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述我国遗产保护实践中,系列保护法规的制定和颁布是其中最重要的成就,可以说我国的文物保护相关法规是对目前我国遗产保护理论和管理制度最全面的阐述,其内容涵盖基本概念界定、环境保护、文物保护工程管理、遗产地规划编制等各方面。但是如本篇第二章第二节所述在实践中仍然存在“由法规体系和实践类型不相符而导致的无法可依、由基本概念阐述不完善而导致的保护方法混乱”的种种问题,其原因主要有三方面。
(1)纵观1949年至今我国文化遗产管理法规体系建立的过程,可以看到在我国主要是由社会环境的变化刺激了新的文物法规的颁布和制定,许多情况都是在变化的环境中进行实践发现了问题,再制定相关的解决这一类问题的法规。如在基础建设中出现损害地下文物的现象就制定相应条款,在城市大拆大建中出现历史街区大规模破坏就提出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等,整个遗产保护法规体系虽然庞大繁杂却缺乏系统性、完整性。
(2)在遗产保护观念上我国严重滞后。如本篇第一章所述,西方保护法规及理论的形成制定和发展既受到社会环境变化的影响,也受到对遗产认识的加深、保护观念变化的影响,如从风格修复到保护原真性、从可持续发展到保护生物多样性等等,由观念变化带来新的保护策略和保护法规,如20世纪后半叶相继颁布的《华盛顿宪章》《内罗毕建议》《佛罗伦萨宪章》等都是保护观念发展的产物。我国的遗产保护理论基本上来自以欧洲保护理论为基础的国际保护理论,由于不同的文化背景往往未能全面理解西方保护概念产生的历史背景、文化渊源,仅从字面意思上理解,要求与国际接轨时照搬照抄,实践中每遇问题则强调中国遗产特征的特殊性,这都带来实践中操作方法的混乱和随意性,而带来这一问题的根本原因是遗产保护观念仍停留在器物保护、形式风貌协调上,学术界和社会缺乏对遗产保护基本思想和概念的探讨。(www.xing528.com)
(3)尚未形成明确的基于遗产地的保护体系。在我国遗产保护实践中,有以地域为基础的遗产保护的思想和实践,如历史文化名城、名村(镇)、风景名胜区等,但至今为止尚未形成完备的和系统的基于地域的遗产地保护的观念,没有建立文化景观保护的体系和方法,法制不健全,没有一部基于地域的保护地管理法律,保护区管理交叉,急待全面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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