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坑变形的监控值
在建筑物稠密地区,往往不具备放坡开挖的条件,只能采用在支护结构保护下进行垂直开挖的施工方法。《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2002)规定了施工时基坑变形的监控值,见表2-21。
表2-21 基坑变形的监控值 (单位:cm)
注: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为一级基坑:
①重要工程或支护结构做主体结构的一部分;②开挖深度大于10m;③与邻近建筑物、重要设施的距离在开挖深度以内的基坑;④基坑范围内有历史文物、近代优秀建筑、重要管线等需严加保护的基坑。
2.三级基坑为开挖深度小于7m,周围环境无特别要求的基坑。
3.除一级和三级外的基坑属二级基坑。
4.位于地铁、隧道等大型地下设施安全保护区范围内的基坑工程,以及城市生命线工程或对位移有特殊要求的精密仪器使用场所附近的基坑工程,应遵照有关的专门文件或规定执行。
2.支护结构监测
基坑和支护结构的监测项目,根据支护结构的重要程度、周围环境的复杂性和施工的要求而定。要求严格则监测项目增多,否则可减少。表2-22为《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 120—2012)所列的基坑监测项目。
表2-22 基坑监测项目表
3.周围环境监测
建筑物和地下管线等监测涉及工程外部关系,应由具有测量资质的第三方承担,以使监测数据可靠而公正。(www.xing528.com)
(1)坑外地层变形 基坑工程对周围环境的影响范围大约为1~2倍的基坑开挖深度,因此监测点应考虑在这个范围内进行布置。对地层变形监测的项目有:地表沉降、土层分层沉降和土体倾斜以及地下水位变化等。
(2)临近建(构)筑物沉降和倾斜监测 建筑物变形监测主要内容有:建筑物的沉降监测;建筑物的倾斜监测和建筑物的裂缝监测。
各类建筑物对差异沉降的承受能力可参阅表2-23和表2-24的规定,确定相应的控制标准。对重要、特殊的建筑结构应作专门的调研,然后决定允许的变形控制标准。
表2-23 差异沉降和相应建筑物的反应
(续)
注:1.框架结构有多种基础形式,包括:现浇单独基础、现浇条形基础、现浇筏形基础、现浇箱形基础、装配式单独基础、装配式条形基础以及桩基。不同基础形式的框架对沉降差的反应也不同。表中只提出了一般框架结构对差异沉降的反应,因此对重要框架结构在差异沉降下的反应,还要仔细调研其基础形式和使用要求,以确定允许的差异沉降量。
2.各种基础形式的高耸烟囱、化工塔罐、气柜、高炉、塔桅结构(如电视塔)、剧院、会场空旷结构等特别重要的建筑设施要做专门调研,以明确允许差异沉降值。
3.内框架(特别是单排内框架)和底层框架(条形或单独基础)的多层砌体建筑结构,对不均匀沉降很敏感,亦应专门调研。
表2-24 建筑物的基础倾斜允许值
(3)临近地下管线沉降与位移监测 城市的地下市政管线主要有:煤气管、上水管、电力电缆、电话电缆、雨水管和污水管等。地下管道根据其材料性质和接头构造可分为刚性管道和柔性管道。其中煤气管和上水管是刚性压力管道,是监测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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