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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景观保护研究:古迹保护现状与探索

时间:2023-08-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而以地域为基础的保护将保护推向古迹所在地域传统的整体价值,是古迹周边环境保护思想进一步发展的必然结果。以地域为基础的文化遗产保护最先发生在美国与其保护自然遗产的成功经验密切相关。早期的保护区法的一个重要问题是仍然经常将“古迹保护范围”的概念带到保护区中来,认为保护区是建筑物的集合体。

文化景观保护研究:古迹保护现状与探索

(1)古迹保护范围

最早以国家立法的形式将古迹及其环境共同保护,可以追溯到1943年法国对其1913年颁布的《历史建筑保护法》的修订,这次修订将所有列级或列入补充名单的历史建筑周围500米半径之内的范围划为“历史建筑的周边地区”,对其中的建设活动进行调控以保证历史建筑与周边环境风貌协调。古迹周边地区建筑的特征和历史价值可能微不足道,但却因为处于特殊的位置而受到保护,同时在古迹周边地区新建的建筑也要受到一定的限制。法国文化部还成立了专门机构“历史建筑周边地区委员会”负责这项工作。到1998年法国的“历史建筑的周边地区”共有三万平方千米,占其国土总面积的5.4%。[1]

我国的《文物保护法》第二章第十五条现定“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市、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记录档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2003年5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九条指出“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是指对文物保护单位本体及周围一定范围实施重点保护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类别、规模、内容以及周围环境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合理划定,并在文物保护单位本体之外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确保文物保护单位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以区域为基础的保护

“古迹保护范围”体现了对古迹产生及其价值赖以存在的环境的尊重和保护,但“古迹保护范围”的保护事实上也仅涉及古迹周边的物质环境。而以地域为基础的保护将保护推向古迹所在地域传统的整体价值,是古迹周边环境保护思想进一步发展的必然结果。

最早的以地域为基础的文化遗产保护区是美国的威廉斯堡。1926年,在洛克菲勒的资助下,威廉斯堡将重建其历史面貌作为城市振兴的手段,整个城镇被整修成了一个18世纪的建筑博物馆。很快人们就认识到这种博物馆的保护不具有普遍性,也意味着对城市固有的丰富性和复杂性所带来的活力的扼杀。1931年,美国南卡罗来纳的查尔斯顿颁布了第一个区域保护法令,将历史街区列为土地使用性质之一,开始实践非博物馆的历史区域保护,另一个保护区于1933年在新奥尔良的Vieux Carre创立,但联邦立法直到1966年的《国家历史保护法案》才定义这类场所[2]

以地域为基础的文化遗产保护最先发生在美国与其保护自然遗产的成功经验密切相关。自1872年国家通过立法保护黄石国家公园到1889年在南亚里桑那立法建立了Casa Grande遗迹联邦考古场所保护区,美国区域遗产保护的思想和方法在1930年代都逐渐走向成熟,天才的景观建筑师F.L.奥姆斯特德在查尔斯顿保护规划中首先采用的许多调查方法现在已成为历史遗址调查中通行的方法。

1960年代之后,城市住宅需求的剧增、城市环境改善的要求使欧洲城市历史街区普遍承受着城市更新的历程。另一方面,现代主义设计思潮以新的建成环境的面貌代替了所谓的“陈旧风格”,寻根意识成为了大众的普遍的心态,原来并不突出的普通社区忽然也变得似乎有了不寻常的价值。

1962年法国颁布了著名的《马尔罗法》,是历史上第一个文化遗产《保护区法》,它的制定基于这样一种观念:“有活力的城市地区必须以现有的城市状况为基础。”[3]这个法案的颁布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因为在历史保护规划的实际操作中,它第一次使明确界定一个保护区域成为可能。[4]

保护政策从此开始关注建筑的群体而非古迹个体、市镇景观构成和历史区域中的人类活动。而“保护”观念也由维持古迹状态基本不变到对变化的限制和管理——以地域为基础的保护必须承认保护区内不可避免的变化。早期的保护区法的一个重要问题是仍然经常将“古迹保护范围”的概念带到保护区中来,认为保护区是建筑物的集合体。如1967年英国的《城市舒适法案》(Civic Amenities Act,1967)立法这样定义保护区:“被描述来保护或提升其品质的特殊建筑或建筑趣味特征的区域”[5]。在以后的保护和管理实践中,人们很快认识到保护区内容应包含自然环境、建成环境、人文环境的多重含义,美国的“历史性场所国家登录”给出了这样的定义:“历史地段是一个存在于城市或乡村的,规模尺度有大有小的区域,它以历史事件或规划建设中的美学价值将场地、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实体联系起来,使各构成要素之间在意义上有凝聚性、关联性或延续性。”[6]

(3)保护区的特殊身份(www.xing528.com)

以区域为基础的遗产保护给“保护区”赋予了这样一种身份,即在一种开放的条件下,长期约束这个区域中的维护、更新和重建,并把区域中各要素作为一个整体对待[7]。对于城市文化遗产保护区的特殊身份,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建筑系教授斯皮罗·克斯托夫(Spiro Kostof)的阐述具有一定的代表性:[8]

“有着来自国家政府背景的市镇管理者给予了城市的一个区域一个特殊的身份使那些历史的积淀作为一个整体被保护,而不是割离为一个个‘重要’建筑。这种指定并不简单。它使得这块场地及其中数目巨大的建筑脱离了市场,或迫使它接受严格限制,这些限制规定了它做出变动的方式。这些在保护区域内对地产使用的限制引起了许多业主的麻烦,现在已经十分清楚了。在纽约有50个街区被要求保持其地标身份,总共包括20 000栋建筑。在强有力的地标保护委员会(Landmark Preservation Commission)手中,这批数量巨大的地产在土地用途的决定上扮演了一个关键的角色。该委员会能够冻结如上东区之类的头等城市用地的开发,而又不对它的决定的经济后果负责。”

这种指定的整体性忽略了区域中个别建筑的优缺点,并把过去认为的那些世俗的、关系到每天生活的建筑置于保护的控制与限制之中。这些受保护的建筑不是变成了博物馆,就是直接服务于与保护相关的遗产地旅游业,并由于它们的存在创造了多样的经济用途。[9]“保护区”的“对变化的限制和管理”首先表现为保护区管理内容涉及对公共甚至私人建设行为的制约;其次保护区管理手段的选择受到场地功能和区域发展目标的影响。

(4)保护区的形成中规划改革的影响

在1960年代西方纷乱的城市改造以及现代主义城市规划造成的种种问题显现出来的时候,一些欧洲国家掀起了规划改革的潮流,即以强调人性化和场所感的规划来反对破坏城市肌理的大拆大建,保护区的设置被看作是这种规划理念的一种表达方式

1930年代美国最初设立“公共历史街区”早期的目标之一就是不搞博物馆式保护,但要保护自然环境,尤其重要的是公共历史街区被作为有功能的、适宜居住的地段来考虑。在这一思路引导下,公共空间被转换成“具有家庭气氛”的城市公共空间。公共历史街区在当时代表了一种新的发展观念,即新的发展如何与老的结构相融合。[10]

在1960年代欧洲历史文化保护区的概念被引入城市规划时,也被政府作为安抚不动产拥有者、维护他们的财产稳定、确保他们舒适的生活环境的手段,在不动产拥有者的协助下,政府将文化风尚的导向引入“更新”而非“现代化”。在这种导向下,出现了私人赞助的保护基金会,在保护区规划中,也有专门的规划手段以达到一种被广泛认为的“舒适”的环境标准。尽管这些事实都表现了社会普遍存在的、对熟悉环境的快速消失的不安,但仍被看作“一种前所未见的整体性的保护被引入了规划过程”[11]

(5)保护区的形成和管理中的经济因素

直到1960年代保护区和历史城镇在西方仍被看作是无报酬的、耗资巨大的难题,产业所有者和政府都表示无力承担保护的代价。因此在1960年代经济高速发展时期许多历史区域消失在推土机之下,但也正是在这过程中,人们更确认了历史区域的价值。1970年代后的经济大衰退时代,历史区域的拆除受到经济能力的阻碍,迫使人们开始寻求经济上有吸引力的保护手段;在将保护过程融入地方经济发展计划中,人们认识到仅仅保护特殊建筑或建筑趣味特征是保护的必需条件却不是保护的充分条件。保护与保存的观念因此也就扩展到对城市规划上的空间回应,当城镇景观与街区模式作为一个整体被确定为保护目标时,这就远比作为孤岛保存的古迹更能凸显场地功能、人口和社会组成,以及交通方式的重要性,尤其是当保护政策在1970年代演变成了一种控制和引导区域之间的竞争的工具。

由此可见“保护区”较之“古迹保护范围”在保护政策上的根本区别是:“古迹保护范围”的管理更集中于考虑场地的过去,更专注于形态风貌的相对稳定;而“保护区”更关注场地的未来,因为它必须参与和其他区域的竞争,更新和发展是必然的,“场地的发展又受到因保护趣味影响而制定的限制和控制规定。”它的管理目标应当是寻求变与不变之间的平衡点,以及如何在维护环境品质的同时利用自身的特点以获取竞争中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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