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官屯煤矿为基建矿井,原属地方国有煤矿,几经转让改制,2005年转为民营。原设计为低瓦斯矿井,设计生产能力30万吨/年,可采煤层属高挥发份煤种,具煤尘爆炸危险性。2005年12月7日15时14分,刘官屯煤矿发生特别特大瓦斯煤尘爆炸事故,死亡108人、受伤29人,直接经济损失4870.67万元。
事故发生后,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分别做出重要批示,省长季允石、副省长付双健、国家安监总局局长李毅中、国家煤监局局长赵铁锤和监察部、全国总工会等有关方面负责人迅速赶赴现场指导事故抢救和善后工作。报经国务院同意,12月10日成立李毅中为组长,季允石、陈昌智(监察部副部长)、赵铁锤、张鸣起(全国总工会纪检组长)、付双健、付建华(国家煤监局副局长)为副组长的事故调查领导小组,同时成立赵铁锤兼任组长,国家安监总局、监察部、国家煤监局、全国总工会和河北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事故调查组,并聘请7名专家组成专家组协助进行事故调查。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重大责任事故。
事故直接原因:刘官屯煤矿1193(下)工作面切眼遇到断层,煤层垮落,引起瓦斯涌出量突然增加;9煤层总回风巷三、四联络巷间风门打开,风流短路,造成切眼瓦斯积聚;在切眼下部用绞车回柱作业时产生摩擦火花引爆瓦斯,煤尘参与爆炸。
事故的主要原因:违规建设非法生产。该煤矿无视国家法律、法规,私自找没有设计资质的单位修改设计,《安全专篇》未经批复,擅自违规进行施工建设;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下达停止施工通知后,该矿拒不执行;在违规基建且未竣工验收的情况下,从2005年3月至11月累计非法出煤63300吨;“一通三防”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劳动组织管理混乱,违法承包作业。
职能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开平区煤矿安全监督局、唐山市安监局未认真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多次检查均未发现该矿违规建设、非法生产、“一通三防”等问题;河北煤监局冀东监察分局履行煤矿监察职责不到位,对该矿违规建设、非法生产监察不力,对拒不执行停工指令行为未报请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有关地方政府失察。开平区政府对该矿违规建设、非法生产、“一通三防”等问题失察;唐山市政府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不力,督促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行煤矿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到位。
另外,在事故调查期间,发生刘官屯煤矿矿主朱××在押期间出境外逃,同时发现干部入股煤矿问题。
2007年4月21日国家煤监局报经国务院同意,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做出严肃处理:刘官屯煤矿技术科技术员尚××,涉嫌伪造国家公文罪;煤矿瓦斯检查员郑××、李××,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煤矿安全员兼调度员周××,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煤矿党支部书记兼保卫科长吕××,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煤矿通风科长刘××,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煤矿生产副矿长兼调度室主任李××,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煤矿技术副矿长兼安全科长李××,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煤矿矿长尚××,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和伪造国家公文罪;煤矿矿主朱××,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以上十人由公安机关批准逮捕,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建议当地纪检监察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及时给予相应党纪处分。
开平区煤矿安全监督局安全科科长李××,开平区煤矿安全监督局副局长、纪检委员荆××,河北煤监局冀东监察分局综合科科长、党支部书记张××,河北煤监局冀东监察分局副局长白××,河北煤监局冀东监察分局局长张××,以上五人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依据干部管理权限由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按照规定及时给予相应行政处分,并建议给予相应党纪处分。(www.xing528.com)
给予11名有关责任人员党纪、政纪处分:开平区煤矿安全监督局生产技术科科长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开平区煤矿安全监督局副局长姚××,分管煤矿安全生产技术工作,分工负责刘官屯煤矿,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开平区煤矿安全监督局局长、党总支书记谷××,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开平区副区长、区委委员刘×,分管煤矿安全生产,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开平区区长、区委副书记卢××,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开平区区委书记王××,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对矿主出境外逃负有领导责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2006年6月免去其区委书记、常委、委员职务);唐山市安监局煤矿安全协调处副处长张××,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唐山市安监局副局长董××,分管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唐山市安监局局长、党组书记王××,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唐山市副市长张×,分管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唐山市市长张××,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党内警告处分(2006年9月免去市长职务,改任唐山市政协主席)。另外,该煤矿在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过程中,唐山市国土资源局矿管处处长刘××(退休后因交通事故死亡)、唐山市国土资源局开平区分局副局长赵××(事发后跳楼自杀身亡)先后陪同矿方去省国土资源厅办理相关手续;矿长尚××、技术员尚××涉嫌伪造文件。尚××、尚××二人已被司法机关逮捕;赵××、刘××已死不再追究责任。
同时,对刘官屯煤矿矿主在押期间出境外逃和开平区有关干部入股煤矿问题有关人员分别进行处理:开平区公安分局副局长张××,开平区公安分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李××,以徇私枉法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个体矿主朱××,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个体经商者杨××,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开平区区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何××,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开平区政法委副书记翟××,给予撤职处分;开平区公安分局党委书记、局长纪××,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免去其党内外职务。
除对以上人员进行处理外,由河北省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没收事故矿井非法所得948.6万元,并处3倍罚款2845.8万元,共计3794.4万元。由河北省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吊销该煤矿有关证照,由河北省政府对其依法实施关闭。同时责成河北省政府主管安全副省长做出深刻检查,责成河北省政府向国务院做出检查。
【注释】
[1]《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2]“放糊炮”是把炸药放在被爆煤岩表面,用黄泥等物把药包盖上,进行爆破。因这种爆破方法在煤岩表面进行,爆炸的火焰直接暴露在矿井空气之中,极易引起瓦斯、煤尘爆炸,故严禁在井下使用。
[3]列车通过压缩空气进行制动,压缩空气由火车头的空压机提供,通过列车主管道将压缩空气传送到每一节车厢。每一节车厢有一个列车主管道的开关,专业术语称“折角塞门”,只有将折角塞门打开,压缩空气才能传送到该节车厢,并依次传送至最后一节车厢,保证列车主管道的畅通。列车行驶的大忌是折角塞门的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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