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拨款制度的制定绝不是一项简单的可以由单一主体任意决定的,而是综合各种因素经过周密论证和平衡之后而确立的。与此同时,制度制定之后必然紧跟制度的实施,而制度的实施必然会对所涉及的各方主体之利益产生不同的影响,同时各利益主体必然会将利益争夺之关键节点向前推至制度制定阶段。因此,高等教育制度的制定过程是一个多种利益复杂交织在一起并相互作用的过程,而这一过程中所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便是各方利益主体之间的价值冲突。一方面,各利益主体间的价值冲突会使得高等教育拨款制度的制定过程面临的形势更为复杂、遭受的阻力更大、耗费的成本更高,因为这需要对各方利益进行平衡,而平衡之前又必须与各方利益主体进行充分的沟通,沟通又是一个循环往复甚至永远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过程。因此,制定的制度最终确立的倾向性更多的会受强势群体力量的主导,如此必然会致使某些利益主体的诉求难以得到充分表达。另一方面,各方利益主体之价值冲突的困境同样也体现在高等教育拨款制度的执行过程中,尚未获得充分表达之利益主体所实施之掣肘行为必然会致使制度在执行中出现偏离、扭曲、抵抗等情形,而这恰恰是与政策制定过程中未能充分平衡的利益冲突密切相关。
高等教育拨款制度制定过程中的冲突之所以呈现出日益突出的境况,其主要原因在于:高等教育拨款制度之利益相关者呈现出一种多元化,而多元化的主体带来了利益的冲突化。从高等教育拨款制度的拨款机制层面来看,制度制定会主要涉及“政府”和“高等院校”两方主体,“政府”主体又可以分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一方面二者之关注点存在差异,中央政府更加关注我国高等教育发展的整体性和国家战略,而地方政府则往往会更加关注所辖高等院校高等教育发展的区域性和协调性;另一方面二者在拨款制度中所承担的责任是有差别的,正如前文所述拨款体制变化之一便是责任的“下移”与“上推”,而这恰恰就需要对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高等教育拨款责任予以设计,进而会产生二者之间的利益冲突。“高等院校”主体则涉及不同层次和类型的院校,如重点高校、普通高校、其他高校等。而不同层次和不同类型的高校对于高等教育拨款都具有争夺之迫切性,而高等教育制度如何设计分配依据、分配标准和分配手段都将会直接影响到这些主体之利益,因此同样会造成他们之间的利益冲突。当然,这种利益冲突将直接影响到不同层次高等院校的学生利益,进而影响到学生家庭等社会主体的利益,更进一层又会影响到学生所处环境中众多利益主体的利益。从关注点视角而言,各类高等院校则更加关注自身发展之资源充足性,具体而言就是能够从政府获得高等教育拨款的数额,而高等院校的学生则更加关心自身发展所需的教育环境与资源的比较优势,进而据此能够在未来竞争中获得优势认可,而作为社会则更为关注整个高等教育的公平等普适价值,以及我国整个高等教育质量和水平的提升,乃至在全世界教育地位之评价。综合而言,正是因为所涉主体之多元以及利益追求之异向性才导致了各方利益主体间的价值冲突,这便意味着高等教育拨款制度的制定与实施本身便负载着多元甚至是冲突的价值诉求。正如有学者所言,教育制度的制定本质上是对教育领域中价值的权威控制,因此,矛盾与冲突在所难免。[1]面对种种价值冲突之现实,就要求在制定高等教育拨款制度之时必须遵循其内含之制度逻辑。(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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