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1981年3月19日,兴隆煤矿汪庄矿9439区下山回采工作面在积聚大量瓦斯情况下放炮,引起瓦斯爆炸进而引发煤尘多次爆炸,在采面、掘进头、溜子道、运料、通风上山下口处工作的46人遇难,27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2.8万多元。事故发生后,兴隆煤矿各级领导,中央、省、地、市领导先后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善后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1981年3月19日,兴隆煤矿汪庄矿9439区下山回采工作面在积聚大量瓦斯情况下放炮,引起瓦斯爆炸进而引发煤尘多次爆炸,在采面、掘进头、溜子道、运料、通风上山下口处工作的46人遇难,27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2.8万多元。事故发生后,兴隆煤矿各级领导,中央、省、地、市领导先后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善后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1984年6月8日省政府向国务院报告该事故情况和处理意见:经调查查明,事故原因是:兴隆煤矿和汪庄矿两级党委、行政领导对安全生产方针贯彻执行不力,规章制度不落实;对9439区煤尘大、瓦斯大的问题长期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巷道布置和技术管理失误,作业面作业规程中对彻底清除积聚瓦斯没提出具体措施;除尘措施不力,造成煤尘大量积聚,以至放炮引发爆炸。1983年6月承德地委、市委、市政府、市法院对事故责任者做出处理:汪庄矿矿长郭××以渎职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汪庄矿党委书记王××不深入井下现场,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对事故负有重大责任,给予撤销党委书记职务处分;汪庄矿副矿长、副总工程师张××对事故隐患未采取具体措施,对事故负有重要责任,给予撤销副矿长职务处分;汪庄矿采煤一区党支部书记于×对改变采煤方法造成老塘瓦斯积聚未引起重视,负有一定责任,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兴隆煤矿党委书记刘××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但事故发生后带病积极组织抢救,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兴隆煤矿原矿长、总工程师杨×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兴隆煤矿主管安全生产副矿长黄××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但事故发生后积极组织抢救和恢复生产,给予行政记过处分。(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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