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墓主判断与器主相关联

更新时间:2025-01-15 工作计划 版权反馈
【摘要】:显然,“秦子镈”铭中的秦子与M2主人的关系非同小可。显然,大堡子山秦公大墓之墓主的确定意见相当分歧。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除了两座大墓遭严重破坏,资料残缺不全外,对后来经过科学发掘的乐器坑与早先发现并与之相关的太公庙秦公乐器一并研究不够有关。李学勤先生认为,“秦子及妻是器主”。实际上,静公、文公相继逝世后,宗室顶梁柱就成了宪公的母亲“姬”。

大堡子山乐器坑位于秦公大墓M2西南约20多米处,长8.8米、宽2.1米。据祝中熹先生在文中介绍,在M2上方另一座秦公大墓M3的西南侧,也有一座乐器坑,毁于上世纪90年代初礼县的盗墓黑潮中,流落到日本、收藏于秀美MIHO博物馆的那批钟、镈,即出自该坑。那批钟、镈的规格、形制与这次秦陵出土的钟、镈基本一致,尤其是二者都存在以“秦子”为器主的铭文,且内容与文字风格非常接近。故可断定,两座乐器坑分属两座大墓,当为祭祀两位秦公而设【25】。笔者基本同意祝先生的判断,也就是说,M2西南约20多米处的这座秦子乐器坑是科学发掘的,当是附属于M2是无疑的。不过我们依据对雍城秦公1号大墓距西墓道南壁12米礼乐坑探测和发掘,认为此坑非祭祀坑,而应是礼乐坑的殉葬乐师,和车马坑内的殉葬御人一样,是礼乐坑所殉的奏乐者【26】。显然,“秦子镈”铭中的秦子与M2主人的关系非同小可。

礼县大堡子山秦公陵园发现后,对所葬之秦公学界众说纷纭,墓主几乎包括了从庄公到宪公的所有秦公而难得定论。后来经过早期秦文化联合考古队的调查和发掘,最终确定大堡子山上只有两座秦公大墓【27】,虽然对墓主的确定范围越来越小,但墓主到底是谁,依然未能取得一致意见。李学勤、艾兰先生1994年首先在美国纽约发现了一对铭文为“秦公作铸蹲壶”,遂考订该壶出自大堡子山被盗大墓,并认为器主为秦庄公【28】;白光琦先生主张襄公或文公【29】;陈昭容先生认为大墓主人是文公【30】;卢连成先生认为是宪公【31】;韩伟先生依据在法国见到的金箔片认为是秦仲与庄公【32】;李朝远先生认为是襄公和文公【33】;陈平先生认为大堡子山秦公墓墓主只能从秦文、宪二公中考虑【34】;戴春阳先生认为是秦襄公夫妇墓【35】;祝中熹先生认为是襄公与文公【36】;张天恩先生认为是襄公与文公,并且认为大堡子山应有秦宪公、静公及诸夫人之墓【37】;马振智先生认为秦襄公夫妇或文公夫妇的可能性都存在【38】;梁云先生认为是秦宪公夫妇墓【39】;赵化成先生综合各家意见后认为,大堡子山两座秦公大墓葬当是静公与文公墓【40】。田亚岐对考古资料与文献综合研究后,认为对静公葬制和宪公葬地没有明确认识,就不可能对西垂陵区所葬秦公得出正确结论,认为两座墓之一M3为嬴秦第二代国君秦文公之墓,M2则是未享国而卒的文公太子静公墓【41】

显然,大堡子山秦公大墓之墓主的确定意见相当分歧。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除了两座大墓遭严重破坏,资料残缺不全外,对后来经过科学发掘的乐器坑与早先发现并与之相关的太公庙秦公乐器一并研究不够有关。对这两处发现比较后,我们赞成大堡子山秦公陵园两座大墓墓主为文公与静公墓之说,并排除宪公之可能。如是,把这座秦子乐器坑的“秦子”定为静公,无论如何是讲不通的【42】。静公在文公在位的五十年中,披甲上阵,讨伐西戎,收复失地,确实也为秦国的初创立下了汗马功劳。这个期间兵器上的“秦子”铸铭为静公符合情理。但是,秦子姬簋上的秦子也是静公。那么这件器物到底是在文公墓葬中还是静公墓葬中就很具体。若出在静公墓葬中,必静公自用,悖于“一般情况下秦国的太子或公子是不可以自铭做器”的常理。李学勤先生说的“秦子及妻是器主,祝器主子孙用该器享祀”似乎也讲不通【43】。若出在文公墓葬中,静公先于父文公去世,似乎也有点讲不通。实际上,我们认为对静公葬制和静公墓的认识,是历来关于西垂陵区所葬秦公研究中的误区。对静公葬制和宪公葬地没有明确认识,就不可能对西垂陵区所葬秦公得出正确结论。并且经过认真分析指出,纯匀的五花土覆盖整个墓地这一现象不可能是盗墓者所为,这一十分罕见的奇怪现象,对于判断墓主关系至关重要,这一发现表明,连同两座车马坑在内的四座大坑是同时埋葬或同时封填墓口的。“文公在位长达50年,晚年兆域理应早定,大墓亦当建成。静公盛年以太子身份而亡,加之先公在世,必不可能提早建有大墓,死后仓促于兆域已定、大墓已建成的文公墓M3旁建造全长88米的大墓,拼凑制作丰厚的随葬器物,必然旷时日久,和早已一切齐备的文公同时入葬则不无可能。也有在静公入葬后文公即逝,待文公入葬后连同静公墓和车马坑统一封口垫土的可能。”这个观点试图通过对考古资料的科学分析,结合埋葬背景来解答了当前研究中一些不一致甚至相悖的问题【44】。静公和文公的卒逝时差虽有两年,但丧葬时差可能只是一年多。在这个大背景下,再看秦子簋盖铭“秦子姬”。李学勤先生认为,“秦子及妻是器主”。换句话说,这是静公及夫人在他们健在时为父文公准备的祭器。因为当时,文公当70岁左右,静公当50岁左右。不料静公先于父而逝,不久父文公也逝。这是一个非常时期,文公在儿子静公逝后遂立孙子宪公继位,但宪公此时也只有10岁。实际上,静公、文公相继逝世后,宗室顶梁柱就成了宪公的母亲“姬”。在这个仓促不及的丧葬背景下,“秦子姬”铭的秦子簋是静公和夫人在世时为文公准备的祭器,秦子镈铭“秦子”是宪公在父静公逝世后给其作的祭祀用器,这才不至于乱伦乱理。

因此,对大堡子山乐器坑“秦子”的指认,必须同静公葬制和宪公葬地通盘考虑,还要同秦宗室的世系辈份关系、丧葬礼俗、陪葬之大墓年代、墓主、以及“乐器坑”祭祀活动主祭人等问题相一致。静公虽未享国而死在其父之前,但依据谥号看,葬礼肯定是按国公的规格进行的。作为静公的儿子——宪公,在父静公死后,就被爷爷文公确定为继承人,自然在父亲葬礼中的地位是显赫的,也是其他人不能代替的。宪公虽然在父逝后被定为继承人,但这时祖父文公健在,他对父静公只能称子。这也符合春秋时列国“在丧称子”的习俗。因此,于情于理,秦子“乐器坑”的祭祀活动的主祭人只能是宪公为其父静公而为,秦子镈铭中的“秦子”只能是宪公。(www.xing528.com)

明确这个基本背景,再回过头来反证,大堡子山两座秦公大墓之主人,只能是文公与静公。赵化成等先生认为:“大堡子山被盗两座大墓,其中一座应为太子静公墓,而另一座则为太子静公父亲文公之墓。”这个推断我们是赞成的。

至于“秦子”是出子的观点,在两处器物的比较中矛盾就更多了。如是,秦子镈当为出子为其父宪公所作。这样,就必须与太公庙出土的一套秦公乐器坑的祭祀对象不能相互抵牾。太公庙秦公乐器的器主多数学者认为是秦武公,但也有学者认为当是出子。不过武公也好,出子也罢,他们都是宪公之子,因此祭祀对象是宪公这点是一致的。然而,问题是,这却直接关系到宪公的葬地之所在。这里我们先撇开史料中对宪公葬地的记述,根据已有的考古调查勘探与发掘资料,大堡子山上再未发现有大墓,已发现的两座大墓多数学者已排除了宪公的可能。即就是宪公的墓葬在大堡子山,秦子为出子的推论能够成立,那么也无法解释太公庙秦公乐器的祭祀对象问题。显然这个不能支持秦子为出子说。

更为重要的是,还有一个不能忽视的问题。学界虽对太公庙作器者是出子或是武公存有争议,但都与其父宪公有关是肯定的。如定礼县之秦子镈是出子为其父宪公作器,那么太公庙秦公乐器,学界早已公认也是武公或出子为其父宪公作器,如前述,这个又怎么解释?当然我们暂且不考虑出子的年龄与执事能力,不排除他铸两套镈钟之可能,一套用作丧葬祭祀之用,另一套用作宗庙祭祀之用(也包括有的学者提出祭鄜畤)。问题是,秦享国后,除雍都宗庙已经确定外,前之平阳与汧渭之会城址都还不好确定,宗庙存在与否就更不好说了。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大堡子山乐器坑发现后,太公庙出土秦公镈、秦公钟的祭祀坑性质也可以敲定。2014年,我们在其附近也钻探出了一座大墓和车马坑,显然这个乐器坑是这座大墓的祭祀坑。由此推断,这座大墓应当是宪公之墓了。因此,综合判断后,礼县秦子镈铭上的“秦子”只能是宪公才不致与太公庙秦公乐器的器主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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