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业性
高等教育拨款咨询委员会的服务对象说到底应该就是高等教育,而高等教育又是一种极具专业性的工作,而高等教育的专业性又决定了高等教育拨款咨询委员会本身工作特点的专业性。高等教育是一项极为复杂的专业活动,因此对其进行评估需要很强的专业性,同时也面临着很大的困难。在对高等院校进行评估的过程中,高等教育拨款咨询委员会专业化的程度将决定其是否能够有效介入高等教育活动,完成其对政府和高等院校的咨询建议任务,进而顺利完成政府对高等院校予以拨款的任务,以及能否扮演好这个“缓冲器”的中介角色。高等教育拨款咨询委员会的专业性主要体现在活动的专业性以及人员的专业性上。
第一,活动的专业性。针对高等院校的评估在本质上是复杂的价值判断过程,也是高度专业化的一种活动,因而必须有职业化的专业评估中介组织来实施。在此过程中,高等教育拨款咨询委员会接受政府委托以对高等院校开展评估中介服务为己任。与此不同的是,尽管政府教育主管部门与高等院校从加强管理以及提高质量的目的出发,也可能会从各自的立场分别组织专家进行多种类型与形式的评估活动,但是此种类型的评估工作并不是二者的主要任务,只不过是其工作内容中一个很小的部分。基于这些因素的考虑,政府与高等院校所进行的一些评估活动,因其二者自身地位或利益关系上存在差异性,而导致在整个评估过程的科学性方面以及评估结果的客观性方面,都有可能受到不同程度的约束及局限,因此很难保证他们在评估立场上的中立及评估效果上的发挥。而与前面二者的评估相比,高等教育拨款咨询委员会的评估有其独特优势,它是专业的职业评估中介组织,其主要任务就是为公平公正地完成政府针对高等院校的拨款事宜而从事评估实践和研究,因此它不论是在高等教育评估理论的实际运用或是在评估的专业化、规范化及程序化上,都有无可比拟的优点,要比政府评估及高等院校内部评估更专业。
第二,评估人员的专业性。由于高等教育拨款咨询委员会是为特定工作而专门设立的专业化的评估机构。因此,它对自身机构中的成员的基本素质、专业能力及知识结构方面都具有非常高的要求。其组织机构中成员所具备的知识素养及专业能力不仅需要达到专家的要求,更重要的是他们必须能够娴熟地掌握高等教育的规律,能够将高等教育相关的评估理论、技术与方法等恰当地运用到评估活动的实际中去。评估主体的专业性在整个评估活动中是如此重要,以至于有的学者指出,“评价主体的知识背景在整个评价过程中是如此之重要,因此在许多场合或情势中,我们常常会因为知识方面的贫乏,而感到对评价客体的意义表现的无能为力”。[22]由此可见,在科技水平日益发展,社会进步日益提速的时代背景下,高等教育拨款咨询委员会如果在专业性方面缺失,那么其针对评估对象进行科学评价的能力则会受到质疑。如果资质方面不合格的评估主体承担针对高等院校所开展的评估活动,便很难确保评估结果的科学性。因此,作为高等教育拨款咨询委员会中的评估人员则必须是在评估理论方面与实践方面均具权威性与专业性的评估专家。只有确保评估人员的专业化,才能真真正正地发挥评估工作的实效性。
(二)独立性
高等教育拨款咨询委员会必须具有“不偏不倚”的特性,这也是其改变“政府—高等院校”二元拨款结构、保证高等教育拨款公平公正、体现其存在价值的重要特点。当然,高等教育拨款咨询委员会的独立性是以政府和社会的价值尺度和需要为前提的。在这一标准确定之后,它在具体的实施评估活动中必须独立行使评估行为,以向政府提供关于高等院校的真实化信息进而提出高等教育拨款建议为主要服务内容。同时也为了证明其自身存在价值,树立本机构的公信力,服务好整个高等教育事业,高等教育拨款咨询委员会必须站在中立的第三方立场做出其独立的评估判断。(www.xing528.com)
高等教育拨款咨询委员会的独立性还体现在组织形式上,它既不能依附于行政部门,又不能依赖于高等院校。一方面,高等教育拨款咨询委员会不能沦为政府的附属机构。否则,政府的一些评估目标甚至是某个政府官员的目标都有可能变成高等教育拨款咨询委员会的目标,极大地影响其自身运行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在政府缩减教育经费投入的情况下,如果高等教育拨款咨询委员会和政府达成一致,形成不利于高等院校的评估报告,则会挫伤高等院校办学积极性。另一方面,高等教育拨款咨询委员会不能依赖于高等院校。否则,高等院校或其成员的目标就变成了高等教育拨款咨询委员会的目标,为高等院校实现办学成本的最大化提供了便利,也会影响到评估结果的公正性。因此,高等教育拨款咨询委员会作为介于政府、高等院校与社会之间的独立性机构,必须保持其中立性,它虽然接受政府的支持和资助,但不应该依赖于政府,必须独立发展,并能够彻底摆脱“二政府”之嫌疑。
最后,高等教育拨款咨询委员会在经济上也必须是独立的。它虽然不太可能像一般的企业一样自主经营,依据市场规律去发展自身。但至少应该保证高等教育拨款咨询委员会运转资金的充足及稳定性,否则难以保证其对高等院校所进行的评估之权威性,更无法保证其所进行的拨款之公正性。因此,无论对于高等教育拨款咨询委员会如何定位,将其定位为政府之组成部分或是独立的非政府组织,其运转资金首先应予以保证。因为,高等教育拨款咨询委员会必须能独立使用人力、物力与财力等各种资源,按其所产生的宗旨及价值定位对各种资源进行合理支配,既不能受制于政府而成为政府的附庸,也不能受到高等院校的约束而难以公平公正地履行自己的职责。高等教育拨款咨询委员会如果丧失了其独立性,就必然会失去评估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从而失去本身存在的价值。
(三)协调性
高等教育拨款咨询委员会产生的目的便暗含着对高等教育拨款双方政府(拨款方)与高等院校(受款方)关系进行协调之意。正因为这样,才有人将高等教育拨款咨询委员会称为“缓冲器”,在讨论其存在价值与必要性时,很多学者往往会从政府与高等院校的关系来描述。正是因为政府的高等教育拨款的款项与高等院校发展的实际需求之间存在差距,或者政府的拨付行为与高等院校发展的实际需求之间存在公平性错位,才需要高等教育拨款咨询委员会的建立以协调这种差距与错位。实际上,高等教育拨款咨询委员会的存在除了协调这二者之间的关系之外,还有一个重要主体就是社会,它还需要对其予以重视和协调。纵观世界各国有关第三方评估的发展历史,第三方评估的产生总是在政府与高等院校之间控制与反控制、社会与高等院校之间提出需求与满足需求之间的矛盾中产生。特别在集权制的国家里,政府对高等院校的控制和干预较多,因此与重视学术自由的高等院校之间的矛盾突出,在这种情况下,由于高等教育拨款咨询委员会具有中立性的协调特点而得到双方的接受,使二者之间的高等教育拨款关系得以改善。另外,高等教育拨款咨询委员会还应起到协调社会与高等院校关系的作用。高等教育拨款是否合理与公平必然影响到高等教育的质量问题,而高等教育的质量必须需要得到社会的认可,才能真正算得上是根据社会的需求来培养人才。[23]因此,在高等院校与社会关系日益密切的今天,高等教育拨款咨询委员会也成为既为社会向高等院校提出要求,也为高等院校向社会解释质量状况的一种协调性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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