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世纪上半叶,关于不可移动文物就地保存、国家所有并负责管理等现代遗产保护思想在我国已写进立法内容,1930年颁布的《古物保护法》中明确规定:
“第三条:保存于下列处所之古物应由保存者制成可垂久远之照片分存教育部内政部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及原保存处所:一)直辖于中央之机关;二)省市县或其他地方机关;三)寺庙或古迹所在地。”
“第七条:埋藏地下及由地下暴露地面之古物概归国有。”
同年颁布的《古物保护法实施细则》规定:
“第七条:凡经登记之古物倘有因残损或他种原因须改变形式或移转地点应由原生或该管官署先行报告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非经该会核准不得处置。”
“第十二条:采掘古物不得损毁古代建筑物雕刻塑像碑文及其他附属地面上之古物遗物或减少其价值。”
然而千余年来形成的观念——“收藏”文物而非“就地保护”的观念——并非一部宣传不力、执行不严的法律所能改变,甚至受过西方教育的社会精英亦不能例外。
建于1933年的谭延闿墓位于南京中山门外灵谷寺东北侧、钟山东峰下,由关颂声、杨廷宝等著名建筑师设计。由于谭延闿曾任湖南军政府参议院院长、民政部长、民国革命军第二军军长,1927年后又任国民政府主席、行政院院长等职,故陵园规模宏大,由龙池、广场、祭堂、宝顶四部分组成,又借泉石著胜、林壑深秀等自然条件,倚山构筑成曲折幽深的墓道,巧妙布置成具有园林风格的墓园。墓园建筑、小品皆精致华美异常,为杨廷宝先生景观规划设计的代表作品[1]。然近年来文物专家经过严格考证,认定该墓祭堂前的“牡丹花坛”系圆明园文物真迹,另外,石祭台、石龙缸等物也极有可能是圆明园文物[2](图2.1)。可是更令人惊讶的是编于1930年代的官方文献——《总理陵园小志》竟然试图掩盖盗用文物的事实,谎称该墓前边的汉白玉祭台是由法国人进贡给清政府,后置于谭延闿墓前,现经专家们考证认为它其实是国内石材所制,不可能是国外的贡品[3]。而建筑师杨廷宝先生从未对此作过任何说明,使得人们将这些谜团与“民国时期曾有部分圆明园石雕被偷运到南京,后被嫁接在一些建筑上”的传说联系起来[4]。当时政府为谭延闿举行了国葬,陵园也由政府出资兴建,由此可见这种盗用文物的做法是一种国家行为。
图2.1 谭延闿墓及其部分疑似圆明园文物的石构件
资料来源:笔者摄影(www.xing528.com)
民国时期另一位热爱传统文化的民国政府主席林森利用职权,从明故宫遗址调用了一批石刻,装饰自己的别墅,而且这一事件无任何正式的官方记载,也是近年来经考证其位于中山陵的别墅——桂林石屋遗迹得出的结论[5](图2.2)。
可见当时“收藏”文物——甚至私藏属于国家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心理——是普遍存在的,而从他们掩盖收藏国家文物的事实来看,他们能意识到这种做法并不妥当。林森是国民政府官僚中一位较有学养、性格淡泊的人士,对属于国有的不可移动文物都是当“古董”收藏把玩的心理,更何况他人。
那么具有西方现代意义的遗产“保护”是一种什么样的概念呢?《威尼斯宪章》(ICOMOS 1964年发布)第四条认为:“保护文物古迹,务必要使它(遗产)传之永久”。“保护”的内容有古迹及环境,它的景物、景观、环境、意境、历史和美学价值。让我们在进一步比较现代遗产“保护”的观念与传统“收藏”观念中了解二者的差别(表2.1):
图2.2 林森别墅——桂林石屋及其部分疑似明孝陵文物的石构件
资料来源:笔者摄影
表2.1 “保护”和“收藏”基本概念比较
从上述比较中我们可以了解,传统意义的“收藏”是一种更私人化的活动,对于收藏品的主人,他对藏品是有不受任何约束可以任意处置的权力的;而现代遗产保护则是关于对遗产变化的管理和对不可避免的变化的限制的概念,即使某一古迹的所有者是个人,一旦这一古迹被列入遗产范畴,就必须接受国家及其委派机构的监管。
不可移动文物真正从“收藏”走向“保护”是1949年新中国成立之后,借助了政权的力量,在人们头脑中牢固树立了遗产归国家所有、政府相关部门监管的观念,这实是我国遗产保护历程中的重大跨越。改革开放之后,私有财产得到尊重,对不可移动文物的利用和监管产生了一定的矛盾,在这个问题上我们仍要坚持遗产国有,少数属于私有财产的遗产经登录后由国家监管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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