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高等教育机构最主要的收入来源是其基本经费部分,其次是额外的研究经费部分和行政管理经费部分。
第一,高等院校的基本经费由州政府负责。德国高等教育的经费主要是依靠公共资金,高等教育机构必须遵守预算法与会计法的规定,这些法规的制定则是由各州自己负责,但各州之间却是基本相似的,并且各州对于每所大学所进行的拨款都需要列在年度预算中。除此之外,高等教育机构在对高等教育经费使用时需要遵守以下主要的规定:单项的项目预算(支出类别)需要在财政年度之前作出;预算经费不得进行跨项目使用;高等院校所获得的人员资金应根据人员的编制分配,并且该资金不得挪作他用;针对本年度的结余资金不可转到下一个财政年度等。
第二,高等学校的基本建设则由联邦与州政府共同负责。根据德国宪法的规定,联邦与州政府二者共同制定关于高等学校发展的整体性计划,然后由州政府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当整个高等教育的发展需要进行规模扩大时,涉及土地的购置、基本建设以及改造现有设施等,应该由联邦与州政府共同负责,但通常情况下只有在所需要的资金总数超过一定数额时,联邦政府才会有资金的投入。最近几年来,德国有部分的州政府对高等教育经费的预算拨款方式开始呈现出由项目预算向“一揽子”预算发展的趋势,而金额的确定上也开始向公式拨款的方法进行转变。而目前,德国的部分州已经开始实行“一揽子”预算的方式,只是把人员经费这项予以排除;而且部分州还许可高等教育机构进行资金的跨项目使用,部分州政府则在不同程度上已经实行公式化的拨款办法,部分州则开始运用合同或目标协议这种方法等,这些被视为以绩效为基础的预算方法的使用,充分显示了各州政府正趋向于在资金的内部分配方面赋予高等院校以更多的灵活性。(www.xing528.com)
通过分析德国的高等教育拨款制度,其指导性价值与意义更多地体现在其发展趋势方面,尤其是对于经费的使用正实现从项目预算到“一揽子”预算的转变以及公式拨款与合同拨款方式等的运用及实施,这些都体现出高等院校在资金的内部分配及使用方面享有越来越大的自主性与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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