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实现绩效评价主体的专门化和多元化。针对高等院校所进行的绩效评价,其绩效评价主体的确定,绝不可以再坚持以前固有的政府决定模式。如果仍然坚持由政府单一主体负责绩效评价,从拨款体制方面而言,“政府-高等院校”之二元结构之弊端仍然难以克服,其评价之客观性仍然难以保证。基于此,顺应目前政策所凸显的第三方参与主体之要求,可以借鉴英国高等教育拨款模式的经验,并结合中国整个高等教育之发展现状和试点经验,设立高等教育拨款咨询委员会作为专门的中间机构连接政府和高等院校,进而将高等教育拨款咨询委员会作为高等教育拨款工作之专门化机构,同时将“政府-高等院校”的二元拨款模式为“政府-高等教育拨款咨询委员会-高等院校”的模式。专门化拨款机构的建立并不否定可以由多方主体参与其中,政府、高等院校、社会组织等相关利益方均可以派出代表作为绩效评价之具体实施者,进而保证评价之客观公正性。
第二,优化绩效评价运行机制及评价结果的使用。根据高等院校之间众多方面的不同,在对其进行类型化分组的基础上,对其进行差异化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与高等教育拨款额度进行有机结合,如此才能使绩效评价的结果更具客观性和可信度,而基于该绩效评价结果所进行的资金拨付也才会更为合理。与此同时,对高等院校拨款之绩效评价工作应该定期开展,使其评价工作具有周期性、评价结果具有动态性。如本科教学评估间隔4年,研究生教学评估间隔2年至3年,确保高等教育拨款之实际数额能根据高等院校之实际发展状况进行动态调整,以满足其切实需要。在绩效评价工作的过程中,应建立高效、科学、合理的运行机制,政府应逐步转变在整个高等教育拨款制度中的绝对主体地位,进而将工作的重心放在保障制度体系的建设与总体层面的监控工作方面,而具体的绩效评估工作可以交由第三方中间机构,以此保证高等院校绩效评价工作的高效、规范。除此之外,还要结合绩效评价结果,对不同高等院校财政拨款的方式、金额、期限进行动态调整,以实现财政拨款配置的优化和使财政经费实现效用最大化的目标。
第三,完善绩效评价的监管体系。监管体系的构建与完善是发达国家高等教育财政拨款绩效高效化的重要保证。监管体系的构建和完善主要包括监管内容、监管主体、监管方法等方面。从监管内容方面来看,其应当包括财政拨款的金额、具体使用方向和分配方法、相关信息公开等;从监管工作主体方面来看,则应包括高等教育拨款制度所涉及的各方利益主体,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及专设的监管机构、高等院校及其管理者、高等院校的学生和社会团体组织;从时间范围方面来看,监管体系要覆盖高等教育拨款拨付和使用的全过程,从根本上对其予以监督以保障财政拨款使用效益的提高,降低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可能性。从评价方法来看,建议应以定量分析为主,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评价方法,因为精确客观的数量是对高等院校绩效进行准确评价的前提,因此,能够采用数量进行衡量的指标均尽可能定量化处理,以确保绩效评价结果更为精确、科学。
第四,推动绩效评价的法制化。纵观英、德、美、法、日等发达国家对高等教育进行绩效评价的发展历程,与此相关的制度和法律法规首先得以确立,如此便为国家高等教育拨款工作提供了法制化的保障,为该项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支持。同时,也为监督高等院校在财政投入和使用方面的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进而迫使高等院校对整个拨款工作予以重视,约束其努力提升财政投入的使用绩效。然而,我国目前尚未专门就高等教育拨款之绩效管理进行专门立法,相关的要求更多体现在国家所出台的相关政策文件之中,并且并不具有体系化特征,因此,尽快加强相关立法为制度实施提供法律保障则显得尤为必要。首先,应针对高等教育拨款之绩效评价这一专门的制度进行明确的法律规定,明确绩效评价的目标、原则、范围、方式以及考核结果的认定和应用,使高等教育拨款绩效评价工作有法可依。其次,加快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法工作的进行,在《预算法》《会计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规范中根据高等教育拨款制度改革之要求,对相应条款予以调整,进而从财政体制和教育体制两个方面共同保证拨款制度的实施。
【注释】
[1]涂端午:“权威分裂、价值冲突、反控制——高等教育政策制订中的主要问题分析”,载《教育发展研究》2010年第7期。
[2]周雪光、艾云:“多重逻辑下的制度变迁:一个分析框架”,载《中国社会科学》2010年第4期。
[3]涂端午:“权威分裂、价值冲突、反控制——高等教育政策制订中的主要问题分析”,载《教育发展研究》2010年第7期。
[4]毛丹:“多重制度逻辑冲突下的教育政策制定过程研究——以美国伊利诺伊州高等教育绩效拨款政策制定过程为例”,载《教育发展研究》2017年第7期。
[5]Burke,J.G.&Associates,Funding Public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for Performance:Popularity,Problems,and Prospects,Albany,The Rockefeller Institute Press,2002,p.51.
[6]毛丹:“多重制度逻辑冲突下的教育政策制定过程研究——以美国伊利诺伊州高等教育绩效拨款政策制定过程为例”,载《教育发展研究》2017年第7期。
[7]毛丹:“多重制度逻辑冲突下的教育政策制定过程研究——以美国伊利诺伊州高等教育绩效拨款政策制定过程为例”,载《教育发展研究》2017年第7期。
[8]毛丹:“多重制度逻辑冲突下的教育政策制定过程研究——以美国伊利诺伊州高等教育绩效拨款政策制定过程为例”,载《教育发展研究》2017年第7期。(www.xing528.com)
[9]毛丹:“多重制度逻辑冲突下的教育政策制定过程研究——以美国伊利诺伊州高等教育绩效拨款政策制定过程为例”,载《教育发展研究》2017年第7期。
[10]但这方面的理论研究却比较丰富。
[11][美]米尔顿·弗里德曼:《资本主义与自由》,张瑞玉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37~40页。
[12]Kivisto,J.,Agency theory as a framework for the government-university relationship,Tamere University Press,2007,pp.102~105.
[13]唐兴霖、尹文嘉:“从新公共管理到后新公共管理——20世纪70年代以来西方公共管理前沿理论述评”,载《社会科学战线》2011年第2期。
[14]毛丹:“多重制度逻辑冲突下的教育政策制定过程研究——以美国伊利诺伊州高等教育绩效拨款政策制定过程为例”,载《教育发展研究》2017年第7期。
[15]胡赤弟、闫艳:“以绩效评价促进质量保障: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建设的宁波实践”,载《中国高教研究》2017年第12期。
[16]胡赤弟、闫艳:“以绩效评价促进质量保障: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建设的宁波实践”,载《中国高教研究》2017年第12期。
[17]胡赤弟、闫艳:“以绩效评价促进质量保障: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建设的宁波实践”,载《中国高教研究》2017年第12期。
[18]胡赤弟、闫艳:“以绩效评价促进质量保障: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建设的宁波实践”,载《中国高教研究》2017年第12期。
[19]张伟、朱嘉赞:“美国高等教育绩效拨款实践:经验与启示”,载《江淮论坛》2017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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