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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志:交通运输及事故分类规则

时间:2023-08-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程度和数额,将交通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四类。同时明确道路交通事故按损害后果分为死亡事故、伤人事故、财产损失事故三种。1990年3月执行经国务院批准、交通部发布的《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同年6月,实施交通部发布的《船舶交通事故统计规则》。

河北省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志:交通运输及事故分类规则

(一)公路交通

1951年根据公安部指示,将全省城市交通事故划分轻伤、重伤、车物损失三个类别。

1972年9月省革委保卫部、交通局制定《河北省城市和公路交通管理规则实施细则》,对全省城、乡交通事故统一进行认定分类,交通事故分为一般事故和重大事故两类。

1984年11月根据公安部、交通部联合通知要求,将交通事故由原来的两类增加到三类: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

1991年9月施行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根据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程度和数额,将交通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四类。

同年12月,公安部印发《关于修订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具体明确上述四类道路交通事故的分类标准。轻微事故:一次造成轻伤1—2人,或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一般事故:一次造成重伤1—2人,或轻伤3人以上,或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重大事故:一次造成死亡1—2人,或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特大事故: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重伤11人以上,或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同时明确道路交通事故按损害后果分为死亡事故、伤人事故、财产损失事故三种。死亡事故:仅有人员死亡或既有人员死亡又有人员受伤和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伤人事故:仅有人员受伤或既有人员受伤又有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事故:仅有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

(二)水上交通

根据交通部1981年发布、1985年10月修订《船舶海损事故统计、报告规定》。将船舶因发生碰撞、搁浅、触礁、触损、浪损、风灾等造成财产、货物和营业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事故,均称为船舶海损事故。船舶海损事故分为重大事故、大事故、一般事故和小事故四个级别。其划分依据执行《船舶海损事故分级标准表》。

1990年3月执行经国务院批准、交通部发布的《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将海上交通事故分为六类:船舶设施碰撞触碰或浪损事故;触礁或搁浅事故;火灾或爆炸事故;沉没事故;在航行中发生影响适航性能的机件或重要属具的损坏或灭失事故;其他引起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事故。

同年6月,实施交通部发布的《船舶交通事故统计规则》。根据事故船舶的等级、死亡人数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船舶交通事故仍沿用《船舶海损事故统计、报告规定》关于小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四个级别的划分。事故性质改为碰撞、搁浅、触礁、触损、浪损、火灾、风灾、其他八类。

2002年8月实施交通部《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同时废止1990年6月《船舶交通事故统计规则》)。将属于统计范围的水上交通事故分为:碰撞事故、搁浅事故、触礁事故、触损事故、浪损事故、火灾、爆炸事故、风灾事故、自沉事故、其他引起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的水上交通事故九个类别。水上交通事故按照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分为:小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五个等级。

(三)铁路运输

1.路外事故(www.xing528.com)

执行1979年7月铁道部、交通部、公安部发布《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和12月铁道部发布《铁路路外伤亡事故报告、处理、统计办法》,将在铁路列车运行和调车作业中发生火车撞轧行人、与其他车辆碰撞等情况,招致人员或其他车辆破损,均列为路外伤亡事故。路外伤亡事故分为一次死伤多人(死亡和重伤5人及以上)的重大路外伤亡事故,和不构成重大路外伤亡事故的一般路外伤亡事故两类。

2.供电事故

根据1985年2月铁道部发布的《牵引供电事故管理规则》,在铁路牵引供电系统中,凡由于工作失误、设备状态不良或自然灾害致使牵引供电设备破损、中断供电,以及严重威胁供电安全者,均列为供电事故。根据事故的性质和损失,供电事故分为重大事故、大事故、一般事故和障碍四种,其分类标准执行铁道部有关规定。

3.行车事故

依据铁道部1985年4月发布施行,后在1986年6月、1987年12月、2000年4月多次修订《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将因违反规章制度、违反劳动纪律、技术设备不良及其他原因,在行车中造成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经济损失、影响正常行车或危及行车安全的,确定为行车事故。按照事故的性质、损失及对行车造成的影响,行车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大事故、险性事故和一般事故五种,并分别明确各事故种类的构成条件。

4.货运事故

根据1991年9月铁道部发布、1999年4月修订的《铁路货运事故处理规则》,货物在铁路运输过程中(含交付完毕后点回保管)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以及严重的办理差错,在铁路内部均属于货运事故。按事故性质分为:火灾、被盗、丢失、损坏、变质、污染、其他七类;按损失程度分为:重大事故、大事故、一般事故三等。

5.铁路企业人员伤亡事故

2001年11月实施铁道部《铁路企业伤亡事故处理规则》。将铁路企业人员伤亡事故类别,按事故性质分为:物体打击,提升、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冒顶片帮,透水,爆破,火药爆炸,瓦斯煤尘爆炸,其他爆炸,煤与瓦斯突出,中毒和窒息,其他伤害共十九类;按事故原因分为:违反操作规程或劳动纪律,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挥错误,安全设施缺少或有缺陷,其他共四类;按伤害程度分为:轻伤,重伤,死亡共三类;按伤亡事故等级分为: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重大死亡事故,特大事故,急性中毒事故共六类。

6.铁路旅客人身伤害事故

2003年8月执行铁道部《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自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将旅客人身伤害按伤害程度分为轻伤、重伤、死亡三种;将旅客人身伤害事故分为轻伤事故、重伤事故、一般伤亡事故、重大伤亡事故、特大伤亡事故、特别重大伤亡事故六类。

(四)民用航空

1980年6月执行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布《中国民用航空飞行事故调查条例》。将空勤组执行飞行任务自飞行前开车起至飞行后关车止,在此期间内发生的飞机损坏或机上人员伤亡事故称为飞行事故。根据飞机损坏和人员伤亡的程度,飞行事故划分为一等飞行事故、二等飞行事故、三等飞行事故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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