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遵循公开原则,注重实现公平公正
高等教育拨款咨询委员会存在的首要价值应该就是满足我国高等教育拨款制度的需要,即首要功能应该就是完成拨款的任务,并且是公平公正地完成拨款任务。而要想实现拨款的公平与公正,首先要保证评估的公平与公正,而公平与公正的前提便是所有的评估与拨款的政策、程序、公式等对所有的高等院校是公开的,即可以通过合理渠道获得的。如此便保证了高等院校对于所获得的拨款具有可预期性。公开性原则表现在评估方法与拨款方法要实现明确化、公式化、规范化,整个评估过程与拨款过程中要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即拨款过程的进行要实施程序化,各高等院校拨款额的确定要实行公式化,一切评估与拨款活动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以此才可以防止“权力寻租”与滋生腐败,如此也才可保证拨款的公平与公正。
学者本森(Benson)曾经说过:“评判教育财政制度的标准有三:即教育机构的资源供给是否有效;教育机构的资源供给是否充足;教育资源的分配是否公正。”[17]通常意义上而言,教育资源分配公正才能保证教育实现公平。而教育公平则是指承认每个公民都享有受教育权,并且使每个有能力(潜力)的公民都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绝不可以因贫穷等理由而被剥夺这种机会和权利。基于此,各地的教育投入也应当大体持平,以保证人人都有机会接受同等的教育。然而由于各地在经济发展水平方面存在着较大差异,所以各地在教育经费的投入方面难免会有差别,现在所能实现的公平只是尽量保证每个公民能接受水平基本相同的教育层次。要想实现绝对的教育公平只能是政府能够提供足够充盈的高等教育经费,才能真真正正地维护社会成员之间公平地接受教育,保证教育质量、教育效率不断提高,促进教育事业不断发展。然而,从财政拨款这一角度来讲,公平往往包括下面两层含义:一层含义是指高等教育拨款资金的分配应该是与各个地方的教育需求因素正相关,而与财政能力是负相关的;另一层含义则是指影响拨款所选取的客观因素应该在各地是一致的,公式是统一的,并且拨款因素的测算、公式的设计、标准的核定以及拨款的各个环节都要坚持公开与透明,以防人为因素干扰。
高等教育拨款咨询委员会作为中介组织主要依据职责对高等院校开展评估活动,它存在的前提是良好的社会声誉,而声誉又建立在公正的基础上。因此,高等教育拨款咨询委员会要想获得社会的广泛认可,使自身能得以持续性发展,就必须坚持评估的公开性和公平性。只有这样,才能够避免出现权利与风险不相对应,继而可能引发“廉价投票”问题。高等教育拨款咨询委员会作为中介组织必须意识到,它是为政府与高等院校提供中介服务的服务者,它必须对自身向社会公众所发布的评估信息的客观公正性,以及对其评估活动中所做出的评估结果要负责,要受到利益各方的严格监督。如果其所开展的评估活动存在偏颇,则可能会受到社会公众的质疑与不信任。它只有做到“不偏不倚”,站在政府、高等院校与社会三者之间,保持足够的中立性才能够真正保持自己的独立生存权。而一旦“明显倾向于这一方或那一方”,那么就将面临存在的合法性危机。[18]显然,公正性是高等教育拨款咨询委员会的社会价值之所在,也是其生命力源泉之所在。
高等教育拨款咨询委员会运行的公正性需从两方面入手,一是评估过程中参与人员具有广泛性。评估主体除了具备评估专业人员之外,还应该吸纳政府、高等院校及社会力量等方面的人员,以保证更广泛的价值主体得以参与到评估过程中,而人员参与范围之广为保障评估活动的公正性奠定了基础;另外也能够起到对各方利益主体关系的调节作用。二是整个评估过程的客观性。高等教育拨款咨询委员会必须以恪守公正为前提,依据实际情况针对高等院校的教育质量作出客观及真实的判断。
(二)注重效率与实效性
高等教育拨款咨询委员会工作的实效性原则主要是针对评估工作的实际效果而言的,是指受评估者(即各高等院校)需要以一种严肃认真的态度积极地对待高等教育拨款咨询委员会所进行的评估活动,从而实现并达到良好的评估效果。这种所谓良好的评估效果要求评估活动对高等院校来讲是一种有价值、有收益并且对自身发展有帮助的,此外还要求该评估活动对于以后改进及完善日常性工作有现实的明显的效果,能够促使高等院校改进其工作,并能为其他的高等院校树立良好的榜样,以切实提高其工作效果。与此同时,良好的评估效果还能够帮助高等教育拨款咨询委员会树立威信、赢得信誉。反之,没有实效的评估活动还会造成负面影响。在高等教育评估活动中,比较常见的负面例子有,评估者采取一种敷衍的态度,评估活动变成了走形式与例行公事,而被评估者则通过隐瞒数据、弄虚作假、贿赂欺骗等手段蒙混过关。如果评估活动处于如此境况,则既不利于被评估者工作的改进,又对评估者的形象与威信予以破坏,从而造成恶劣的影响。[19](www.xing528.com)
实效性原则的表现之一就在于拨款数额具有一定的弹性及灵活性。在遵循拨款公式化与规范化的前提下,拨款数额应根据不断发展变化的经济形势及环境做出相应的调整,以使拨款公式中的不合理部分得以修正,不断地完善拨款办法。可以每年或者定期对公式中的某些参数及权重予以修订,以便使之更加符合高等院校发展需求的实际。若情况有比较大的变化,或对拨款的目标有较大的变动,就需要对公式中的相关指标予以改变,使拨款公式更加符合实际需要,从而增强政府在宏观上进行调控的弹性与力度。
(三)客观性原则
高等教育拨款咨询委员会运行的客观性原则是指,其在实施评估的整个活动中,应该以一种平等的身份与高等院校来共同探讨在高等教育质量评估中的得与失。在整个过程中,高等院校应该将高等教育拨款咨询委员会作为朋友来接受其所进行的评估,并且在评估结束后采纳评估者所给出的意见或建议。在整个评估过程中,如果高等教育拨款咨询委员会持一种居高临下的态度,高等院校便会采取一种不合作的方式并与之疏远,从而可能造成其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和数据在评估活动中出现不完整及不准确的情形。高等教育拨款咨询委员会对高等教育活动无法准确进行评估与反馈,则会影响到整个评估的目的,即难以实现改进和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目标。另外,对于评估活动是否具有信度和效度,其影响性因素既涉及在评估中所运用的技术是否合理的问题,又涉及在评估过程中所关联到的相关利益参与者之心理因素的问题。在高等教育拨款咨询委员会评估过程中,高等院校对其的接受程度会直接影响到整个评估结果的效用。因此,如果高等教育拨款咨询委员会站在帮助改进高等院校之教育质量的立场上,能与高等院校以平等的态度相处并进行评估活动,那么高等院校就能更有意愿去接受评估。从这个意义上讲,高等教育拨款咨询委员会的客观性原则,要求其在掌握比较客观、真实、全面的信息的基础上,对高等院校的教育质量予以做出客观、公正的价值判断。
高等教育拨款咨询委员会运行的客观性原则,还要求其在评估的过程中对感情因素的影响必须予以克服,以避免评估活动在主观上的随意性。不可否认,评估工作从本质上来讲就是一种价值判断活动,涉及价值判断自然就有很强的主观性。基于高等教育拨款咨询委员会所采用的评估标准与评估的指导思想会有所不同,除此之外高等教育拨款咨询委员会在评估过程中又会不可避免地受到其他某些主观因素的影响,尤其是涉及其与相关高等院校之间的感情因素,种种因素综合起来都很容易导致整个评估工作可能偏离客观性的评估原则。[20]因此,在实际的评估工作进行过程中,必须坚持高等教育拨款咨询委员会的客观性原则,才能真正按照既定的评估标准以对被评估院校进行较为客观的价值判定。从另一方面来讲,也只有在对被评估院校进行了客观的价值判断的前提之下,高等教育拨款咨询委员会应起到的激励作用才可能更充分地激发出来,进而使被评估院校从主观上愿意接受高等教育拨款咨询委员会的评估结论,进而针对评估中提出的意见进行有针对性的整改。如果违背了客观性原则的要求,就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被评估院校的积极性,甚至是损害评估双方在心理上的平衡,极容易产生不利于双方发展的消极性后果。
(四)可行性原则
高等教育拨款咨询委员会运行的可行性原则,主要是指具体采用的教育评估方案以及实际进行评估活动必须具备实施的可能性,可以在评估的实践中得以具体操作,如在整个评估的过程中必须具备一些人、财、物等方面的因素。一个设计得比较完美的方案,如果缺乏必要性条件的支持,恐怕也只能停留在想象阶段却根本无法得以实施,也就是说根本不具备可行性。从所开展的评估具体活动层面而言,可行性原则会涉及整个评估过程中的信息资料的收集性工作。评估工作必须考虑到可利用信息以及资料的资源性条件,否则,如果评估活动得不到相应评估信息的有力支撑,恐怕也只能落空。[21]可行性原则的贯彻同时还涉及评估方法的选用,要求其在选用时必须考虑到易行性与可操作性。例如,如果在评估活动的初期,初步拟定要运用某种方法来测量被评估对象的某些指标是否达到效果,但鉴于在实际过程中运用此种方法可能过于繁杂,并且要求具备的各种条件又比较多,那么在此种情况下往往就只能改用其他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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