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3月保定石油化工厂决定将液控塔搬迁至500立方米燃料渣油罐南侧8.3米处,由保定合成鞣剂厂承包施工。施工即将结束的3月31日下午4点25分,施工人员在液控塔最上层平台的北侧进行电焊作业,电焊火花点燃渣油罐顶部放空孔溢出的可燃气体,引起渣油罐爆炸起火。摧毁距离8.2米远的防火墙,引发周围两个各1800立方米汽油罐爆炸。火灾覆盖面积5000平方米,死亡16人、重伤6人,烧掉渣油169吨、汽油111吨,烧毁锅炉车间部分设备和管线1000多米,直接经济损失45万多元。
事故发生后,省直有关部门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事故救援,保定市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根据中指委驻河北联络小组意见和省委领导批示,由省安委办、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省劳动人事厅、省化工厅、省总工会、省石油学会组成省政府复查组,从1984年12月25日起,与保定市原事故调查组一起对事故进行复查,并邀请国务院有关部和科研单位工程技术人员,对事故的直接原因进行分析认定。(www.xing528.com)
1986年5月省政府向国务院报告该起恶性爆炸火灾事故处理情况:省委常委会同意省政府复查组的复查意见,认定在禁火区的液控塔上严重违章动火,是这次爆炸火灾事故的直接原因,并对事故责任者做出处理:该厂机动科科长田××安排明火作业时不办理动火手续,不采取安全措施,是事故直接责任者,撤销其行政职务,开除党籍,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副厂长梁××、李××不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批准,擅自决定搬迁液控塔,对施工中的安全工作不进行布置安排,对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提出的“动火管理混乱”问题置之不理,是事故直接领导责任者,撤销二人行政职务,开除党籍,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保定市化工公司经理兼保定石油化工厂副厂长孙××违章建罐,带头破坏动火制度,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撤销其行政职务;该厂副厂长戴××对工厂管理混乱和事故负有一定责任,由有关部门给予适当行政处分。此外,事故给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省政府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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