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1年12月根据政务院财经委《工业、交通及建筑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办法》规定,全省职工伤亡事故,按伤害程度分为死亡、重伤、轻伤三种:重伤为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治愈后不能恢复原来工作;轻伤为歇工治疗超过一个工作日,治愈后仍能恢复原来工作。按严重程度分为重大伤亡事故、一般负伤事故两种:重大伤亡事故为死亡1人以上(含1人),或重伤2人以上,或重伤1人并轻伤4人以上,或轻伤7人以上者;一般负伤事故为轻伤1人以上而未达到重大伤亡事故之构成条件者。一般负伤事故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因伤情变化达到重大伤亡事故的构成条件时,按重大伤亡事故处理。
1956年5月施行国务院《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将工人职员伤亡事故分为一般负伤事故(伤1—2人)、多人事故(伤3人和3人以上)、重伤事故(经医师诊断负伤人员成为残废的事故)、死亡事故四种。
1960年5月执行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试行)》。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按重伤事故处理:经医师诊断成为残废或可能成为残废的;伤势严重需进行较大手术才能挽救的;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灼伤、烫伤,或虽非要害部位但灼伤、烫伤占全身面积三分之一以上的;严重骨折、严重脑震荡等;眼部受伤较剧有失明可能的;手部伤害:大拇指轧断一节的,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任何一只轧断两节或任何两只各轧断一节的,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自由伸曲的残废可能的;脚部伤害:脚趾轧断三只以上的,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肌能障碍有不能行走自如的残废可能的;内部伤害: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等。
1965年1月遵照劳动部《关于事故种类和主要原因的分析》,按受到伤害的原因将全省生产安全事故类别分为: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工具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火灾、刺割、高处坠落、坍塌、冒顶片帮、透水、放炮、火药爆炸、瓦斯爆炸、锅炉和受压容器爆炸、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以及其他伤害共二十类(此标准后被确定为国家标准,由国家标准局发布。见下文)。
1984年11月,经省政府批准省劳动人事厅发布《河北省厂矿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处理规程》。将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和本省境内外资、中外合资经营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与生产(工作)有关的伤亡分为轻伤、重伤、死亡三种。依据伤害程度和伤亡人数将伤亡事故分为轻伤事故(负伤后需歇工一个工作日或以上,未达重伤程度的)、重伤事故(执行劳动部1960年5月《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试行)》)、伤亡事故(一次死亡1—2人,并有重伤同时发生的)、重大伤亡事故(一次死亡3—9人,并有重伤同时发生的)、特别重大伤亡事故(一次死亡10人以上,并有重伤同时发生的)五种。(www.xing528.com)
1986年执行国家标准局发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6442—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86)。以国家标准的形式,将人身伤亡事故类别划分为二十类: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冒顶片帮、透水、放炮、火药爆炸、瓦斯爆炸、锅炉爆炸、容器爆炸、其他爆炸、中毒窒息、其他伤害;将伤害分析划分为七类:受伤部位、受伤性质、起因物、致害物、伤害方式、不安全状况、不安全行为;将伤害程度划分为三类:轻伤、重伤、死亡。
伤亡事故计算方法统一规定六个指标:千人死亡率,千人重伤率,百万工时伤害频率,伤害严重率,伤害平均严重率,按产品、产量计算的死亡率。
1992年12月省劳动厅转发劳动部、国家统计局《关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制度》和《统计报表制度的说明》。调整伤亡事故类别分类:将原分类(GB6721—86)中的“锅炉爆炸”和“容器爆炸”并入“其他爆炸”中,将“瓦斯爆炸”改为“瓦斯煤尘爆炸”,增加“煤与瓦斯突出”一项分类。调整后伤亡事故类别共计十九类。
上述规定一直执行到2007年初。2007年4月国务院发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按照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情况,重新将事故划分为四个等级。全省开始按照国务院条例规定的新等级标准进行事故分类。(见本章章后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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