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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评估中介组织与管理系统研究

时间:2023-08-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以上不管如何做出选择和安排,都难以脱离一个“中介组织”的存在,并且从法律的层面予以规制。国外政府对高等教育评估中介组织的宏观调控管理,既保证了政府对其进行间接管理,又为高等教育评估中介组织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同时,高等教育评估中介组织较为完善的自我管理系统也充分体现了自治的特点。

高等教育评估中介组织与管理系统研究

通过针对世界范围内几种主要的高等教育拨款机制的典型模式予以比较性分析,不难发现它们之间存在一些共同的特性:第一,在高等教育拨款过程中通常都会兼顾公平与效率两个最基本的原则。各个国家虽然在国情与财政体制方面存在差异,但各国在处理高等教育拨款体制及模式时却都始终围绕着教育公平与效率这两个基本原则,并努力寻求二者的最佳平衡点。第二,高等教育拨款中通常都对经费予以区分,分为一般经费(基本经费)与专项经费(项目经费)。一般拨款则通常主要是与学校的招生规模以及学科特点等指标的关系较为密切,而专项拨款则通常主要通过竞争的方式,以实现经费使用的最高效益。第三,往往会在政府与高等院校之间设立一个缓冲性的机构。许多发达国家均在大学与政府之间设立一个缓冲机构,依靠该缓冲机构来对一般性拨款与专项性拨款予以处理,如此设计既有利于保障高等院校的自由,又有利于国家对其予以施加影响,即国家(政府)在对高等院校积极实施影响的同时也注重对于其自主性发展的保障。第四,通常采取直接拨款方式与间接拨款方式并用的机制选择,也可能采取“中央+地方”两级拨款的模式,该模式的形成对于原来中央集权型高等教育办学的国家来说是一种分权趋势的加强,对于原来以地方办学为主的国家来讲则是对中央政府高等教育办学职能的加强。第五,强调公开竞争和绩效评估的理念,并注重法律手段的运用及保证。通过制定专门性的法律,对政府和高等院校之间的权限予以明确,有助于维护高等院校的自主性发展,更有利于拨款工作的规范性操作。

几个发达国家的高等教育拨款制度除了存在上述共性之外,自然也会存在明显差异,主要表现在:第一,拨款机构独立性方面的差异。主要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拨款机构作为一种独立设置而存在,作为受政府领导的半官方性质的中介组织,如英国;而另一种则是只是附属于政府有关机构的各种缓冲器组织,高等教育的拨款虽然由该拨款机构予以负责,然而其主要起到的是咨询性的作用,包括法国、德国、美国和日本等。第二,拨款程序方面的差异。拨款形式往往有协商性拨款(高等院校与政府协商)、程序性拨款(公式拨款)以及评估性拨款(以评估为基础拨款)三种类型,有的国家单独使用某种方式,而有些国家则是几种拨款程序共用。第三,经费使用自主程度方面的差异。高等教育经费在各高等院校到位以后,有的规定高等院校可以统筹使用,有的规定高等院校则必须专款专用

通过比较分析各国政府对高等教育拨款模式的主要特点,有利于我们在研究适应我国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政府经费拨款机制的过程中扬长避短,更科学、更公平、更合理促进中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经过比较分析可以得出,无论是对何种理念的强调(如强调公平竞争、绩效评估等),还是各种拨款模式的采用(如不管是直接还是间接,以及具体公式拨款、协商拨款等形式);也不管是对效率与质量等目标的如何选择,还是对政府与高等院校关系的如何协调与突出。以上不管如何做出选择和安排,都难以脱离一个“中介组织”的存在,并且从法律的层面予以规制。(www.xing528.com)

国外政府对高等教育评估中介组织的宏观调控管理,既保证了政府对其进行间接管理,又为高等教育评估中介组织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同时,高等教育评估中介组织较为完善的自我管理系统也充分体现了自治的特点。二者共同保证了高等教育评估机构的健康发展,同时也为高等教育质量提供了保障。基于此,我国建立高等教育拨款咨询委员会制度,既能吸收和借鉴国外高等教育中介组织的优势,又能真正改变我国现有拨款制度所存在的问题:拨款体制、机制、模式使拨款缺乏信度、易生腐败,难以体现公平;高等院校发展自主性的保障问题;高等教育效率与质量统一促进的问题;不能准确反映高等教育发展规律的问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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