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等教育拨款咨询委员会的资金至少应该包括两个部分,一是高等教育拨款咨询委员会自身运作的资金,二是通过高等教育拨款咨询委员会拨付给高等院校的资金。任何一种资金的缺失或者不足都难以支撑整个高等教育拨款咨询委员会制度的运转。因此,要实现对高等教育拨款咨询委员会的资金来源的保障,则必须从以上两个方面予以保障。
高等教育拨款咨询委员会作为一个组织机构,其运转必然需要一定的资金。高等教育拨款咨询委员会包括主席、董事会、教育部部长秘书、评估局、拨款局、内部秘书处及各辅助小组等内设机构及人员,而这些内设机构的运转自然是需要一定的资金支持的。如评估局在对高等院校进行评估时,评估公式的制定不是凭空臆想出来的,而是经过大量的实践调研再经过实际案例的论证才能设计出比较完善的评估公式,并且每当评估公式的一个影响因素发生变化时,评估局的工作人员又要对其进行调研及其论证,而工作人员的调研及论证工作是需要支付工资的,这也是机构运作的保障。拨款局针对高等院校的拨款工作也绝非只是想象中简单的拨付行为而已,也会涉及拨款公式的设计,并且也要随着社会发展变化产生的新需求而予以调整,而这种设计与调整工作自然也需要大量的调研及论证工作做基础,如此也会产生大量的费用,而需要得到支持与保障。当然,除此之外,董事会的召开、秘书处的协调工作以及各辅助小组的辅助性工作也是需要资金支持的,而这些是高等教育拨款咨询委员会自身运作所必需的,否则将难以发挥其制度性的作用。(www.xing528.com)
而对于通过高等教育拨款咨询委员会拨付给高等院校的这部分资金则更是重中之重。因为这是各高等院校生存与发展所需要的经费来源,是整个高等教育拨款制度的核心,也是高等教育拨款咨询委员会制度存在价值之所在。这一部分资金的主要来源自然应该是国家财政。我国的高等院校从其管理所属与经费投入的视角可以划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由教育部直接领导的高等院校,其经费来源和财务管理主要由教育部来负责;第二类是由中央其他部委直接领导的部属高等院校,其经费来源和财务管理则是由主管高等院校的中央业务部门直接负责;第三类则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一般地市等直接领导的地方性高等院校,其经费来源与管理则是由省级政府或者省级以下的人民政府直接对口负责。基于此种现实,如要实现此类资金得到充实的保障,不会因为中央与地方、各部委与地方政府之间存在资金支持能力的差异而导致拨款存在问题,或者可能造成的公平性与发展性不足等问题,此类资金的最好存在方式是为其设立单独账户,即高等教育专项资金。当然高等教育专项资金的确定,不会仅仅依据高等教育拨款咨询委员会所提供给教育部部长的资金需求的建议,而是国家根据整个国民经济发展水平予以总体确立,然后再根据高等教育拨款咨询委员会的周期性目标予以确定。具体首先根据高等教育拨款咨询委员会的评估局与拨款局所确定的拨款比例及数额确定各个高等院校所需要的支持资金,然后再根据各个资金需求额确定一个全国的需求总额,使其与国家所确定的拨款比例(占国内生产总值)予以匹配,确定真正能够拨付给各个高等院校的实际数额。最后根据所确定的总需求额以及地域性的差异等因素,再从各个地方的财政预算中得以划拨,最终全部划入高等教育专项资金账户。资金划入专项性账户是保证高等教育资金划拨稳定性的必须,也是整个高等教育拨款咨询委员会制度运行的最重要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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