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个20世纪,文化遗产的保护发展到国际的层面,涉及很多国际组织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ited Nations Educational,Scientific and Cultural Organization,简称UNESCO)、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nternational Council on Monuments and Sites,简称ICOMOS)、国际文物保护与修复研究中心(International Centre for the Study of the Preservation and Restoration of Cultural Property,简称ICCROM)、国 际博 物馆 协会(International Council of Museums,简称ICOM)等对保护宪章的界定,建议、公约和管理规则的制定,促进公众的保护意识,以及进行保护管理人员的培训。受保护文化遗产的内容也从历史古迹和艺术品扩展到人类学采集物、历史园林、城镇、村庄和景观。这种物质规模上的增长和对文化多样性的认识,最终导致了对19世纪以来的文化遗产概念和管理策略的重新评估,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现代保护理论。
1)两部雅典宪章:普遍适用的保护原则的形成
在1930年代初的雅典,先后产生了两部对以后世界建筑和城市的发展影响深远的宪章。第一部为1931年在雅典举行的历史古迹建筑师及技师国际会议(International Congress of Architects and Technicians of Historic Monuments)第一次会议上通过的《关于历史古迹 修 复 的 雅 典 宪 章》(The Athens Charter for the Restoration of Historic Monuments),本文称之为《第一雅典宪章》;第二部在1933年CIAM[24]雅典第四次大会上形成,最初由吉迪翁等人起草,题为“声明”(Constatations),后经勒·柯布西埃修订和编辑,在1943年正式以《雅典宪章》(La Charte d'Athenes)的名称发表,本文称之为《第二雅典宪章》。《第一雅典宪章》是1960年代以后一系列关于保护历史建筑、城镇和街区的国际文件的先驱和源泉,其历史地位非常重要,作为后来著名的《威尼斯宪章》的基础,它提出一些影响至今的保护原则。自此以后,保护运动的许多成就都在于对制止环境衰退、保护自然资源、保存历史和文化景观的立法。
《第一雅典宪章》的产生,主要基于欧洲历史遗产保护运动的推动。进入20世纪之后,现代建造技术和建成环境与历史环境间的差异日益巨大,使保护和保存历史古迹的要求和努力变得更为迫切。第一次世界大战对欧洲的许多著名古迹造成了严重破坏[25]。战后对历史街区、城镇及古迹的修复和重建工作引起了许多探讨,对于不同的修复重建手段中何者更为适当也有许多争论。
与此同时,欧洲现代建筑运动正蓬勃兴起并日益不可逆转地改造着城市街区的面貌,但是又和历史积累下形成的传统建成环境产生日益严重的视觉冲突,使得历史遗产的保护出现了空前的紧迫性。
战后第一个重要的国际组织——国际联盟于1920年成立,该组织由于美国拒绝参加,实际上主要由欧洲国家组成。欧洲第一次可以在超国家的层次探讨具有普遍性的社会与文化问题,使人们认识到了国际协作、国际条约的指导和约束作用的重要性。
1930年10月国际联盟的一个下属机构——国际博物馆局(International Museums Office)在意大利罗马召开会议,讨论如何用科学的方法检验、保护和修复艺术品;第二年10月又在希腊雅典召开会议,研究建筑遗产的保护问题。这次会议由国际博物馆局局长儒勒·德斯特里主持,来自23个国家的长期从事历史建筑保护和修缮的建筑师和技师出席了这次会议,主要讨论了7个议题:(1)一般性原则和定义;(2)历史古迹的立法和管理措施;(3)古迹美学价值的提升;(4)古迹修复;(5)古迹状况的恶化;(6)保护的技术;(7)古迹保护和国际合作。会议所形成的结论集中成为一份文件,即《关于历史古迹修复的雅典宪章》。
与此同时,现代建筑的发展也到达了一个关键时期。1933年7月27日,在从法国马赛驶往雅典的一艘船上,CIAM召开了这个组织成立以来的第四次会议。会议的主要议题是“功能城市(Functional City)”,会议最后文件即后来的《雅典宪章》,主要内容包括与现代城市相关的3个问题:(1)区域环境中的城市;(2)城市的四大功能:居住、工作、游息与交通,以及历史遗产;(3)结论[26]。
制订两部《雅典宪章》的人基本上可以说是完全毫不相干的两群人。其中一群人关注的是历史古迹的保护,眼光完全是向后看的;另一群人关注的则是未来城市的发展及其面貌,眼光完全是向前看的。然而在这个特定的时候,就一个特定的问题,这两群人的眼光交叉到了一起。
《第一雅典宪章》所关注的是单个的古迹及其周边环境,或小块孤立遗址的保护。其主要思想,在于确保古迹的历史特征不受损害,并就此提出了一系列具体的手段和要求。主要包括:
(1)为确保古迹的历史价值,应完全放弃修复以避免与之俱来的风险,通过建立一种经常和持续的维护体系来确保建筑物的永久保存。当由于衰败和破坏使得修复成为不可避免时,对于任何特定时期的风格,均应当尊重遗迹的历史和艺术的特征。
(2)历史古迹的所有权应予以维持,以保证它们生活的连续性;但它们应在尊重历史和艺术特征的目的下加以使用。
(3)历史建筑的结构、特征、它所属的城市外部空间都应当得到尊重,尤其是古迹周围的环境应当特别重视。某些特殊的组群和特别美丽的远景处理也应当得到保护。
(4)应当进行关于对古代纪念物或纪念群落的视线保护的植物配置研究。
(5)在艺术和历史纪念物周围不搞对公众宣传的设施,不竖阻挡视线的电线杆,不建有噪声的工厂,也不立其他高杆。
(6)应正确使用所有的现代技术,特别是钢筋混凝土;但这种加固工作应当在任何情况下都予以隐藏,以使历史纪念物的外观和特征得到保护。
(7)各国建筑师和古迹的管理者应与物理、化学、自然科学方面的专家协作,共同决定对每个项目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以使其不受大气污染的损害。
(8)废墟应予以谨慎的保护,并在任何可能的时候逐步复原其原有的部分;在此过程中所使用的新材料必须可以被识别[27]。
上述内容牵涉到三方面的工作:首先是对单个古迹或考古遗址的保护策略;其次是保护的技术和方法;最后是对其所在环境的关注——主要是视觉环境和美学上的关注,但也提及了大气环境这样技术性的问题,以及生活环境这样社会性的问题。
《第二雅典宪章》的主要内容,是现代城市规划的基本原则。和《第一雅典宪章》完全不同,该宪章的制订者基本上没有参加过任何与历史保护有关的活动,核心人物勒·柯布西埃虽然对雅典卫城遗址尤其是帕提农神庙赞赏有加,但对城市中的历史古迹的保护一向毫无兴趣,事实上在他1925年为巴黎中心区提出的规划方案中,要求夷平大量的历史街区,只剩下卢浮宫等几处孤立的历史建筑[28]。这一规划在当时就已经遭到了社会的普遍批评。到了1933年,随着现代建筑运动的发展,欧洲城市中现代与历史的矛盾日益明显和突出,城市中的历史古迹已经成为城市规划理论和实践无法避免的问题。因此,尽管柯布西埃在CIAMⅣ的主题演说中仍未包含和历史保护有关的内容,但在讨论最后文件时,据称“经过长时间的讨论”,“现代城市中历史建筑和街区的角色”终于成为一个核心问题[29]。在该宪章最后的文本中,尽管总的来说对历史遗产的存留仍然持怀疑态度——例如认为“各种气派非凡的历史纪念建筑的遗迹经常使交通更为复杂”[30],并暗示对历史古迹的保护有可能阻碍城市的发展[31],但在阐述完了城市四大功能之后,《第二雅典宪章》还是专门增加了一节关于历史遗产的条文,提出要保护“建筑艺术作品,包括独立的建筑物或建筑群”。
按照该宪章的思想,对此种“建筑艺术作品”加以保护的先决条件是:
(1)该建筑确实反映了一种历史或文化;
(2)对该建筑的保护确实符合公众利益;
(3)对该区域的保护不会迫使人们生活在一个不卫生的环境之中。
从城市规划的角度,该宪章提出了具体的保护规划手段,包括:
(1)调整城市交通结构,使主要交通线不受历史保护的影响;(www.xing528.com)
(2)调整历史保护区所在地段原有的城市中心功能;
(3)清除历史古迹周边的贫民窟,以便为城市创造新的开放空间;
(4)即使是在历史地段中,新建的建筑在建筑风格上也不应采用传统的建筑风格[32]。上述内容主要立足于解决城市中的新建部分和原有部分的矛盾,是在整个城市的尺度上看待历史保护问题。
这样,两部《雅典宪章》从完全不同的出发点开始,最终涉及了同样的问题;观察问题的视角完全不同,所提出的解决方案却相辅相成。以后这两方面的思想逐渐得到综合,都成为历史遗产保护的核心思想。
2)《威尼斯宪章》:国际保护原则的建立
《第一雅典宪章》是第一份有关历史保护的国际文件;《第二雅典宪章》是第一份在世界范围内具有重大影响的城市规划纲领性文件。就历史遗产的保护而言,两部宪章的观念和内容在许多方面都具有前所未有的开创性;但这些观念真正为国际社会接受,成为公认的普遍准则,则要以1964年的《威尼斯宪章》为标志。
(1)倡导遗产保护领域的国际合作和国家立法。由于《第一雅典宪章》一经提出,就成为一个范本,在它的倡导之下,意大利等一些国家据此形成和建立了本国的历史古迹保护条例以及修复规范,从而开始了国家立法进行遗产保护的时代。
《第一雅典宪章》建议成立一个国际组织,以便为古迹修复提供操作上的帮助和建议。虽然在1930年代,国际联盟自身风雨飘摇,第二次世界大战的阴影逐渐浮现并最终成为现实,这样的组织一直未能建立;但在1960年代以后,由一个新的、更大的国际组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推动,于1964年召开了历史古迹建筑师及技师国际会议第二次会议,通过了著名的《威尼斯宪章》,并在次年成立了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COMOS)——一个由致力于保护古迹遗址的专业人士组成,主要是为国际间交流、评估和传播保护原则、技术、政策提供论坛的国际性非政府组织。此后,ICOMOS提出的一系列国际古迹修复和保护指导性文件构成了现代保护理论的基本框架。现在该组织已经在许多国家设有分支机构,并定期组织国际会议、古迹修复技师的培训,以及其他教育普及活动。
国家立法和国际合作的规模和范围此后不断扩大,并相互作用。197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了《保护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公约》,今天它已成为国际公认的立法标准,世界上许多国家都依此建立或修订了自己的遗产保护和登录制度及相关法律。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的申报和评定,现在已成为各国文化交流的重要领域。
(2)现代技术和材料的合理使用。虽然具体古迹修缮的技术千差万别,但1930年代前主要倾向于使用与所维修古迹相同或接近的传统技术。传统技术有悠久的使用历史,工艺上较为成熟,往往被认为是较为稳妥的维修方式;但在工业时代以后,随着一般技术手段的飞速发展,现代技术也开始应用于古迹维修。虽然它和传统技术相比在效率上往往有明显优势,但由于和古迹本身的建造技术往往相距甚远甚至完全不同,也时常引起争议。《第一雅典宪章》认识并明确提出了这个问题:指出可以“正确使用所有的现代技术,特别是钢筋混凝土”来修复古迹。但同时,宪章也明确指出,任何这样的使用都必须加以隐藏[33]。这一点以后有进一步的发展:在1964年的《威尼斯宪章》中,明确指出“必须利用有助于研究和保护建筑遗产的一切科学和技术来保护和修复文物建筑”[34];同时,“补足缺失的部分,必须保持整体的和谐一致,但在同时,又必须使补足的部分跟原来部分明显地区别,防止补足部分使原有的艺术和历史见证失去真实性”[35]。
(3)保护历史遗产的周围环境。与当时一般保护对象仅限于单个古迹上相比,《第一雅典宪章》提出了要注意保护历史遗址周围的环境。“会议建议历史建筑的结构、特征、它所属的城市外部空间都应当得到尊重,尤其是古迹周围的环境应当特别重视。某些特殊的组群和特别美丽的远景处理也应当得到保护。”[36]这一建议之后成为《威尼斯宪章》和其他各项关于遗产保护的国际文件的基本内容之一。
(4)认识到历史遗产保护与城市的关系,这是《第二雅典宪章》最重要的贡献。不管出于何种目的,该宪章实际上是要求通过交通组织、功能置换、周边环境清理整治等手段,将城市中的历史地段和历史建筑物隔离出来,以体现其功能分区的原则,从而形成了最原始的城市中的历史保护街区的概念。这一先锋性的概念直到1960年代才在城市规划的实际操作中得到实施。1962年法国制订了保护历史性街区的法令,第一次使明确界定一个保护区的边界成为可能[37]。1976年UNESCO提出的《关于历史地区的保护及其当代作用的建议》(Recommendation Concerning the Safeguarding and Contemporary Role of Historic Areas,即《内罗毕建议》)和1987年ICOMOS制定的《保护历史城镇与城区宪章》(Charter for the Conservation of Historic Towns and Urban Areas,即《华盛顿宪章》)中对城市历史保护区给出了更为明确详细的界定,并提出了更为恰当和详尽的保护建议。
(5)古迹修缮中“可识别性”原则的提出。这个原则的提出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它意味着对古迹的保护和修缮从美学逐渐走向科学。《第一雅典宪章》明确指出对于古迹遗址要以考古学的方法来修复,“在此过程中所使用的新材料必须可以被识别”[38]。对于19世纪在修复中突出完善一种风格的所谓“风格修复”的做法,《第一雅典宪章》指出古迹上的所有时代的风格都应当受到尊重[39]。《第二雅典宪章》则强调在古建筑区和古迹周围建造新建筑应当新、旧截然分开,反对任何传统建筑风格在新建筑上的延续或引入[40]。今天,这种“修旧如旧,补新以新”的修复方式在西方已成为主流。
(6)认识到历史遗产保护与社区和居民之间的关系。西方早期的历史保护体现了社会精英的历史观,是带有相当理想主义色彩的工作,对历史遗产的关注也主要集中在美学的角度。这两部宪章同样带有这样的痕迹,如《第一雅典宪章》提出要尊重古迹如画的特征,《第二雅典宪章》认为新建筑和历史古迹应当在建筑风格上截然分开。但是时代发展到这一刻,历史遗产的保护和利用远不再是少数精英的使命,《第一雅典宪章》已经注意到了社区在保护古迹中的角色,指出:“大会建议历史古迹的所有权应予以维持,以保证它们的生活连续性;但它们应在尊重历史和艺术特征的目的下加以使用。”[41]《第二雅典宪章》谈及了古迹周边的社区改造:“清除历史古迹周边的贫民窟,可以为创造新的开放空间提供机会”;并提出历史遗产的保护不应影响所在地点居民的生活质量[42]。这一思想在1960年代以后的一系列国际文件中日益明确,具有日益重要的地位。
3)遗产属于全人类:普世原则与文化多样性
1972年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UNESCO)大会第十九届会议在巴黎通过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与《文化遗产及自然遗产保护的国际建议》。《世界遗产公约》提出了遗产属于全人类的观念,并设立了世界遗产委员会(World Heritage Committee)对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人类遗产进行登录保护。对列入《世界遗产名录》(World Heritage List)的古迹遗址,UNESCO监督并资助它的保护。1976年UNESCO提出《关于历史地区的保护及其当代作用的建议》(即《内罗毕建议》)。这个建议提出了历史保护过程中要注意保护生活的连续性的重要思想。《建议》指出:“在保护和修缮的同时,要采取恢复生命力的行动。因此,要保持已有的合适的功能,尤其是商业和手工业,并建立新的。为了使它们能长期存在下去,必须使它们与原有的、经济的、社会的、城市的、区域的、国家的物质和文化环境相适应。……必须制定一项政策来复苏历史建筑群的文化生活,要建设文化活动中心,要使它起促进社区和周围地区的文化发展的作用。”
1977年国际建筑师及城市规划师会议提出的《马丘比丘宪章》,以一个古代文明遗迹命名,目的就是要体现出对传统文化和自然环境的尊重。就遗产保护方面,它提出了“保护、恢复和重新使用现有历史遗址和古建筑必须同城市建设过程结合起来,以保证这些文物具有经济意义并继续具有生命力”“在我们的时代,近代建筑的主要问题已不再是纯体积的视觉表演而是创造人们能生活的空间。要强调的已不再是外壳而是内容,不再是孤立的建筑,不管它有多美、多讲究,而是城市组织结构的连续性”等城市有机发展的思想,使古迹遗址不再仅仅被看作静态的保护对象。
基于人们对历史环境认识的不断发展,ICOMOS于1982年发布的《佛罗伦萨宪章》和1987年发布的《华盛顿宪章》,分别探讨了历史园林景观和城市中历史街区的特征和保护方式。1981年澳大利亚ICOMOS提出的《保护具有文化意义的场所的巴拉宪章》从另一个角度阐述了对历史环境的认识,这就是“场所”。这个宪章提出了三个新的保护对象,即“场所(Place)”“文化意义(Cultural Significance)”“结构(Fabric)”,来代替以前的保护对象“古迹遗址”,场所和文化意义都是对一个环境的描述,而“结构意味着场所所有的物质材料”,这些都表明保护超越了单个具体的实物,保护的对象就是环境本身。
20世纪90年代以后,ICOMOS发布的宪章反映了人们对遗产的多样性及其不同的保护方式的认识,如1990年发布的《考古遗产的保护和管理宪章》、1996年发布的《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宪章》、1999年发布的《关于乡土建筑遗产的宪章》。近年来另一突出问题就古迹保护和游览之间的矛盾,甚至连国际旅游协会主席都宣称,他多年来奋斗的目标就是把旅游业从纯盈利的目标中解放出来。[43]
1999年ICOMOS发布的《关于文化旅游的国际宪章》在承认旅游业能为“保护和维持遗产和文化实践提供重要的意义和手段”的同时,对于在遗产保护地发展旅游业提出了一些要求,如旅游规划“应当考虑美学、社会和文化的尺度,自然和文化景观,生物多样性,以及遗产场所的更大范围的视觉关联。应该优先使用地方材料,并反映地方建筑风格或乡土传统”“遗产场所的保护和旅游业的规划应该确保游客获得有价值的、满意的和令人愉快的体验”,以及“在遗产场所被用于开发旅游业之前,经营计划应该评价资源的自然和文化价值。然后它们应当对可以接受的改变建立适当限制,特别是访客数量对遗产场所物理特征、整体性、生态和生物多样性的影响,对当地道路和运输系统,以及遗产所在社区社会、经济、文化的影响。如果改变大到无法接受,那么开发计划应该被修正”。
这一系列国际宪章的颁布实施,对国际历史保护事业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但也要看到上述文件都是以欧洲文化传统为背景制定的。《世界遗产公约》的161个缔约国之间的文化、社会、经济、历史各不相同,可以遵从共同的精神,但不必套用同样的原则。在中国、日本等东亚国家,对传统的木结构建筑的保护,历来以落架重修作为一种重要的手段,这与西方国家基于砖石砌体结构建筑而发展的对原真性概念的理解有着冲突。为解决这一冲突,1994年11月,来自28个国家的45位与会者在日本古都奈良专门探讨了如何定义和评估“原真性”的问题,会议最后形成了与世界遗产公约相关的《关于原真性的奈良文件》。《奈良文件》首先强调了“文化多样性与遗产多样性”,然后将“信息源的可靠性与真实性”作为评判“原真性”的重要基础;而“信息源是所有使了解、认识文化遗产的性质、特点、意义和历史成为可能的实物、文字、口头和形象的资料。”[44]文化的差异不仅涵盖了那些被关注的表面特征,而且包括了它的组织形式。
至20世纪末,国际社会对遗产概念的认识又有了进一步深化。1999年11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执行委员会决定设立“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名录”(Masterpieces of the Oral and Intangible Heritage of Humanity)计划,中 文 现在一般 简 称“世界非 遗 名 录”。2001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经过评选,公布了第一批名录,包括中国的昆曲等19项代表作。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巴黎举行第32届大会,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要求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尊重有关群体、团体和个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地方、国家和国际一级提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相互鉴赏的重要性的意识;开展国际合作及提供国际援助[45]。这部公约为各成员国制定相关国内法提供了国际法依据。2006年,公约得到多个国家批准生效,并经缔约国选举产生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至此,“文化遗产”包含有形的物质文化遗产与无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已经正式形成国际共识。
2008年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在加拿大魁北克举行第16届年会,通过了《关于场所精神保存的魁北克宣言》。这部宣言认为,有形与无形遗产的特质不可分割,无形遗产赋予了有形遗产和场所特别的意义、价值与文脉。《魁北克宣言》将场所精神定义为由有形(建筑物、场地、景观、路线、物体)和无形(记忆、口述、书面文件、仪式、庆典、传统知识、价值、气味)的元素构成,物质和精神的成分共同赋予场所意义、价值、情感与神秘感。因此“场所”的保存既要考虑古迹、场地、景观、路线与文物的保存和维修计划,也要保存和传播赋予场所的灵魂的记忆、口头叙述、书面文件、仪式、庆典、传统知识、价值、气味等无形元素[46]。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到,历史遗产保护理论在20世纪有了长足的发展:从保护著名的纪念物到保护“由于时间流逝而获得意义”的环境;从保护美学价值到保护生活、环境的连续性;从对保护标准教条的评判到承认多种保护方式的存在;从保护具体的物质对象到保护文化景观;从单纯的保护到历史街区的复兴、发展遗产地旅游业,等等。这些意识对保护策略的选择是非常关键的,它要求持续使用和尊重前工业时代的传统;在城市和乡村的整体环境上,对变化的控制和价值重建都在对物质遗存的保护中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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