山脉等来确定,具有多重标准。确定保护区规模的问题既是一个技术问题也是一个认识问题。
我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权威专家王景慧先生认为确定历史街区有三个具体标准,他提出的这三个标准也是当今我国确定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一般做法。
①有完整的历史风貌。有历史典型性和鲜明的特色,能够反映城市的历史面貌,代表城市的传统特色。
②有真实的历史遗存。街区内的建筑、街道及院墙、驳岸等反映历史面貌的物质实体应是历史遗存的原物,不是仿古假造的。
③有一定规模,视野所及风貌一致。之所以强调有一定规模,是因为只有达到一定规模才能构成一种环境气氛,使人从中得到历史回归的感觉[16]。
以上三点可以归结为完整性和典型性、真实性与一定的规模尺度。其中第一条“完整性和典型性”是任何保护区必须具备的条件,因为保护区是基于“地域为基础的保护”而形成的保护方法,因此确定保护区范围应尽量维持其风貌的完整。第二条“真实性”基于保护理论中物质原真性的概念,这一条并不适合用以判定我国传统的风景名胜景点的价值,如南京的鸡鸣寺,为城中的风景名胜景点,始建于六朝,历经兴毁,至1980年代经过“文革”洗劫的清末寺院建筑已基本被毁,完全无法作为寺院殿堂来使用,现在的寺院建筑完全为1980年代以后所建,按照“不是仿古假造”的原则,是无法被列入保护区的。第三条“视野所及风貌一致”表现的是一种形态学层面上的认识,以此确定文化遗产保护区的规模无法表达出对文化遗产价值的全面认识,基于地域的传统价值,社区中人与人的联系、人与环境的关系等内容不一定是完全和现存物质形态风貌完全一致的。
由此可见,没有确定的原则,保护规划就没有标准,我国必须尽快出台与历史文化街区、村镇、历史文化名城这样的保护区相对应的各类型保护区的相关法规。
(3)我国缺乏针对各类保护区的专门的保护机构。
法国针对每一种类型的保护区设置专门机构的做法,有利于提高保护的技术水平,我国保护区各管理机构相互交叉,使得保护区划分方式相互矛盾——这在风景名胜区表现得格外明显;保护方法各不相同,如对于“文物保护范围”文物部门以“重点保护区域”和“建设控制地带”进行管理,而建设部门以“紫线”进行管理,“紫线”和“重点保护区域”“建设控制地带”究竟是什么关系?并不明确。因此法国针对不同类型的保护区设立专门的保护机构的做法是值得我国借鉴的。
综上所述,我国的文化遗产保护区建设目前急待解决的主要问题有:①完善保护区的类型和登录制度;②完善设立保护区的法律依据;③制定保护区内建设管理的相应法规。
4)建议对我国的文化遗产保护区分类
首先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定义,文化景观属于文化遗产的范畴[17],因为二者之间事实上无法完全绝对地划分。通过本篇第一章和本章第一节的讨论,笔者拟将我国的文化遗产保护区分类建议(表6.2)。
表6.2 我国的文化遗产保护区管理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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