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拨款咨询委员会如要真正行使其权力、履行其职能、发挥其功能,一个很重要的前提便是需要有法律的保障。无论最终对高等教育拨款咨询委员会的性质如何定位,均需要在法律中予以明确,以使其获得授权,进而明确其职权与职责。而政府作为整个高等教育事业的管理者以及资金提供者,理应首先为高等教育拨款咨询委员会的发展提供法律保障。法律保障是发达国家高等教育拨款制度的一个典型特征,而我国规划建立高等教育拨款咨询委员会制度,法律保障也必不可少。然而,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未专门针对高等教育拨款中介组织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这便使得高等教育拨款中介组织的存在缺失“安全感”。从另一个方面而言,法律保障的缺失也无助于高等教育拨款中介组织在整个社会中威信的树立与地位的提升,从而对其拨款工作的顺利开展造成不利。因此,在我国整个高等教育管理体制发生转型的时期,政府应当尽快从法律层面上对高等院校拨款中介组织的性质和定位予以确立,即将高等教育拨款咨询委员会的性质与地位在法律中予以明确,从而为其拨款工作的正常运转及理性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以英国为例,英国的高等教育拨款委员会从提出筹备之日起便拥有明确的法律保障。1991年英国《教育白皮书》中便提出要建立统一的高等教育拨款委员会并明确界定其性质:“高等教育拨款委员会将是独立的非政府的公共机构。”而1992年英国政府颁布了《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法》,从此高等教育拨款委员会也就依法而诞生了,并在该法中对其独立的法人地位予以明确,其拥有独立的人事、财政等权力,是承担着部分政府职责的组织。但同时也明确表明其并非是政府部门的组成部分,教育部和财政部对其并没有实际上的管理与控制权。拨款的职权与职责已经从英国政府转交给高等教育拨款委员会,因此,委员会的存在与运作有着明确的法律保障。
而我国要对高等教育拨款咨询委员会的性质与地位在法律上予以明确,是其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的前提。高等教育拨款咨询委员会建立的主要目的是完善整个高等教育拨款制度,使高等教育拨款在各高等院校之间的分配更加趋于合理化,即既满足拨款公平公正的原则又符合促进效益提高的目的。而高等教育拨款咨询委员会的拨款活动是以其针对高等院校的评估活动为前提的,评估和拨款两项活动对整个高等教育拨款是至关重要的。因此,评估标准的确立、评估程序的安排以及拨款标准的确立、拨款程序的安排,不应仅仅被视为高等教育拨款咨询委员会一项简单的内部活动,应该是一项向社会公开的活动,这些标准与程序的公开最好也应当采用法律的形式予以明确,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其确定性及法律效力,进而保证其更加有效地被遵守。(www.xing528.com)
对高等教育拨款咨询委员会的性质与地位从法律上予以确认,其实质也就是将“政府-中介组织-高等院校”这种三元结构的高等教育拨款体制从法律上予以确认。除此之外,我们还应当创造法律环境,将高等教育拨款模式也纳入法律框架之中。高等教育拨款咨询委员会拨款工作能否顺利进行的非常关键的一步就是拨款模式的选择与运用,因此选择高等教育拨款模式,进而运用适当的拨款模式进行拨款,也是整个拨款工作的重要一环。将所选择的拨款模式纳入相关法律之中,有助于强化高等教育拨款模式的法律地位,进而确保拨款模式的实施更加明晰化和有法可依。总之,整个高等教育财政拨款制度的改革以及高等教育拨款咨询委员会制度的建立只有在相对完善的法律框架之下才能确保其更加科学、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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