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方面有了极为有效的相互制约体制,皇帝老爷可以进一步集权,但随之别的问题又冒了出来:这样的军队有战斗力?对于军队的战斗力,很久以来人们似乎已形成了一种共识,那就是它必须有着坚实的物质基础。大明老祖宗朱元璋很早起就意识到了这一点,在帝国开创之际为都司卫所军事体制打下了关键性的经济物质地基,即实行和推广军屯制。
洪武元年(1368),朱元璋下令在凤阳、滁州、和州和庐州等开设屯所,规定军士70%屯田,30%守城,以50亩作1分,设都指挥1人具体负责,就此开始了大明朝新军屯。同年在北平府设置北平都指挥司,统领燕山诸卫,又于兀良哈地设立大宁都指挥司,各置屯田所,推行新军屯。(万历《大明会典·户部·屯田》卷18)
这样一来明朝的军屯由南方地区逐渐地推行到了北方地区,范围不断在扩大。洪武三年(1370),郑州知州苏琦给洪武皇帝上奏说:“我大明开国后陆续平定了各地割据势力,海内晏宁,唯独西北蒙古残余势力尚未完全歼灭,而我大明现在北疆关辅、平凉、北平、辽右一线又与他们接壤,一旦战火燃起,急调兵力和军饷,恐怕都来不及啊!因此小臣敬请皇帝陛下在北疆沿边地区实行屯田积粟,以示久长之规。”(《明太祖实录》卷50)
朱元璋当即采纳了苏琦的建议,命令中书省官员“参酌行之”,于是大明北疆地区开启军屯,洪武四年(1371),明廷为已行屯田的河南、山东、北平、陕西、山西及直隶淮安等府制定相关的屯田规章制度,其中规定:凡官给牛种者,请十税五;自备者,十税三,诏且勿征,三年后亩收租一斗(《明太祖实录》卷69)。随后军屯又逐渐地向其他边地推广开来,大约到洪武中晚期时,军屯差不多已经覆盖了大明帝国所有的边疆地区。
不过当时各地军屯实行得好差不一,针对如此情势,洪武二十一年九月,洪武皇帝朱元璋向大明最高军事领导机构五军都督府发出了指示:“养兵而不病于农者,莫若屯田。今海宇宁谧,边境无虞,若但使兵坐食于农,农必受弊,非长治久安之术。其令天下卫所督兵屯种,庶几兵农兼务,国用以舒。”(《明太祖实录》卷193)即要求各地进一步落实做好军屯工作,并于第二月命令五军都督府更定屯田法,完善军屯制度。(《明太祖实录》卷194)洪武二十六年,朱皇帝再次下发圣旨:“那北边卫分都一般叫他屯种,守城军的月粮,就屯种子粒内支。”(【明】陈子龙、徐孚远:《皇明经世文编·潘简肃公文集·请复军屯疏中引》卷198)这就向北疆卫所守军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军饷必须自给自足!
那么明初这种军屯制度的实行到底效果如何?洪武时期对全国人口进行了分类登记编册,即人们熟知的明代“黄册”制度,屯田军人被编入“屯田黄册”。一般来说,屯田军士取得屯地一分50亩(各地并不太一致,也有20亩、30亩、70亩、100亩等等),由正军屯种,但也有余丁屯种。按照明代军政制度规定:每一军户由1名正军和户下余丁1名组成,正军与余丁都是拖家带口,正军屯田生产、甚至打仗,余丁随营辅助,供给正军费用。也就是说一分50亩地不是一家人家耕种,而是至少由两户以上人家一同耕种,这样下来劳动力问题还是基本上能够得到解决的。但也有地方的余丁与正军一同领种一分屯地,如福州府“明初之制,一军一余,各受三十亩而耕”(【清】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福建》卷91),这样的话,劳动力就显得相对紧张些了。因为明初荒地较多,官府“给予”土地时显得很“大方”,有时还会发放农具和耕牛等生产资料来扶持军屯。
当然,这些都不是白给的,屯田军士必须要承担政府规定的许多义务。在这些义务中最为主要的就是缴纳屯田子粒,即人们俗称的屯粮。那么军士要交多少屯田子粒?军屯实施初期一般是免征的,后来稍稍适当变相征一些,例如洪武三年,明廷就“命内外将校量留军士城守,余悉屯田。其城守兵,月给米一石,屯田者减半,在边地者,月减三斗,官给农器、牛种”(《明太祖实录》卷56)。总的来说,洪武前期还是以免征或少征来鼓励军士屯田。后来大明帝国规定:从洪武七年起屯田税粮征收标准为“亩收租一斗”(《明太祖实录》卷69)。但实际上洪武时期各地征收军队屯田税粮不止这个数额,全国军屯平均在每亩3斗左右,这个赋额要远远高于地方民田,不过军屯兵士不承担徭役了,所以从整体上来讲,其大体与民户相当。
大明军屯税粮的统一征收标准,一直到了永乐二年(1404)朱棣当政时才制定出来,不过这个暴君制定的标准很高,每军田一分要缴纳12石,“其军除余粮至十二石入仓而复有余者,听其自用”(《明太宗实录》卷27)。军屯税粮从洪武时期的3~4石之间,在历经10年左右时间后一下子跳到了12石,不知那些摇头晃脑大唱永乐赞歌的所谓学者专家对此又有何解释?说到底,军屯制本身就是一种落后、残暴的农奴制度,老朱皇帝或许看出了其中的弊端,所以他定的税粮标准比较低。相比之下,小朱皇帝就显得格外的浅薄与凶狠了。
以上我们讲的是1个军户,由100个军户组成的军事屯田单位就叫“屯”(《明太祖实录》卷236),明朝设立“屯田百户所”来管理,这可能相当于后世的“建设兵团”。那么,屯守将士中到底有多少人守城、多少人屯田呢?从明代留下的史料来看,洪武时期全国屯守将士的比例还不一致,一般为三七开,“军士三分守城,七分屯种,又有二八、四六、一九、中半等例,皆以田土肥瘠、地方冲缓为差”(万历《大明会典·户部·屯田》卷18)。从军屯在全国范围的分布来讲,几乎各地都有。有这么多的军队在搞屯田,国家的收获肯定很可观?目前为止我们缺乏确切数字的史料依据,但老朱皇帝得意洋洋地跟人说的一席话倒是给我们道出来个大概:“吾京师养兵百万,要令不费百姓一粒米。”(【明】陆深《俨山外集·同异录》卷34;【清】傅维鳞:《明书·戎马志》卷70)
百万大军的军饷不要老百姓来出,这似乎称得上是明初的一大“善政”了。更有军屯制所产生的深远意义,那就是促进了各军屯地区农业经济的发展,巩固了大明的国防,开发了帝国的边疆。
可这样的好景没过多久就开始逐渐被毁坏了。而造成这种毁坏的第一号“元凶”不是别人,正是他们军中之人——军官们巧取豪夺军屯田地、肆意私役军士。
明朝军屯土地被军官们强取豪夺这股歪风,大致始兴于永乐初年,经由洪熙、宣德两朝,到了正统时期越刮越烈。
永乐元年(1403)十一月,刑科都给事中马祯、山东道监察御史康郁等向朝廷劾奏:“都督袁宇镇守云南时曾占据官军屯田1 000余亩,私役军人耕种,侵支官屯子粒,还擅用军器、颜料,非止一端,已为御史所劾,特蒙宽宥。今袁宇来朝又不谢恩,乞正其罪。”
袁宇本是建文朝的将领,“靖难”战争结束时他投降了朱棣。朱棣篡位上台后大行告讦政治,意在彻底清除所谓的建文“奸党”和建文“贰臣”,所以上述的劾奏之事并不一定属实,作为皇帝的朱棣或许内心还是明白这一点,所以他做出了这样的处置:宽宥袁宇占据官方军屯田地和私役军人耕种等罪行,只“追其所侵物入官”。(《明太宗实录》卷25)
暂且毋论这事的真相到底如何,但从言官们的奏劾中提到的袁宇“占据官军屯田1 000余亩”这句话来看,恐怕是当时军官们利用职务之便占据军屯土地已有这样的事情了。不过这样的记载在《明太宗实录》中并不多。大约到了宣德中晚期起,此类记载逐渐开始多了起来。(www.xing528.com)
宣德五年(1430)五月,行在后军都督府上奏说:“宁山卫指挥使李昭毁城楼以造私居,私役旗军,岁割漆二千斤,办料豆八百石,科各所铜钱六千三百斤,占耕官军屯田百余顷,收粮虚卖实收一万余石,敛各屯子粒二万余石,减克军粮五百石,皆入己。军吏二人欲奏之,遣人追回,皆杖杀之,请治其罪。”明宣宗接奏后跟都察院都御史顾佐这般说道:“为治之道,赏善罚恶而已。宁山卫指挥使李昭如此作恶,不可不治,即擒治如律。”(《明宣宗实录》卷66)
宣德六年(1431)二月,宁夏左屯卫指挥使张泰上奏说:“宁阳侯陈懋私遣军士二百余人,操舟三十余艘出境捕鱼、采木,为虏所执者十余人;又遣军士二十人,人给二马,赍银往杭州市货物;又宁夏各卫仓递年收粮,懋令治文书者不作实数,侵盗入己。有军士告懋自宣德二年至五年,与都指挥阎俊等盗卖仓粮一万九千余石;又虚卖延庆等府通关计粮二十四万余石入己;又私役军种田三千余顷,夺民水利,岁收之粟,召商贾收籴中盐。又与阎俊等遣军挽车九百余辆,载大盐池盐往卖于西安平凉等府。”明宣宗接奏后跟身边的侍臣说:“陈懋之过如此之多,还可以让他守边吗?但我们也不能就听信一个人的上奏之言。姑且将其抄录下来,让陈懋自己检查检查,看看到底有没有犯下这么多的不法之事,然后我朝廷再做出处置。”(《明宣宗实录》卷76)
宣德九年(1434)二月,山西行都司都指挥吕整上奏说:“镇守大同参将曹俭选壮士六百余人私役于家,占应州等处庄地一百五十余顷,又私役大同诸卫军百余人耕种,又私以盔甲、弓箭与阿鲁台使臣易骆驼,又捶死云川卫无罪军。”而大同参将曹俭听说吕整奏劾自己的风声后来个“反奏劾”,指摘吕整“恃强逞私,不听节制,领马护粮往开平,科敛官军财物”。明宣宗看了两份奏章后跟兵部大臣做了这样的指示:“吕整与曹俭相讦,姑且这样处置,将他们各自被奏劾的事情抄录下来,送给他们先自查,然后再叫他们自陈到底有没有犯下那些不法之事。”(《明宣宗实录》卷108)
从上述三个不同的案例中我们不难看出:第一,宣德中后期军官占有军屯土地不再像永乐、洪熙时代那样是个别现象,而是呈现出增多的趋势。第二,军官级别越高占有军屯土地越多,三个案例中级别最高的是陈懋,他是由宁阳侯出任总兵官,镇守在宁夏,非法占地达3 000余顷;级别比他低一点的是镇守大同参将曹俭占地150余顷;级别更低的是宁山卫指挥使李昭占地100余顷。第三,明宣宗对非法占有军屯土地的不同级别军官处置态度也不一样,陈懋所犯之事最多,但因为他参与“靖难”战争,为明成祖及其子孙的皇位之夺得出过力,所以即使他犯的不法之事最多,宣德帝还是舍不得立即处置他,而是让他先自我检查检查。同样也得了个先自我检查检查的还有镇守大同的参将曹俭,尽管此人没有像陈懋那样有着“红彤彤”的大背景,但他是边关重将,所以明宣宗处置起来十分“严谨”。而相对于陈懋和曹俭,宁山卫指挥使李昭或许是三个犯事军官中所犯之罪行最轻,但他的级别也是最低,且镇守在内地的河南,明宣宗接到奏劾后就发话:按律论处!
宣德中晚期,明宣宗对于侵占军屯土地的军官们差别性处置所产生的直接后果是十分可怕的,这实际上是等于承认部分军官以势占田的合法性。自此而始冲击军屯制的洪流决堤了,巧取豪夺军屯土地之势愈来愈甚。
宣德十年(1435)九月,即明英宗上台后的第九个月,大同总兵官、都督同知方政上奏说:“左副总兵、都督佥事曹俭隐役军伴六百人,占种军田二十余处。”(《明英宗实录》卷9)正统八年(1443)七月,镇守延安、绥德的都督佥事王祯上言说,据陕西左参政年富奏称:“陕西卫所官占种肥饶田土多至三四十顷。”(《明英宗实录》卷106)正统八年(1443)四月,明英宗在给宁夏总兵官都督史昭等人的敕文中曾这样说道:“宁夏密迩胡虏,屡敕尔等严兵,以防不虞。近闻缘边城垣颓圮,兵器损坏,皆不整饬,乃广买庄田,私役屯军,改挑渠道,专擅水利,又纵下人占种膏腴屯田,是致军士怨嗟,兵政废弛。近胡虏入境,不满百人,官军束手无措;若大寇猝至,何以御之?……”(《明英宗实录》卷103)正统八年九月,明英宗在敕命监察御史李纯为辽东巡抚的敕谕中曾说:“辽东极边,地方广阔,军马众多,粮草俱凭屯种供给。近年都司卫所官往往占种膏腴,私役军士,虚报子粒,军士饥寒切身,因而逃避,亦有管军官旗倚恃势强,欺虐良善,无所控诉……”(《明英宗实录》卷108)正统十二年(1447)正月,巡按四川监察御史严颐上奏说:“镇守松潘等处指挥佥事王杲擅役军造私室,占种人田园,又与都指挥佥事高广坐视番人杀虏官军,弗即率兵剿捕,请置诸法。”(《明英宗实录》卷149)
其实正统时期除了军官们外,还有一些特有权势者也在肆意吞噬军屯土地,其中最为凶狠的就要数镇守地方的宦官和大明皇家宗室。如正统二年(1437)五月,有人向朝廷奏劾:镇守甘肃总兵、太监等官占据田亩、侵夺水利。正统帝闻讯后,派了兵部侍郎柴车等官员前去调查处理,结果发现:西宁侯驸马都尉宋琥,太监王安、王瑾,崇信伯费献,都督刘广、史昭共占田602顷。最终朝廷做出这样的处理决定,将602顷中的86顷给宋琥、王安等权贵家——这实际上等于承认了强占军屯土地为合法,余下的516顷拨还给无地军余耕种。(《明英宗实录》卷30)正统八年(1443),庆王府强占了鸣沙州等处1 000余顷的军屯土地,“为军张约等所发”。明英宗居然“以(庆)王无他情,置不问”(《明英宗实录》卷100)。这样的处置实在是叫人哭笑不得。
综观明朝前期近百年军屯土地实际占有情况的变化,我们发现:与乃父明宣宗相比,明英宗对军官、权贵们巧取豪夺军屯土地的不法行为之处置显得又相对宽松些,这在客观上进一步助长了军屯土地被侵吞之歪风。尽管明代官史没有详细记载正统年间到底有多少军屯土地被强占或隐占了,但我们可从当时官方统计的军队屯田子粒数目变化上看出来:军屯土地被巧取豪夺所产生的一个直接结果,那就是国家军队税粮收入锐减。请看下表:
宣德年间至正统年间大明全国军屯子粒收入统计一览表
(续表)
通览上表我们不难发现:宣德时期,全国军屯税粮收入历年平均数为6 580 370石,其中以宣德六年(1431)为最高,达到了9 366 420石。再看正统帝当政时期,全国军屯税粮收入历年平均数为2 774 216石,这个数字是宣德时期历年平均数的1/2都不到;若与宣德年间全国军屯税粮收入最高数即宣德六年相比,那就是它的1/3还不到。
以上这些是全国的整体状况。若以个案来说,大体也与之相符。正统四年(1439)四月,宜川王上奏英宗朝廷说:“本府随侍旗校104名,每年他们上缴的屯田子粒为648石,但每个月王府要支付给他们的口粮岁费廪米达1 197石。”也就是说,宜川王随侍旗校军屯实际所得的收入大约是支付其口粮岁费廪米总数的1/2。(《明英宗实录》卷54)
正统时期全国军屯税粮收入仅为前朝的1/2,甚至还不到。由此可见,当时的大明军屯制被毁坏的程度了。而造成这样格局的主要缘由,除了上面讲到的军官与权贵们对军屯田地的巧取豪夺外,还有一个重要因素,那就是权贵们肆意私役军士。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