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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志:行业执法监察成果

时间:2023-08-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煤炭工业2000年12月执行国务院《煤矿安全监察条例》,2001年1月施行国家煤监局《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暂行办法》。要求全省交通警察必须秉公执法,不得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枉法裁决,对违反此规定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河北省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志:行业执法监察成果

(一)煤炭工业

2000年12月执行国务院《煤矿安全监察条例》,2001年1月施行国家煤监局《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对煤矿安全监察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应发现而未发现煤矿事故隐患和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或发现事故隐患、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或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不得接受煤矿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煤矿报销任何费用,不得参加煤矿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不得借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在煤矿为自己、亲友或他人谋取利益。违反上述规定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建筑行业

1998年3月根据《建筑法》有关规定,建筑等级资质审批部门对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单位颁发该等级资质证书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收回所发的资质证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工程发包给指定承包单位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负责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或竣工验收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或按合格工程验收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由该部门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003年11月贯彻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对全省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以及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三)交通运输

1988年8月实施国务院《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要求全省交通警察必须秉公执法,不得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枉法裁决,对违反此规定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www.xing528.com)

2004年5月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公安交管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或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或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或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和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或举办或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或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各种违法行为,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相应的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给予交通警察行政处分,在做出行政处分决定前,可停止其执行职务,必要时予以禁闭;交通警察受到降级或撤职行政处分的,可予以辞退;受到开除处分或被辞退的,取消警衔;受到撤职以下行政处分的,降低警衔;交通警察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水利工程

1990年11月省人大常委会发布、1998年12月修订《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该《条例》规定,管理不当造成水利工程损害,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特种设备

2001年11月执行国家质监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有关人员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以及统计、分析、技术检验、技术鉴定、档案资料保管等过程中,因主观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不当、认定事实错误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或行政部门公务员不履行职责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03年3月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有关规定,全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撤职的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按照《条例》规定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实施许可、核准、登记的;发现未经许可、核准、登记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或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不依法予以处理的;发现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不再具备《条例》规定条件而不撤销其原许可,或发现特种设备生产、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发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条例》规定条件而不撤销其原核准,或对其出具虚假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对依照《条例》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进行许可,或对依照《条例》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检测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验检测的;发现有违反《条例》和安全技术规范行为或在用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或接到报告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立即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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