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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保护观念与方法的发展:基于地域的文化景观保护研究成果

时间:2023-08-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保护思想的萌芽对古代遗迹及其环境进行保护和欣赏是一个历史悠久的观念。他认为老建筑的维护、修理和修复与建造新建筑有着同样的价值。另一方面,中国人对风景胜迹的保护和继承也有自己的特征,这表现为传承。

遗产保护观念与方法的发展:基于地域的文化景观保护研究成果

尽管遗产保护的行动可以追溯到久远的过去,但就其本质而言,是一种现代意识。在全社会的支持下,将历史上遗留下来的聚落、建筑、构筑物、景观及其环境定义为一种需要加以保护的遗产,系统地制定对它们进行维护、修葺和恢复的相关策略,至今充其量不过百余年的历史。这期间,遗产保护的思想和方法从简单到复杂,所动员的、关联的社会部门和领域日渐增多,使它逐渐成为现代社会承担的基本任务之一[1]

1)保护思想的萌芽

对古代遗迹及其环境进行保护和欣赏是一个历史悠久的观念。我国早在唐代时即有帝王下诏“凡五岳及名山,……皆禁樵采”的记载[2]。具体到一座山,又有规定称“天台山中避封内四十里,为禽兽草木长生之福庭,禁断采捕者”[3]。到宋代,中国的黄山已有了世界上第一个景观保护项目[4],以对古代遗物收藏和欣赏的形式来表达对过去历史的尊重已成为一种社会风尚[5]

在西方,这一观念同样历史悠久。古代罗马帝国就曾有规定:新建筑必须与现存文脉相协调[6]。罗马帝国崩溃之后,东哥特王国的国王狄奥多里克大帝(Theodoric the Great,439—526)重申了帝国时期的法律。他认为老建筑的维护、修理和修复与建造新建筑有着同样的价值。他任命了一名“雕塑看护官”负责照看帝国时期遗留的雕塑,又任命了一名“公共建筑师(architectus publicorum)”负责管理其他的古代遗迹。此后,古罗马的输水道、角斗场、圣天使堡等古迹很快得到了修复。不过,保护和修复对象是经过慎重选择的,罗马其他的市镇设施则不要求为它光荣的过去保持一定的标准,而是把它们残缺的柱子或其他片断清洗修整后去装饰大王自己的宫殿了[7]。在古代社会对古迹既有保护也有破坏,做法并无一定的标准和原则,而与统治者的态度有关。

在景观学领域,保护理论一直是设计哲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英国16世纪的乡村庭院设计中,将历史遗存的残垣断壁也作景物设置,以迎合贵族对“夹杂着废墟的风景”的审美趣味[8]。同时代的著名景观设计师L.布朗(Lancelot Brown,1715—1783)由于面对雇主时总是强调要发挥场地的潜质来做设计,因此获得了“潜质”布朗的绰号[9]。他的场地“潜质”论就可以理解为,要抓住场地固有的自然和文化特征作为设计的依据。

1764年,欧洲现代考古学的先驱德国人温克尔曼(Johann Joachim Winckelmann,1717—1768)发表了他划时代的著作《古代艺术史》(History of Ancient Art)。书中温克尔曼根据过去混乱、零散的资料建立起了一套对古代艺术品系统的研究方法,并表述了他独到的见解——希腊艺术是一种无所不在的理想。他书中所阐述的古典主义美学思想影响了此后一个世纪的艺术理论和美学趣味。在他的时代,“这本书使得公众对搜寻精美的古代文物发生了浓厚的兴趣,它给人们指出了通过文物了解古代文化的方法,点燃了人们发掘更多文化宝藏的希望。”[10]温克尔曼还最早提出了现代古迹修复的基本原则,他认为“修复艺术品要受到严格的约束:事先研究风格,准确推定日期”[11]

2)胜迹和圣迹保护

对于文化景观保护来说,最有意义的是中国文化传统中对风景胜迹的保护和西方文化传统中对宗教圣迹的保护,这是最早以地域为基础的保护,即以场所、地点、环境而不仅仅是单个古迹为目标的保护,这种保护思想今天日益显示出它的价值。

我国古代的自然崇拜,近山者拜山、近水者拜水,孕育演绎出天地神灵与宗教、名山大川与胜迹审美意识的萌芽。自然与人文并蓄是中国景观文化的基本特征,也是风景胜迹的魅力所在。“天人合一宇宙观和由儒家的理性与道家的玄思构成的人文精神历经数千年的积淀,已深深融入自然景色之中。”[12]人文景观的存在除了增添游赏的兴味和遐想,也是景观设计的重要因素。国人自古就在自然景观绝佳处点缀亭台楼阁,引人注目、驻足玩赏,同时也和自然景观一起,赋予场所性格。春秋战国之际离宫别馆与台榭苑囿建设推动了邑郊风景区的发展,形成了楚国古云梦泽和太湖地区的风景名胜;战国中叶为开发巴蜀而开凿栈道,形成了千里栈道风景名胜走廊;公元前276年至公元前251年,李冰率众修建的水利工程形成了都江堰名胜……数百年来这些风景胜迹一直是人们传颂游赏、保护传承之地。

公元前22世纪左右出现的大禹治水,可视作我国国土和大地山川景物规划及其综合治理的初始阶段;公元前17世纪我国出现的爱护野生动物、保护自然环境、有节制狩猎,并进而产生保护自然生态与仁德治国等思想,是中国风景名胜发展的传承动因,也是当代永续利用和可持续发展的概念的源头;《周礼》规定的“大司马”掌管和保护全国自然资源、“囿人掌囿游之兽禁,牧百兽”等制度,对我国古代风景名胜的保护和管理起到了保障作用。这些都印证了我国古代风景名胜保护的萌芽和发端[13]

另一方面,中国人对风景胜迹的保护和继承也有自己的特征,这表现为传承。传承指的是有形与无形编织起来的历史网络,维系着民族文化流变不息的生命。传承既是一种文化行为和方式,也是一种文化机制。在中国文化中,历史胜迹环境的物质实体部分“只是怀旧和抒发情感载体,人们并不很在意胜迹本身原有形式的真实性”[14],世代相传的是它的人文内涵和审美意境

西方的圣迹保护可以追溯到早期的自然崇拜和神话。传说中神灵居住的地方,其自然特征都被拟人化,如神圣的树、石、山、水等,与其他相关人造物一起构成具有神性的场所,作为有代表性的欧洲古代文化景观有的甚至被保存至今,如英国索尔兹伯里附近的巨石阵,就是一处史前的祭祀遗迹。

更多受保护的圣迹是早期的宗教遗迹和宗教场所。就基督教传统而言,这种圣迹保护可以一直追溯到《圣经·旧约》最早的篇章。例如:给一个场所取一个有意义的名字,使这里的含义、信息、传说能够代代相传;建立一座纪念碑、柱子或庙宇来标记一个场所的重要性,使它的神性为后代感知;保护一个物体作为一个事件或一种思想的证明以便将记忆传递给未来的一代。在该书中,对所罗门王神殿的重建,就是圣迹传承的一个重要主题。此外,对以色列人而言,“应许之地”的更新和耕作是一种非常重要的遗产,它使保护和保存延伸到自然和聚居地景观,如城市、葡萄园、房屋和树木[15]

基督教的兴起,使得《圣经》成为一种具有普遍意义的经典,影响到整个西方世界。从此以后,宗教场所一直是西方在工业化社会之前重要的保护对象。在此过程中人们领悟了文化遗产保护的完整意义,即“我们不仅要保护教堂的结构方式,还要保护其中联系着人、上帝和教堂建筑的特殊的观念”。

作为早期文化遗产地保护,胜迹和圣迹的保护对于现代保护思想最重要的影响就是对“场所”的保护,即将历史遗存及其赖以存在的有形和无形环境共同保护的观念,这是文化景观遗产保护思想的萌芽。

3)现代保护运动的兴起和发展

但是,保护和欣赏古代遗迹作为一种广泛的社会运动,乃是起源于一百余年前的西方。(www.xing528.com)

18世纪90年代,法国大革命时期,政府没收了教会、皇家与贵族的财产,其中的不少园林向公众开放或改建成了公共散步区,如杜伊勒里公园(Jardin des Tuileries)、皇宫公园(Du Palais-Royal)等。直到这时,法国人民才有机会游览自己民族的文化遗产。历史不再仅仅让人们梦想,在这些原来仅由国王和贵族们游赏的场所中,法国人民感到了前所未有的平等和自由。正如19世纪的一位无名作家对当时城市园林的描述:

“在那里,可以这样说,实现了最完美的平等。这是一台节目,那些不能拥有田野的人的田野,让那些永远无法走出关税壁垒的人回到大自然的怀抱……”“在这里穷人能在富人旁边行走,他们呼吸着同一空气,享受着同一保护;在这里被情欲折磨的汉子与褊狭的智者可以互相交换极好的忠告。”[16]

这一时期,历史园林开放作为公园在欧洲许多国家成为都市计划的一部分。在维也纳约瑟夫二世1777年开放普拉特园为“供大众参观的乐园”。同一时期,英国也将往日贵族、富豪驰马行猎的肯辛顿公园(Kensington Garden)、圣詹姆斯公园(St.James Park)以及海德公园(Hyde Park)相继开放。有些历史园林甚至奠定了现代公园的基础,如伦敦摄政公园(Regent Park)。同时,风景园林专业关注和研究的方向也开始有了较大转变,景观的社会价值有了更多的表达,欧洲著名园林理论家希施菲尔德(C.C.L.Hirschfeld,1742—1792)提出了“国民庭院”的概念,文化与自然因素相结合,以视觉方式表达对新的民主国家的礼赞[17]。由于这一起源,历史遗产保护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一直被看成是一种公益事业;国际保护宪章中也多次强调遗产属于全人类、属于遗产所在地人民;遗产保护的终极理想因此也就体现为免费向公众开放所有伟大的古代遗迹。

可以说,法国革命像一座桥梁,人们背负着历史的财富跨入新的时代。事实上,它一直持续有力地影响着法国以及欧洲其他国家人民的生活。它加深了历史的意识,展现了现实的复杂性、激情的力量、不充分的理论和环境的作用。法国革命时期,教堂的财富和古迹,由于是过去受压迫的象征,变成了要摧毁的目标。同时,这些古迹作为民族成就代表的意识也在形成。法国革命期间产生的新政权倡导保护民族遗产,宣布国家古迹名录,这些今天都被视为在建立现代保护体系之前最有效的保护形式[18]

1830年,在法国成立了欧洲早期最著名的官方古迹保护机构——历史建筑总检查院,作家梅里美(Prosper Mérimée,1803—1870)出任第一任负责人[19]。他任职期间,由于他的个人热情和巨大声望,该机构在古迹保护与修复事业中及展示古迹广阔的社会价值方面进行了开拓性的工作。

尽管如此,19世纪的古迹保护理论很大程度上基于对景观主观的评价和浪漫的情感。浪漫主义思想通过文学等形式促进了人们对自然和历史特征的敏感,刺激了新兴的中产阶级在各个层面上对保护历史遗迹的兴趣。这些兴趣通过系统化的研究和理论上的阐述,发展起一种宽容的学术兴趣,促进了保护和修缮精神的传播。

古迹修复被赋予了新的热情,又被19世纪下半叶的富有洞察力的历史主义加强。现代考古学的兴起和发展,在艺术形式上导致各种不同历史风格的复兴。在从事与历史古迹修复有关的工作中,人们趋向于达成风格的完善,或者以风格的纯净作为修复的最终目标。由法国著名建筑师维奥莱特·勒·杜克(Viollet-le-Duc,1814—1879)创立的古迹修复方法——“风格修复(Stylistic Restoration)”,在当时成为主流,甚至允许建筑师根据自己对古代风格的理解创造性地将古迹完善至理想形式。

至19世纪后期,由于实证主义哲学和科学成就的发展,人们对历史的复杂性和客观性的认识进一步加深,“风格修复”这种超越价值判断而基于理想化的逻辑推理的古迹修缮方式遭到了不断的批评,形成了所谓的“反修复运动”。英国艺术评论家拉斯金(John Ruskin,1819—1900)和莫里斯(William Morris,1834—1896)认为,鉴于古代与当代在社会、经济和文化上的巨大差异,“修复到伟大的古代”的做法是不真实的、自欺欺人的行为,要想获得和古代同样的意义就得改变社会条件[20]。他们的这一思想成为现代西方保护理论中所强调的“原真性”思想的起源,资源的真实性被当作评价过去成就的基础,最终导致了现代遗产保护运动的兴起。

4)现代历史意识和现代保护思想的形成

启蒙运动开始形成的现代意识,对上帝、理性、自然和人的观念进行了重新阐释。历史变成了对社会集体经验的解释,在此基础上,人们认识到不同阶段和地域的文化都有其自身的价值。这种新的历史观发展了对文化和习俗多样性、观念和价值差异性的认识,表达了文化与地域、自然与环境的关系,遗产保护因此被定义为一种人文目标,保护的内容不仅包括古代遗迹和艺术品,而且逐渐涵盖了过去岁月中多样的价值领域。1989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文化遗产的定义,可以被认为是这种新的价值观迄今为止的终结阐述:

“文化遗产应被定义为物质符号的整体。它既包括艺术品也包括传递文化信息的象征符号。文化遗产是构成人类文化身份的载体,它赋予了每个特别的场所可识别的特征,储存了人类的历史经验。保护和保存过去的文化遗产应是所有文化政策的基石。”[21]

这个认识发展的过程、遗产概念定义的过程、保护策略形成的过程,就是“现代保护运动”。

随着历史研究从文学转向科学,一种要辨别真伪的科学的历史研究方法开始成为主流。这就出现了一个新的、评价性的古代。18世纪末对于界定“原真与拷贝”是一个重要的年代。这最初出现在绘画和雕塑领域,古迹的价值来源于古代艺术家的原始创造,以及随着岁月流逝而获得的古朴的艺术欣赏价值。遗产保护领域中的“原真性(Authenticity)”概念因此而产生、形成,并得到明确定义。

英国人威廉·莫里斯强调,对古迹“我们没有权力哪怕只是触动它们”[22]。1960年代“原真性”的概念正式引入文物建筑保护的学术领域。1964年制定的历史遗产保护领域的权威性文件《威尼斯宪章》强调了这一思想,提出对历史古迹“我们必须一点不走样地把它们的全部信息传递下去”。在使用时“决不可以变动它的平面布局或装饰”。修复时“目的不是追求风格的统一”。“补足缺失的部分,必须保持整体的和谐一致,但在同时,又必须使补足的部分跟原来部分明显地区别,防止补足部分使原有的艺术和历史见证失去真实性。”此后这个概念扩展到文化遗产保护的所有领域,成为遗产保护领域中的核心概念。

现代保护的关键问题是价值问题,然而价值概念本身在现代已经承受了一系列的转换,正如福科(Michel Foucault,1926—1984)所指出:“价值不再如古典时期那样定义,基于一个完整的等价体系,像一件日用品一样可以相互交换。价值止于一个符号,它变成了一个产品。”[23]保护运动基于对文化多样性和价值相对性的认识,这形成了界定“历史古迹”作为国家遗产概念的基础,逐步发展出一种由国家控制,以法律为保障,通过条文实施管理的遗产保护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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