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5年制定了专门的《保护历史遗址法案》(Preservation of Historic Sites Act,1935)和1936年通过的《公园、风景路和休闲地法》(Park,Parkway,and Recreational Area Study Act,1936),规定了在国家公园体系中保护的历史古迹的内容和措施,进一步增强了国家公园管理局在历史文化资源和休闲地管理方面的力度。
这两个法案颁布于新政年代(The New Deal Years),在此前十余年,年轻的国家公园管理局刚刚建立,并逐渐得到公众的支持,而且建立起了指导公园未来发展的管理哲学。但1930年代的大萧条打破了许多既定的设想,新政倡导的大规模的开发计划给了景观建筑学专业空前大发展的机会,同时也导致了设计观念的转变。景观设计不再仅仅被看作古典风格的运用,更多地被认为是对场地和使用状况的恰当回应。这些都使景观设计哲学与保护理论有了更多的共鸣,重新点燃了自然和文化资源保护的兴趣。同时,新政的一些开发项目如在国家公园中建立营地、增加娱乐设施等,使公园更接近大多数人,国家公园管理局的研究工作也越来越超越了公园本身,而对潜在的、大范围地提供娱乐的可能性发生了兴趣。但过度的开发也使公园的生态系统的恢复能力受到影响。以上因素都是促使《保护历史遗址法案》《公园、风景路和休闲地法》颁布的直接原因[7]。(www.xing528.com)
1933年成立了美国历史建筑查勘局(Historic American Buildings Survey,HABS)。HABS是作为一个保护项目而设立的,目的是雇佣设计师、历史学家和摄影师承担研究和记录历史场地和历史构筑物的工作。促使它成立的最初原因是为了增加就业机会,在大萧条的经济环境中给失业的建筑师们创造一些工作机会,但此后HABS形成了一个沿用至今的历史保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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