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3月根据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按照管理权限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一般事故由项目法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报项目主管部门核备;较大质量事故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备;重大质量事故由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报水利部核备;特大质量事故由水利部组织调查。事故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经主持单位同意后调查工作结束。
工程处理:发生质量事故,必须针对事故原因提出工程处理方案,经有关单位审定后实施。一般事故,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制订处理方案并实施,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较大质量事故,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制订处理方案,经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后实施,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备案;重大质量事故,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征得事故调查组意见后,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审定后实施;特大质量事故,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征得事故调查组意见后,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审定后实施,并报水利部备案;事故处理需要进行设计变更的须原设计单位或有资质的单位提出设计变更方案,需进行重大设计变更的必须经原设计审批部门审定后实施;事故部位处理完成后,必须按照管理权限经过质量评定与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或进入下一阶段施工。(www.xing528.com)
事故处罚:对工程事故责任人和单位须进行行政处罚的,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经授权的流域机构,按照规定权限和水利部《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进行处罚;特大质量事故和降低或吊销有关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等单位资质的处罚,由水利部或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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