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6年5月根据国务院《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规定,对工人职员丧失劳动能力满一个工作日和超过一个工作日的一切事故,由车间主任会同安全技术人员和车间工会劳动保护人员调查事故原因,拟订改进措施,并将调查结果编制《工人职员伤亡事故登记书》,填写其中第一项至第九项,分送厂长和工会基层委员会,分送时间不迟于事故发生后48小时。
企业发生多人事故、重伤事故和死亡事故,由企业行政或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工会基层委员会组织调查小组,尽速进行调查。当地劳动部门、工会组织和其他有关部门可派员参加。确定事故原因,拟订改进措施,提出对事故负责人的处分意见,并编制《工人职员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分送厂长、工会基层委员会、企业主管部门、当地劳动部门、工会组织和其他参加调查的单位。企业主管部门、当地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收到《工人职员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后,将调查报告书副本及时转报上级。同时企业对发生的多人事故、重伤事故和死亡事故,也要按规定编制填写《工人职员伤亡事故登记书》。
伤亡事故情况查清后,如各有关方面对于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负责人的处分不能取得最后一致意见时,由劳动部门提出结论性意见,交厂矿领导机关或企业主管部门办理。如仍有不同意见,可分别报告上级有关部门研究处理。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后如有负伤人员死亡,厂长应立即向当地劳动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主管部门补报。
企业厂长保证实现《工人职员伤亡事故登记书》第十项和《工人职员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第十四项所提出的改进措施。改进措施完成期限届满,厂长和工会基层委员会主席检查完成情况,填写《工人职员伤亡事故登记书》第十项和《工人职员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第十五项并且盖章。负伤的人伤愈恢复工作、确定为残废或因伤死亡时,厂长填写《工人职员伤亡事故登记书》第十一项并且盖章。
劳动部门负责对企业伤亡事故调查、登记、统计、报告和处理的监督检查。企业行政或企业主管部门对于多人事故、重伤事故和死亡事故负责人的处分,取得当地劳动部门或上级劳动部门同意后执行。工会组织有权监督企业对国务院《规程》规定的执行。
企业对于职工伤亡事故,如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延迟报告,除责成补报外,其责任人应受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应受刑事处分。
1975年8月贯彻国家计委《关于加强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工作的通知》,要求全省各级严肃处理职工伤亡事故,按有关规定填写《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及时向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及时向上转报。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书由省劳动局转报国家计委劳动局。
1984年11月省劳动人事厅印发《河北省厂矿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处理规程》。发生伤亡事故,按照事故类型分级进行调查处理:轻伤事故由车间主任指定生产、安全技术人员进行调查,填写《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分送厂长和厂级有关部门;重伤事故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企业生产、技术、安全等部门和工会组织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伤亡事故由县级以上企业或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重大伤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地(市)劳动、经委、公安、检察部门和工会组织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特大伤亡事故由地(市)政府组织劳动、经委、公安、检察部门和工会组织组成调查组,并通知省直有关部门参加,进行调查处理。
企业和调查组尽快查明事故原因,拟订改进措施,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并在事故发生后的一个月内,向企业主管部门、当地劳动、经委、公安、检察、工会等部门报送《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上述各部门按规定分别逐级上报。事故结案审批权限: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由县或县以上政府批准结案,报上一级政府备案;一次死亡3—9人的重大伤亡事故,由地(市)政府批准结案,报省政府备案;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伤亡事故,由省政府批准结案,报国务院备案。
伤亡事故的《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和领导部门的结案意见,均须报(送)省劳动人事厅。事故处理结案后,企业执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分决定,向全体职工宣布,并装入责任者个人档案。对拖延或拒绝执行决定的,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1987年2月执行国家标准局《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 6442—86)。明确伤亡事故的调查程序、分析步骤和对事故原因和责任进行分析及结案处理的具体要求,为劳动安全管理行业基础标准。
事故调查程序:依次为救护受伤害者,制止事故蔓延,保护现场等事故现场处理;现场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致害物等物证搜集;与事故鉴别、记录有关的材料的搜集;证人材料搜集;现场摄影;绘制事故图。
事故分析步骤:依次为整理和阅读调查材料;分析受伤部位,受伤性质,起因物,致害物,伤害方式,不安全状态,不安全行为;确定事故直接原因;确定事故间接原因;确定事故责任者。
事故原因分析:属于机械、物质或环境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等为直接原因;属于技术和设计缺陷,教育培训不够或未经培训、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技术知识,劳动组织不合理,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安全操作规程没有或不健全,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防范措施,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等为间接原因。
事故责任分析:据调查确认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中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在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者中,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主要责任者;根据事故后果和事故责任者应负的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事故结案归档材料:包括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及批复;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物证、人证材料;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事故责任者自述材料;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发生事故时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员检查材料;有关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文件;参加调查组的人员姓名、职务、单位。
同年5月,省劳动人事厅印发《关于伤亡事故统计、结案上报工作的几项规定》。要求企业发生死亡事故一般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调查研究完毕,做出结论上报有关部门。死亡1—2人的事故2个月内结案;死亡3—9人的事故3个月内结案;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6个月内结案。对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处理上报的单位,视情况给予通报、登报批评,或建议对有关领导人从重处理。(www.xing528.com)
伤亡事故按《河北省厂矿企业劳动安全卫生条例(试行)》的规定批准结案。结案的《事故报告书》由批准机关签署意见(政府授权批准结案的,承办单位在所签署的意见中注明),未经政府或政府授权单位签署意见的《事故报告书》,按未结案处理。伤亡事故结案报告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填写《伤亡事故重报通知书》,退回原报送单位:未按“三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的;未按规定权限进行审批结案的;格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其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接到《伤亡事故重报通知书》的单位按通知书要求重新填写事故结案报告书,或重新进行调查处理,并按规定履行审批结案手续。
1989年3月贯彻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特别重大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通知公安部门、检察机关和工会组织。公安部门得知后立即派人赶赴事故现场,负责事故现场保护和证据收集;地方政府负责组织由有关部门参加事故的现场勘查,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要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按照事故发生单位的隶属关系,由省政府或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国务院认为应由国务院调查的,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组由事故发生单位的归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计划综合部门、劳动部门等单位派员组成,并邀请检察机关和工会组织派员参加,根据调查工作需要还可选聘其他部门或单位的人员参加,也可聘请有关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和财产损失评估。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了解事故有关情况并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事故调查组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后报送组织调查的部门。经组织调查的部门同意,调查工作结束。事故处理由组织调查的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负责(国务院认为应由国务院处理的特大事故,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负责事故的处理)。
1991年1月执行国家监察部《监察机关参加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的暂行规定》,监察机关参加由于政府机关工作人员、政府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造成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监察部参加由国务院统一组织或由国务院授权部门组织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省监察厅参加省政府统一组织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监察部在国务院各部、委和直属机构的派出监察机构或派出的监察人员,参加本系统组织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
监察机关参加事故调查的任务: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调查监察对象的责任;对负有责任的监察对象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或做出行政处分决定;督促有关部门总结行政管理工作中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
监察机关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加重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隐瞒不报、谎报或故意拖延事故报告期限的;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阻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事故调查组查询、拒绝提供事故有关情况和资料的;提供伪证或指使他人提供伪证的;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行贿、受贿、包庇事故责任者或借机打击报复的。
同年5月,实施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同时废止1956年国务院发布的《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轻伤、重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组织企业生产、技术、安全等部门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所在地设区市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死亡事故,按照企业隶属关系由省级企业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织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死亡事故和重大死亡事故调查组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根据需要还可邀请其他部门人员和有关专家参加。
事故调查组在查明事故情况后,如对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劳动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如仍有不同意见,报上级劳动部门商有关部门处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同级政府裁决,但不得超过事故处理工作的时限。
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在9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80日。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后公开宣布处理结果。
1994年8月省劳动厅印发《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问题解答》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一次死亡3—9人的非矿山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征得省劳动厅同意后再上报市政府或地区行署批复结案。
1998年3月省劳动厅、省公安厅印发《关于做好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规定:企业发生死亡事故和一次重伤3人以上事故,劳动部门、公安局部门共同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各级劳动部门按照内部业务分工:矿山企业发生事故由矿山监察机构负责,非矿山企业发生事故由职安监察机构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备事故由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机构负责;各级公安部门参加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以经济保卫处(科、股)为主,其他有关处(科、股)配合。事故调查组分析认为事故责任者可能构成犯罪时,可建议由公安部门立案侦查。公安部门经立案侦查查明事故责任者不构成犯罪时,在撤案的同时将情况书面通知劳动部门。
2005年6月省安监局转发执行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做好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及有关工作的通知》:一次死亡30人以上(含30人)的特别重大事故和经济损失巨大、社会影响恶劣或国务院领导有明确指示的特大事故,由国家安监总局组织调查,调查报告报请国务院审批,国家安监总局下达结案通知;一次死亡10—29人的特大事故,由省安监局负责组织调查处理,事故调查结束后向国家安监总局汇报调查处理情况,听取总局意见后将事故调查报告报请省政府批复,同时报总局备案;煤矿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仍按国家现行规定办理,由国家煤监局批复;一次死亡3—9人的重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的设区市安监局负责组织调查处理。事故调查报告在上报市政府的同时抄报省安监局。
未遂事故的调查处理:发生社会影响较大、涉险人数50人以上或可能造成很大经济损失的特别重大未遂事故,以及媒体向社会披露的特大未遂事故,国务院有关部门、省安监局和河北煤监局以及中央直管的工矿商贸企业,要及时将未遂事故报国家安监总局(煤矿未遂事故报国家煤监局)。国家安监总局主管业务司和调度中心(或国家煤监局)负责跟踪了解有关情况,督促整改措施的落实。
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安监部门和煤监机构会同同级政府监察等有关部门,采取定期检查、重点抽查等方式,加强对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尤其是对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和防范措施、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检查结果向同级政府报告。对问题严重和责任追究、防范措施、整改措施不落实的,建议同级政府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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